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的基金赔了3000多,现在要不要卖掉请指教
会有反弹,如果不出所料,明日低开后会有所反弹,但是反弹过后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出台,趋势还是下跌的。要不要赎回,个人情况而定吧。
⑵ 有多少公司有公募基金销售牌照
一、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 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至于那家私募基金比较好,楼上有列表可以进行比较。
二、私募基金公司比较著名的有哪些?
1、CVC为全球十大私募基金之一,管理资金逾230亿美元。该公司是全球一级方程式赛车(Formula1)的主要股东,过往较为注目的投资包括英国汽车协会(AA)及意大利黄页(Italian YellowPages)。至于亚洲地区,CVC过去曾投资26个项目,企业价值逾162亿美元,与其他著名私募基金如KKR及凯雷齐名。
2、黑石基金:华尔街是世界的金融中心,黑石集团更堪称华尔街上最知名的私募基金。黑石的成功,离不开史蒂夫·施瓦茨曼的功劳,他靠着一系列眼花缭乱的交易以及破纪录的并购,被称作黑石集团的“精神教父”,他被《财富》杂志誉为“华尔街新一代的领军人物”。
3、凯雷投资集团(Carlyle Group):
成立于1987年,创办人:大卫鲁宾斯坦因。现拥有39只基金,管理资金总额390亿美元,位列世界私募基金公司前茅。业务遍及世界各地。
凯雷号称“总统俱乐部”。其经营思想是:“如果你把有钱人和有权人聚到一起,有权人能得到钱,有钱人能得到权”,也就是中国人熟知的“权钱交易”。
成员包括:美国前国防部长弗兰克.卡路西(助凯雷成为美国第11大军火商);前总统老布什(助凯雷、摩根大通以4.3亿美元收购韩国韩美银行,再以27亿美元卖给花旗集团);英国前首相约翰.梅杰(助凯雷在欧洲设立11亿美元的凯雷基金),以及菲律宾前总统、美国前国务卿、泰国前总理、德意志银行前行长以及IBM、雀巢、波音、BMW、东芝等世界最大企业的高官。
2000年凯雷进入中国。到2006年6月,在中国投资21个项目。在中国的投资项目一般不超过5000万美元,凯雷偏爱和别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以降低风险,偏爱投资行业领先或者技术领先的公司,且有很强的控制欲。
2005年8月,凯雷和软银联手注资顺驰置业。2005年,凯雷和保德信以4.1亿美元购入太平洋人寿的24.975%(非一次性投入),被质疑为贱卖;入股中国最大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安信地板;2006年用2.75亿美元绝对控股中国工程机械龙头徐工机械,遇到全社会抵制。从中获得的基本经验是:“项目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关系的搭建”。
4、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
成立于1976年,是全球私募基金业的开创者。业务主要加拿大、欧洲等地。擅长管理层收购。其投资者包括企业及公共养老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大学基金。30年累计完成146项私募投资,交易总额2630亿美元。至2006年9月投资270亿美元,获得700亿美元回报。
2006年初,KKR在香港和东京设立了分支机构,投资重点日、中、韩。公司网站宣称,投资原则是“控股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2006年,在山东济南锅炉集团改制并购案中失败。济南锅炉集团为国家大一型企业,在循环流化床锅炉(CFB)领域国内领先。2005年酝酿改制,在初选战略合作伙伴名单中列入KKR。后外资公司全部出局,后一家国有企业参股。
在中国聘请的高管:
董事总经理刘海峰: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部联席主管,领导蒙牛、平保、南孚、海螺水泥、恒安国际、山水水泥等投案资。
董事总经理路明:曾任摩根大通亚洲投资部合伙人,常驻香港。
JohnBond:曾任汇丰控股主席,现沃达丰集团主席、上海市长国际商界领袖顾问委员会主席、中国发展论坛委员、香港行政长官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
中国区资深顾问:柳传志(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田溯宁(中国网通前副董事长兼CEO)。
5、华平投资集团 (Warburg Pincus):
号称美国历史最久的私募资本之一。1995年至今,华平在20余家中国公司投资超过5亿美元,包括亚信科技、卡森实业、港湾网络、富力地产。2004年12月联手中信等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创第一宗国际基金收购大型国企案例。2006年投资国美电器和银泰百货。2007年以3000万美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部分买下中凯开发,获得了一个具备中国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壳。进一步展开在华地产投资业务。
目前,华平集团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投资集中在医药及生命科学、通讯及高科技、金融服务、制造业、媒体及商业服务、能源和房地产等行业,用于投资的基金包括目前管理的100余亿美元及新近募集的80亿美元。
6、德州太平洋集团:
在全球所管理的资金超过300亿美元。
旗下的亚洲投资机构--新桥投资,命名为德州太平洋-新桥(TPG-Newbridge)。新桥集团成立于1994年。1999年出资5000亿韩元收购南韩第一银行51%的股权。中国网通收购亚洲环球电讯,新桥投资出过力。收购深发展银行为中国上市银行外资并购第一案。参与过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
7、汉鼎亚太:
总部在美国,1985年由徐大麟和Hambrecht &Quist合资成立,总规模约21亿美元,管理过19只基金,投资回报率超过30%,投资星巴克、希尔顿中国区酒店等。2007年初募集到5亿美元,成立了亚太增长基金V,用于在大中华区、日本和韩国等北亚地区的私有股权和并购方面的投资活动。
8、贝恩资本:
成立于1984年,资产超过250亿美元。已完成200多个股权投资,总值超过170亿美元。2006年初以30亿美元先进收购著名半导体公司—-德州仪器旗下的传感器与控制器业务部门。
2006年12月,据传正在募集10亿美金的首只亚洲基金,专注于投资中国与日本。参与海尔收购美泰克。
国内的话有有深国投、平安、鹏华私募基金有限公司、国信私募基金机构,这些都是深圳的,还有北京的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肖华管理。
⑶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政策限定注册资本需要多少
目前来的私募基金以能通过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为准。
1、注册资本1000万
2、分类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中证券投资需要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
3、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流程操作
4、最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补充: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对应的种类,如主要管理证券投资的,就要有从业资格等要求。
⑷ 设立公司制基金有哪些特殊规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规定
(1)设定投资人门槛
《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外资创投管理规定》也要求除必备投资者之外,其他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2)允许更为优化的资本制度
《创投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制度做出了创新性规定,即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允许以特别股权方式投资
《创投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4)保障对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创投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二、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制度。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可逐年延续抵扣制度。创业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个规定与目前我国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是一项有益的突破。
(三)所得税不重复征收制度。
(四)股息和红利无须纳税制度。
⑸ 全国基金销售牌照转让需要多久,需要多少费用
首先确定的事
肯定是可以操作的
时间的话要看牌照干净程度了
一般一个月就可以
具体可以去58易照了解
⑹ 开设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⑺ 私募基金2014年颁发了什么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银行的重要成员。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管理之后,监管机构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将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但对于不断丰富、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业者总有些无处下手的烦恼。民生银行安爱丽研究员对私募金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为读者展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脉络,以期望更好地帮助从业者理解监管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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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属于某种程度上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但并未颁发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但也是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重要成员。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金融风险状况、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行业发展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混沌时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确认了有限合伙法律关系,也拉开了私募行业发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过发行有限合伙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部分银行也通过代销的方式突破规模限制。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私募行业在悄悄发展壮大。这个时代监管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发改委与证监会之争。发改委首先通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确定了行业的事实监管权,但证监会也因为证券投资的监管职能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种种要求,两者政策冲突常见,基金管理人也经常不知所措。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试图将私募基金纳入其监管范畴,也因发改委反对而流产。
