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为简单,其核算过程是:
1.筹建期间发生费用时,直接根据有关原始凭证:
借: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
贷:有关科目
2.开始生产经营当月,将归集后的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的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
借:管理费用——筹建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
《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表述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在筹建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贰』 筹建中的企业,没有收入,怎样确定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扣除的标准
2011-01-07 22:28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叁』 上市公司年报是否计入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收益
目前无影响,但是未来三年后其另有公告那就不同说法
『肆』 新设公司时是否可将出资计入资本公积
可行,PE参与的投资都是这种方法,即与原股东商议出资形成股本数,余下的计入资本公积。
『伍』 上市公司控股20%的子公司,子公司利润是否计入上市公司若不计入,该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对上市公司有影
这个属于合并报表的问题。你可以看企业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这就是依据。
不是股份乘以总利润,这种算法接近权益法的做法。利润是全部计入合并报表,不是计入母公司。还会有多余的少数股东损益
子公司特别是控股子公司频频进行资产交易已成为上市公司年末利润包装新景观。有业内人士就此指出,在目前上市公司子公司运作相关信息披露较为宽松的条件下,部分上市公司子公司年末资产交易的公允性值得关注。
利润操纵"另辟蹊径"
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正常的资产运作对企业经营来说都必不可少。可是,子公司出售资产赶在年底密集发生,就有操纵利润之嫌。业内人士在分析此类现象的原因时指出,监管部门在财务制度上的一些调整使得上市公司原来突击造利润的两种主要方法在去年相继失灵,不少公司只能"另辟蹊径"。
首先,根据有关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和关联交易产生的非正常收益不能再计入利润。然而,这些规定均对上市公司子公司涉及不多,子公司资产交易受到的监管相对较小,突击造利较为容易计入公司利润。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子公司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为宽松,不像上市公司进行的交易那样有严格的披露要求,也无须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因此容易成为滋生不规范行为或产生业绩隐患的温床。
监管出现"软肋"
值得注意的是,更有一些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资产交易进行的是"暗箱操作",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交易甚至不进行公告披露。明明对上市公司当期利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投资者却往往只能在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中才能瞧出些许端倪。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上市公司本身的交易监管日趋严格和信息披露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一块"软肋",对上市公司子公司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应当引起更广泛的重视。
『陆』 新准则公司持有另一有家公司股权1%计入什么科目
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一般能够取得,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入:以回公允价值答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报表科目),会计科目可以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不能够取得,以取得成本计价,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4年7月1日执行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
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
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
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
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柒』 上市公司的投资盈亏如何影响他的财务报表
首先看上市公司,它将它所投资的投资资产是归算以下的那一类了;
如是果是归为交易性金融次产,那就对它的财报中的盈利直接造成影响,它会因此而增加盈利;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那就不会,但会影响资本公积金项,从而提高每股净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多为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充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表“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等科目,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出售后转为投资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股改限售和IPO限售股,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可供出售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出售后计入投资收益;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多为债券投资等。
『捌』 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如何计入业绩
当一家公司在股票回购计划下回购自己的股票时,股价应该反应积极,未来每股股息增加。股票回购也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更多地控制他将支付多少税款以及何时支付。还要他怎么样呢?你每次每一句有意无意
『玖』 为何上市公司投资收益不再计入利润总额
如是分红,如果你们的所得税率与所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相等,这个分红就不用再并入利润总额交税;如果对方的所得税率高于你们,那你们还需就税率差补税;如果对方的所得税率低于你们,那么也不退税.
『拾』 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其投资人(股民)的每股收益里
一起计算进去的,股民可以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