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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机构专业投资者

发布时间:2021-07-05 21:15:58

Ⅰ 银行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有哪些谢谢!

在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指导下,证券市场的内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容大起来,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以及QFII 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的格局。证券投资基金现在是最大主力,其次是券商,再次是三类企业、民间企业、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

Ⅱ 专业投资者权限开通需要做资产评估,是通过bop系统里的哪个菜单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Ⅲ 投资人类型是什么

投资人类型是指分类。投资人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价值增值型
这类投资人经验比较丰富,其中不少人是退休的,他们选项目不是注重行业,而是注重机会。他们认为,机会比行业更重要。因为他们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项目鉴别能力,因此,投资不是专业化,而是多元化。

二、富有型
这类投资人不是碰上什么就投资什么,而是只对自己了解的东西投资,且对项目的地理位置有偏好。投资决策主要依靠自己的判断和调查。对投资回报的期望值较高,要求达到50%。而要达到这么高的投资回报率,一般只能投向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这类投资者往往都希望投资者集体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管理。投资者集体往往要组建一个外部控制的董事会。这个董事会由若干经验丰富的商人组成,它可以帮助公司走向成功。这类投资者往往既是投资者,也做过创业者。他们深知创业的艰辛,因而对创业者都很有同情心。

三、个人投资联合
所谓联合体,并非是一种正规的投资组织,而是一种短期的、松散型的投资合作。合作期一般为3—6年。在投资中也是有合有分,有些项目是各自独立进行。一般投资规模在5万—50万美元之间。遇到大的投资项目,他们就邀请一大群投资者加入。这类投资者较多的关注早期阶段的投资。为了尽快变现,经过一定时期的孵化,即使没有孵化出象样的企业,只是孵化出了一条象样的生产线,通过出让这条生产钱,能收回可观的现金,投资也是成功的。

四、合伙人投资型
这类投资人在投资中喜欢合作和团队精神。他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一些联合投资者关系,或试图建立起关系网络。在这种网络体系中,单个人以隐蔽的身份充当买者。在他们的投资团队中,往往有领头的投资者,由这种领头的投资者搜寻投资机会,向联合投资者建议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一般在25万—100万之间。投资者希望在被投资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的职位。

五、家族型
这类投资人的特点是,家族成员的资金被集中起来,由一位大家信任的、对投资比较内行的家族成员掌握并统一进行投资决策。这一类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变化幅度较大,投资较多时可以达到100万美元,较小的投资额只有10万美元。由于家族成员中有值得信赖的投资高手,一般都寻找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创业投资,通过项目的成长,能获得较高的回报率。

六、社会责任型
这类投资人非常强调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投资的目的就是培育公司。既然如此,就应手把手地帮助某公司,并和它建立起亲密无间的关系。这类投资者所投资的对象,主要偏重于那些致力于解决主要社会问题的风险企业,如环保、能源,等等。这类投资者往往继承了一大笔财富,因而赚钱不是第一位的。但在支持那些有较好社会效益的项目的同时,也希望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遇到较大的项目,自身力量不够,也会寻找与一些富有者进行联合投资。投资者的这种社会责任感,可能来自于他自身的优良品质,也可能是来自于减轻厄运的愿望,甚至是来自于对以前获取某种不义之财的负罪感。如果投资者的配偶或子女已死于某种疾病,则投资者希望投资于某个研究治疗方法的机构;如果投资者的前辈有过不光彩的历史,则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天使投资补偿以前通过不光彩手段夺取的财富。

七、管理型
所谓管理型天使投资人,也就是出钱买管理岗位。即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谋求一个职位。管理型投资者的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以前或是公司管理者、或是公司业主、或是经验丰富的执行官。他们“下岗”后,通过投资购买一次“最后的工作机会”。这些人的投资规模一般在10万—20万美元之间,且分阶段投资。投资并获得管理岗位后,很少追求对公司的控制权。为了使管理岗位能够长久,他们更关心与创业者拥有共同的见解。

Ⅳ 在证券领域,五类专业投资者有哪几个

第一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在此类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二类:内经金融监管容部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
第三类: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等投资者。
第四类: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或有2年以上的证券、基金等投资经验。(法人或组织)
第五类: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具有2年以上的证券、基金等投资经验或2年以上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
请采纳。

Ⅳ 普通股民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别

你好,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Ⅵ 机构投资者的类型有哪些

基金、券商、保险公司、QFII、社保基金

Ⅶ 机构投资者股东可以分几类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机构投资股东可以归纳为四类: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其他形式的机构。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企业上市规划师教程》

Ⅷ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8)六类机构专业投资者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Ⅸ 金融机构类投资者概念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专或团体设立的属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Ⅹ 期权交易中的“专业投资者”都包括哪些

这个暂时还真没看到个股期权投资考试二级中国题的文章,文库里有个一0题,不知道靠谱不。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陆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陆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中国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电子邮件、中国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中国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中国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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