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如何计算的
计算出权益性投资数额、净资产数额,然后权益性投资数额除以净资产数额。如果不懂如何计算权益性投资数额、净资产数额,还是建议咨询下相关的会计师。对外权益性投资对别的公司进行投资,且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参与剩余资产或权益的分配等。
『贰』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分配比例是多少
合作协议,或者是验资报告上的东西,或者是公司章程里的规定,这三者应该是一致的
『叁』 关于降低险资入市比例的消息算大利空吗
关于降低险资入市比例的消息,现在来看,还谈不上太大的影响。目前险资权益类资产仅14%。2015年,为了救市,保监会将险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从30%调高到了40%。所以,现在将这个比例下调到30%,险资的入市比例,也远远不到官方规定的比例。所以,这个下调险资入市比例的消息,不会引发险资从市场中大规模撤离。
『肆』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怎么理解
我理解的是金融类企业接受关联方投资如果是债权性的,比如债转股,应付账款投资5元,则权益性的投资为1元。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投资,比如债转股,应付账款2元,则权益性投资为1元。
『伍』 为什么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投资单位还要做调整
关于这个问题,你首先需要理解资本公积的概念。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你上面所说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在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这个科目的余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账户。
关于两者的关系,因为被投资单位的其他变动,是与净损益无关的,而投资单位由于按份额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其他变动就相当于资本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过在这里,资本公积只是一个临时账户,其他权益变动只是临时转入这个账户,最终还是要转出的。所以,两者之间其实没有太大关系。
『陆』 为什么杠杆比例上升会增加权益投资的风险
那肯定是呀,比如说你投资100块钱,你只有十块钱是你自己的,90块钱借来的,如果亏了的一层的时候的话,他可能会平仓,本金都亏了
『柒』 问同学一个问题,当由于投资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原投资到新投资间如果是被投资企业亏损怎么调帐
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①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两次投资形成的商誉或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以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应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3)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
①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②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原投资到新投资间如果是被投资企业亏损”
是否可以理解为“②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那么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捌』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有何征水税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同时,文件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