第二阶段:备案制自愿制时代。2013年,中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私募监管主体正式落地证监会。自2014年2月7日起,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启了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新时代,这段时间被称为“私募发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私募行业成为财富管理行业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第三阶段:后备案制时代。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该行业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资行为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这种背景下,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备案要求日趋严格,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内控要求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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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监管日趋严格
证监会接手私募基金监管后,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把一支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面对备案中的种种乱象,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强制备案,没有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基金。 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只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即,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无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备案进入强制化阶段。[1]
2.产品发行要求常态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将被注销登记。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以及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日常报送要求严格化,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年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将不予登记。
4.新设机构要有法律意见书,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道德风险。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实际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工作压力。
5.公司治理严格化。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资格化,主要高管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上述规定只涉及募集行为,财务顾问行为尚未要求强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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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为监管
在行为监管方面,基金业协会一方面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为其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又对其募集、投资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首先,允许私募基金以产品名义开户。2014年3月,中登公司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此前,私募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需要以公司名义或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或者借道信托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以产品开户入市后将有利于实现阳光入市,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其次,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5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私募基金打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
第三,允许私募基金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进一步扫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障碍。
第四,允许私募基金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4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满足条件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为私募基金进军保险行业奠定了基础。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设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将保险和私募行业进一步捆绑一体化。
2.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首先,明确私募基金份额不得拆分转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此举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的理财产品,上述产品可能因触犯了此条款必须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监督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募集过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募集监督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制度的设立相当于设立了隐形的门槛,把一些资质比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为要求更加严格。《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推介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产品。
第四,设立冷静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设定评估最长有效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最后,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募集机构承担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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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足够的处罚手段是保障行政行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千方百计寻找抓手,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1.建立异常机构处置制度。基金业协会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出现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上报告证监会。
2.设定备案门槛,形成事实上的准入。根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只有10%。大量经营范围存在民间借贷、P2P、担保、商业商务咨询等非专业化业务,经营范围中同时利益相冲突的买卖方经营业务,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和抄袭现象的机构都被排除在备案的门槛之外。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强制化和备案审查制度,正式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装上了牙齿。
3.证监会检查常态化。2015年,证监会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销售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了行政检查的作用,提高了监管行为的威慑力。
⑻ 私募基金销售员年收入—般有多少谢谢你们
这个区间有点大吧,销售主要是和业绩挂钩啊,你销售的份额越多收入越高。而且也和公司的奖励制度和公司实力有关,和你手里的客户群体,你的业绩有关。有人只拿底薪,有人拿几十万的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