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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06 20:55:49

① 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你好。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出资设立公司的,其出资部分应当归类为内资。但是,在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别栏目被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相关内容,请参见:http://..com/question/40887880.html?si=8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具备公司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股权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被投资公司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成为本办法规定的股权出资的投资人,但不能作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这就意味着,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其持有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根据本办法投资设立另一公司;
2、投资人不能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作为出资,根据本办法投资设立公司。
3、投资人不能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根据本办法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不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可,不确认政府补助(补贴收入),也就是说,对于销售业务而言,所收取的价款,无需扣除增值税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参照哪些法规

港资企业法定比照外国投资者处理,如果你们希望通过港资企业直接增资房地产企业,获得该企业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需要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至内地房地产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并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并应在3个月内完成增资。

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性质,注册登记类型

一、分2种情况:
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其所投资企业视为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2、如果不是投资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其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

二、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此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故此,根据新公司法,原独资公司出资额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过其注册资本50%,也可以超过其净资产的50%。

④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如何认定

政策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方中没有外国投资者,不属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即不属于外资企业。该企业的类别栏目注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⑤ 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将成为内资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内中国境内设立的全容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可见,北京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它收购公司,相当于中国法人收购公司,被收购后的公司当然成为内资公司。

⑥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 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 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别栏目会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⑦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要在境内进行利润再投资(增资或新设),有什么规定需提供材料优惠政策

从2008年开始,没有专门自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的概念了,只有投资特定行业,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按40%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照80%退还。

⑧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否还有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记机关不再执行其中的第5、6条而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需要修改、宣布废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门共同作出决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梳理执法依据结果的公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作为联合规章依然有效。

根据2013年5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2013年第23号公告《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依然有效。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扩展阅读: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

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⑨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在境内再投资办企业属于什么企业

属于内资,除了一种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
是投资性公司,则其再投资的企业也为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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