㈠ 您对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意见建议
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措施应该有三道关设置,基金的收交,交费资金由谁负责管理和支出审核报批。三是监督与督察相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因为这些钱都是用来看病和救命的,所以国家必须严格管控。谢谢!
㈡ 如何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意识。二是要完善内控管理,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三是要严格基金监督,着力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四是要建立衔接机制,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

㈢ 社会保障信息化是怎么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的
通过建立信息平台,让更多的人,更多的部门能够随时查询社保基金,能够知道社保基金运行和收益情况,就是最大的最广泛的监管。
㈣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社保基金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1、归集原则
在坚持社保基金单位与职工“双负担”的基础上,
强化基金征缴力度,
积极解决拖欠和扩面问题。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险费的情况,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大催收力度,
视具体原因,
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采取措施。
对符合参保条件、有钱不缴的单位,
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参保意识、经济承受力薄弱的单位,
可考虑放宽政策期限,
采取办理延期缴款或分期缴款等方式,
给予适当照顾。强化归集,
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积累,
努力营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会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普遍基金结余量较大,
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结余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实力雄厚,
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社保基金征收计划缺乏科学性,
支付范围和额度狭小,闲置较大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等。
3、专款专用原则
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一是要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支付,
确保当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群体,
全部享受和领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各级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的发生。
财政、审计部门要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入手,
加大对基金经办机构监管力度。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
应
依据《条例》给予严惩。若确因经办机构办公经费紧张造成挤占挪用基金的,
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扶持。
4、投储结合、保值增值原则
出于支付和资金安全性考虑,
各级财政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置国债和其他安全系数高的金融工具总量很少,绝大多数社保基金处于银行储蓄状态,
这种基金投资方式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从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闲置将无法应对未来非预期的货币贬值风险。沉淀基金管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为和过程。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监督等。
㈤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社保基金监管包括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不同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则是对基金监管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管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基金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和个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贯穿于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结余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管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管主要是指对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付基金,有无多头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收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等行为进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不得支付未参加统筹的人员。二是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统一I出京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四是适度性原则。基金支出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督。结余基金按期划转财政专户后,要根据基金的安全陛、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购买国债和进行短期、中长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结余基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除外),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对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指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动用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支出户等行为进行监督。
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中,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合理组织、筹集、支付、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这就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动,从而构成了基金的财务活动。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使基金财务管理进一步迈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㈥ 政府如何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进行有效监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㈦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针对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的监督
对制订和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监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也包括对具体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监督。后者的监督包括:内部组织结构、基金风险程度、会计系统、计算机业务系统运行状况等。
2.对社会保障基金经办过程的监督
(1)基金征缴的监管。包括检查征缴机构是否依法征收保险费,及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两个方面:一是对征缴机构的监管。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或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否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多头开户;是否挤占挪用收入户基金;是否将收入户基金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许缴费单位以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对缴费单位的监管。缴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少缴或其他形式的漏缴;缴费单位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有无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截留用于其他开支。
(2)基金支付的监管。一方面是对经办机构或社会化发放机构行为的监管:是否违规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类保险津贴,有无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业务结算中是否出现计算差错,是否多付、少付或重复支付。另一方面是对参保人行为的监管: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享受的条件;是否有多报离退休人数或死亡不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等欺诈的行为。
(3)结余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以及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经办机构的内控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管理人员有无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发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损失,如盗窃和自然灾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严密。
3.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过程的监督
(1)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准入。准入的控制亦称为审批、授权、认证和特许。旨在保证准入的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分布和规范性符合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并与监督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把好这个关口可以事先将那些可能带来问题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预先铲除带来违规运作风险的土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获得授权或特别许可以后,才能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业务,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得到认证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当局的监督。
(2)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退出。与准入机制相对应,退出机制即监管当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机构已经获得的管理运营基金的资格和权力。当某一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并且威胁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时,监管当局有权采取某些措施,限制其运营基金的某些活动,直至取消其资格。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变更或调整基金的开户银行,必须报监管当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撤回或擅自变更、调整的应予以处罚。
(3)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的变更。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重组或者出现程序规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时,也须向监管当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再作调整。金融机构解散或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关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为,积极保护基金的利益,按清偿计划优先追还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关监管当局应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有序地退出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市场。一旦银行等金融机构自动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权,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关系即告终止。
(4)监管机构还可以实行偿付能力监控。主要手段:一是强制实施再保险,即当一家运营机构运营的基金达到一定的额度时,应规定其按一定比例实行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二是设立风险准备金,即各运营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应按基金规模大小向同业协会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运营机构在资不抵债时,监管机构应勒令其停业整顿,以确保清偿能力。
㈧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部门过多,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造成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管理。 在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通常也不会过分关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部分参保单位由于及时、足额缴费意识不强,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后造成滞纳金很多、职工减员不畅、单位缴费不起、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当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这些补缴在现在看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实际上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从长远来看却是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在基金支出方面,虽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起来比以前科学、合理了,但由于这几年退休人员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调资,所以退休得越早,调的次数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划算,所以参保职工还是想尽办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却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来基金运行的风险。负责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门,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于有没有基金足够使用,能用多久,他们往往不会过问,在基金支出管理上,还会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的现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结余实质上由财政部门管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谢仁杰财税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体经济·理,不是购买国债就是存银行。由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减少,有的存在银行也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虽然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减少基金风险。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科室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管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