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投资 > 国家投资企业资产怎样管理

国家投资企业资产怎样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08 09:26:23

⑴ 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

在我国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居主导地位,中方投资中国有资产占有较大的比重。东道国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使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十分困难。为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维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取得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确认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投资单位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职责
1996年财政部印发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
(三)严格控制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
有些国家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身份予以限定,例如欧洲有些国家规定,申请注册私人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的,只能是自然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设立这类企业,只能以个人名义申报注册。为避免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注册后可能发生的财产性质的混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投资单位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订《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⑵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自己曾向中大咨询咨询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相关问题,当时谈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对企业经营人员实行双轨制管理,对核心经营班子保留公务员身份,同时通过契约明确相应职权;在经理层方面,按照市场水平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激励方案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大力度引进外部优秀人员;建立起科学公平公正的现代绩效评价和价值分配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进而全员驱动组织战略目标实现。

⑶ 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

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定义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

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

(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

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

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

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

(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

(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

(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

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

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

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

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

当予以协助。

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

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

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

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

(二)市场状况分析;

(三)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回收期;

(五)投资流动性;

(六)投资的预期成本;

(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八)税收优惠条件;

(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

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

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

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

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4

初审予以否定的项目,直属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初审认定为可行的项目,

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当进一步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原则

控股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投资管理原则

(二)市场潜力较大,经济效益良好;

(三)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资金、人才、技术、物质等条件具备;

(四)法律手续齐备;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时所需资料

控股公司审批投资项目时,投资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尚未审批的投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任何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进行实际投资。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控股公司视情况确定投资主管部门、专门项目小组或直属企业负责

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

不得更换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

投资项目责任人应当每半年定期或视情况不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资主管

部门,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表;

(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三)项目累计投资额;

(四)投资回收情况;

(五)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六)对投资风险的重新评估;

(七)未来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变更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控股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予以实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资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原投资计划受到影响、不能顺利实施时,

项目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控股公司报告情况,由控股公司决定是否更改或终止原投资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提出调整建议,由控股公司相应

决策机构做出调整决策。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导致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计划

滞后二年以上实施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投资项目分类档案,归纳总结各项

目的投资、收益及实施运作过程,作为以后审议和规划相关投资项目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管理方式变更

就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后,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

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

行全面回顾和评价。

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内容6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二)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三)对项目实施管理(如成本、质量、进度控制等)进行评价;

(四)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年度投资计划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检查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原定经济效益,并分析差异原因;

(五)分析影响项目经营的各项因素(如政策、管理、财务、技术、环境等),对项目是否

可持续经营并取得稳定收益进行评价,如发现项目预测与估计分析中的不足,应改善投资预算与

资源分配;

(六)总结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提供数据和经验参照。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保障

公司监事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股公司财务

总监应按照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出具独

立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

列行为的,对于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有损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应依法

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7

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执行

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⑷ 国有资产怎么管理,怎么通过系统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⑸ 如何发挥资产管理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

一是积极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不断深化公司制和多元投资主体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是加大建设规范董事会力度,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培训、评价机制,严格董事履职责任,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

三是继续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市场化选人用人力度,建立健全有别于行政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要指导所监管企业依法规范各类用工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决执行劳动合同法。

四是加快解决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今年将全面启动,同时要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衔接和协调工作。

