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得以公开形式募集资金什么意思
广义的私募,指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投资形式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以此区别于“公募”或者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可分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募集、契约式募集、有限合伙式募集等等。
目前我国对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比较一致,包括:(1)人数限定;(2)不得公开募集;(3)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4)3名以上高管;(5)工商注册及备案。
㈡ 基金公司: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什么意思,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这样子的,不同的金融公司有不同的执照,每种执照都有自己的限制:回比如说银行执照不能答做上市,发行固定收益;证券执照不能做存贷款业务等。那么为了限制基金公司的运营风险,有一些领域是不能投资的。不过我不认为基金公司不可以交易股票和衍生品。
另外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来说就是发行新的股本,这会对现有的股东产生股权稀释。或者说是发行债券,目前来说基金公司是不可以这样子做的,因为基金公司可以通过无限量的增加自己的leverage ratio产生利润的翻倍。
㈢ 个人怎样合法募集资金
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的募集和运作说明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
(二)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三)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四)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
(3)投资基金以方式募集资金扩展阅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
㈣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怎么理解
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注册手册
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以实行公司制、合伙制(以下简称基金型企业)。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型企业)。
管理型基金企业设立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㈤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形式
类似一些准上市公司,通常放入股市里的就是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而还有一部分资金是不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就是给一些机构或者是大户之类的购入大量该公司的股份成为大股东。这是个人的了解
㈥ 街边店铺那些投资公司,比如“××投资”他们募集资金属于非法集资吗以哪些方式向企业或个人募集资金不
第一要看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正规公司
第二要看有无金融许可证
第三看是否明示风险,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没有讲清风险的就是欺骗
㈦ 如何投资基金
你好
设立基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型公司:
(一)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型公司:
(一)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上述均指私募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名称核定如下: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加在字号前或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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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投资基金是由若干法人发起设立,以什么的方式募集资金
证券投资基金我国采用的是契约式(通过订立契约发行收益凭证),而国外很多国家采用的是公司式(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
㈨ 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不同分那几种
根据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
1、契约型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组建的代理投资制度。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三方订立契约,由经理机构(委托者)经营信托资产;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者)保管信托资产;投资人(受益者)享有投资收益。
2、公司型基金是按照股份公司方式运营的。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型基金涉及四个当事人:投资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主体;管理公司,为投资公司经营资产;保管公司,为投资公司保管资产,一般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承销公司,负责推销和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型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变,发行期满基金规模就封闭起来,不再增加或减少股份。开放式基金,也称为共同基金,其股票数量和基金规模不封闭:投资人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向基金购买股票以实现投资,也可以回售股票以撤出投资。
(9)投资基金以方式募集资金扩展阅读:
构成主体
1、基金发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
以基金方式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先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机构。中国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托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事项的机构。
3、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事项的机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