⑹ 企业如何做好资产管理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让很多企业家头疼的事情,怎样做好资产的管理,怎样保证没一分钱都花得有意义,我们就来了解并学习这里面的秘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和价值形态的管理,主要是以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爲中心,通过价值形态管理达到实物形态的管理。抓好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其目的就是在确保企业国有资産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当前,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大力加强成本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主要是爲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成本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存贷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存贷的控制主要包括存贷数量、计价及保管的控制。现代财务管理着眼於事前和事中的成本预测、计划和控制,这样可以有效地将成本控制在一定水平内,保证成本费用最低,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l、增强成本管理意识企业不但要提高经营管理各部门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还要注重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要把企业的成本与企业各管理部门和员工的经济责任及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变“要我管”爲“我要管”变“被动管”爲“主动管”,如能达到这样的效果,那麽就极大地调动了全体人员管理成本的自觉性。比如,上钢在学邯钢的基础上,实行全员成本管理,年降低成本8000馀万元,这样既减少了资金和能源消耗,又提高了企业效益和员工利益。《长松组织系统》工具包——合理、高效的财务分析思路和方法,是企业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防范运作风险的重要途径,并将使您的工作事半功倍。2、改变成本管理的方法企业要改变过去传统的成本管理方法,变单纯核算型管理爲综合控制型管理,确立符合现代制度要求的成本管理方法。要积极推行“成本控制法”,实行目标成本责任管理。即按照“制造成本法”的核算原则,对在企业生産经营中发生的与企业生産经营密切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工资等直接消耗和制造费用等计入産品成本的费用消耗,实行定额控制;对生産经营过程中间接消耗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消耗,实行指标或者比例控制。并完善成本预测、成本核算、成本考核、成本决策和成本分析等管理方法。做到事前成本有预测,事中成本有考核,事後成本有分析。3、完善成本管理手段企业要建立以企业财务部门爲轴心的综合管理、统一核算、成本总控制的成本控制中心。它对上以企业目标总成本爲落实目标,向企业领导层提供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决策意见。对下以企业分解的定额成本爲管理控制目标,对企业所属部门、车间、班组实施定期考核、分析和监督控制,形成企业内部纵横连锁的成本管理核算体系。二是实行成本全面预算管理。针对企业生産任务和年度销售计划,制定企业目标总成本计划,并把总成本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定额或指标成本预算管理。同时要狠抓企业原材料供应、産品生産和销售等环节的成本预算定额管理,重点以百元爲基数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成本利润率等指标,衡量和考核企业成本预算管理和成本效益水平。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控制。在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成本费用消耗定额和指标定额的基础上,严格各种原始记录,物资计量验收和收发出入库手续制度,做到原材料领用按定额、费用开支按标准、审批手续按规定、审查考核按程式,加大全方位考核制度。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和目标成本考核奖励制度,使企业的目标成本与目标利润密切挂鈎,把部门、车间、班组的指标定额成本与其应取得的效益指标和员工的经济利益密切挂鈎,这样既可以调动群衆的积极性,又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同时使他们明确自己应当肩负的管理责任。建立这种制度同时也可以真正做到成本管理的责、权、利互相统一,达到向管理要效益的目的。(二)强化企业资金管理目前,不少企业一方面资金紧张,一方面资金占用较多,运营效率较低。因此,企业要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l、加强筹资管理企业要树立筹资主体观念,要根据企业生産经营需求对预期筹资方式,筹资渠道和筹资结构,根据实行情况,选择一个最佳的决策方案。另外,企业筹资要重点用於企业的生産发展和技术改造,合理调控筹集资金的配置和使用,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效益和盈利水平。2、加强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於企业的投资规模以及最佳的投资流向和合理流量。企业一方面要优化内部资金结构。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的调控职能,认真搞好企业内部资金合理配置,优化企业资産占用结构和産品生産结构,保证企业资金的合理占用和有效使用。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爲了扩大生産规模,在新上专案或对外合资合作专案的选择上,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後再行之。同时,必须树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坚持经济效益与産业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这样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分析,预测投资专案的预期结果,就可以避免决策失误,造成损失。3、加强资金管理企业应在活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一是实行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集中核算、集中调控,加强资金的预期管理,企业要根据年度生産规划和目标,核定企业内部所属单位爲完成计划期生産经营任务所需的资金要求量,各单位要明确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承担的责任,使其主动精打细算,控制支出和节省消耗,降低资金的占用。通过事前的资金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二是搞好企业内部存量资金应用。企业一方面要防止産品积压,积极回笼资金,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另一方面要眼睛向内,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较好地运用现有的存量资金,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资金的占用等,达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三是落实资金回收责任制,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

⑺ 如何管理国有资产更合理更有效

1 需要国有资产(公司)企业的经理们,把管理国有资产当作“事业”,而不要当作“职回业”来办。二者答的最大区别在于,干事业不图个人报酬,干职业就是为自己生活得好而千方百计为个人赚钱。
2 需要国有资产的老板(中央政府)要改变用人方式。现在国有资产(公司)企业的经理由国家政府任命,他们享受企业高管的待遇,年薪上百万之多,若干年后换一批,这些拿了高薪成为巨富的人又回政府作高官,再新任命一批高官去当高管,实为轮流发财致富。他们能进能出,靠的是什么?不说人们都会想到一二。腐败也无需高管们掏腰包,都是国有资产!

⑻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理解。《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独资企业中的企业负责人集体和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可认定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该法第13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据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但股东代表是个人,而不是《意见》所称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笔者认为,在《意见》没有明确规定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具体含义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文件、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来认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同时,笔者建议将《意见》第6条第2款修改为“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批准、同意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阅读全文

与国家投资企业资产怎样管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345贷款王白户 浏览:616
成都千足金回收价格 浏览:553
8万欧元等于多少人民币多少人民币 浏览:793
梦芭莎股票 浏览:922
融资供给 浏览:632
三农产业信托是什么 浏览:374
贷款买房产权 浏览:672
融资盘好吗 浏览:679
悦达投资旗下公路 浏览:924
怎么咨询外汇 浏览:444
美国外汇额度 浏览:41
如果存外汇 浏览:889
期货知识详解 浏览:940
贷款是整数首付款怎么算 浏览:914
盛世贵金属吉安 浏览:467
社保和基金那个好 浏览:224
成都佳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64
期货美元标价 浏览:994
美元是人民币的多少钱 浏览:256
小麦期货交割价格 浏览: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