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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作为投资主体上市突破

发布时间:2021-07-20 10:56:14

信托可以做私募PE的LP吗如果可以,那么PE投了项目之后,如果项目上市,这个应该是有障碍的吧

1.信托可以做私募的LP吗?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监管层面:2008年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证监会规定了企业ipo之前股东中不能有信托计划,但没有对PE的LP是否是信托计划予以规定,就从字面上来说,这个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于PE投资具备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监管部门就监管的角度是不允许IPO之前PE背后有信托计划的,并由银监会直接监控,所有此类信托计划不予报批。但目前中信信托,平安信托等从2011年开始就设立了相关的GP,在等待政策开放。
②信托层面:集合信托计划由于有隐形的兑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债性的项目为主,股性的项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对手非常强大,比如万科等,的房地产类较为常见,且此类项目容易测算回报率,回报率相对稳定,期限相对固定,与PE所对应的高回报高风险不对应,因此就信托本身而言他也不会对外接此类工作。也较少信托会有此类的创新业务部门。再者,如监管对其打开,信托对交易对手的选择也会非常严厉,一般他们自己设立GP为主,不会采用外部的GP,一个强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寻信托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实力一般不会太强。因此信托本身选择和这样的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类似项目:近来由于信托业的火暴,不少PE也转型做固定收益类的有限合伙,有的通过合伙制企业嵌套在信托里,即FOT(信托计划都为单一信托,信托公司不承担事实风险,有一定可能性误导客户);也有通过信托嵌套在合伙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托,之前与其股东信达资产旗下的投资公司有过此类型的产品)。这两者的形式由于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客户,最终还是要信托承担责任,因此此类业务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么好的解决处理办法?
民营的PE要通过信托募资这个念头还是早点打消吧,体制是不允许贵族和平民联姻,这样的例子在中国金融市场数不胜数。即便你们联姻了,你们的孩子能否到这个世界上还是困难重重,有这个精力和时间对付这样的事情,不如采用更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业经过了发芽到全面PE,同时IPO的低迷,与PE的时间周期来看,目前做PE确实有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谋求退出,现在新的PE都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一些经过三五年培养的优质企业。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为私募,是对特定人群的,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这也是为什么薛老汉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强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伙人能依赖自己良好的投资业绩和知名度引来资金,这是最常规的。
如果一个PE不具备上述能力,那么本身他就是属于风险较高,且不确定性较强的PE,但也不是不具备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联姻一些民间的第三方理财。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这些募集能力非常强的人,让其不仅享受到募集期内的固定财务顾问费用,更让其与GP的成长连体,这个方式是可以尝试的。(其实红杉资本前期募集资金也是依赖于诺亚财富这个第三方理财的)。只不过现在单纯的代销给第三方的动力是不够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为PE募集的动力。

㈡ 请问:以信托计划为主体做股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成立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
把信托模式和有限合伙模式结合下就可以了
信托计划是作为有限合伙中LP

㈢ 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 会有障碍吗

会有的。现在IPO都要做资产穿透的。理财产品也要穿透到底层。

㈣ 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 会有障碍吗

以信托计划为主体做股权投资,在2005年就曾出现过(当年12月30日渤海银行成立,引入了境外投资者渣打银行和天津信托通过募集民间资金成立的集合信托计划,这一创新做法在当时曾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但以信托制做股权投资,真正发展起来起始于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使得以信托计划的方式进军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后出现了很多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惜好景不长。
很快,证监会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众多穿在信托计划持股的,必须进行清理,否则不予放行。
有人认为这是部门博弈空间的结果,但应该也存在迅速腾空以下原因:
一是信托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违反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二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相关情况保密,这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原则有冲突;
三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过信托制的确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几家现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为他们当时以信托方式募集来资金后,投了一批很不错的项目。后来不能IPO了,就将股权转到了关联公司,基本没有影响退出。
2012年4月,银监会和证监会高层通过洽商,对重启信托计划开设证券投资账户达成了共识。同时,两部委也对放行IPO前信托计划持股的可行性进行了沟通。可惜,最后没有结论。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仍有障碍。
再说下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
2009年建银国际就曾做过类似的尝试,即其设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不过不是嵌套有限合伙,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后来未见该基金有项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谓的“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托牵手上海华岳投资设立的。分别是博道信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华辰佳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御道元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国际信托和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稳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㈤ 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 会有障碍吗

基本职能
是财来产管理职能。源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㈥ 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 会有障碍吗

你好,会有。
目前证监会规定进行IPO的企业在上市前股东不得有信托计划,因为本身信托计划的特性可能形成股东拖拉机,在实际意义上超过证券法对IPO企业股东人数的限制。

㈦ 拟上市企业存在信托计划之类的产品股东,申报的时候会被要求清理还原么

如果这些股东同时又是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就专存在问属题。
其他的情况没有特别限制。上述规定见《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及最近几次的保代培训笔记里。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

㈧ 信托为主体做股权投资 IPO有障碍吗

作者:周永信
链接:http://www.hu.com/question/26499891/answer/3356253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但以信托制做股权投资,真正发展起来起始于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使得以信托计划的方式进军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后出现了很多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惜好景不长。
很快,证监会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信托计划持股的,必须进行清理,否则不予放行。
有人认为这是部门博弈的结果,但应该也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信托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违反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二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相关情况保密,这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原则有冲突;
三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过信托制的确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几家现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为他们当时以信托方式募集来资金后,投了一批很不错的项目。后来不能IPO了,就将股权转到了关联公司,基本没有影响退出。
2012年4月,银监会和证监会众多创造高层通过洽商,对重启信托计划开设证券投资账户达成了共识。同时,两部委也对放行IPO前信托计划持股空间的可行性进行了沟通。可惜,最后没有结论。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仍有障碍。
再说下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
2009年建银国际就曾做过迅速类似腾飞的尝试,即其设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不过不是嵌套有限合伙,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后来未见该基金有项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谓的“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托牵手上海华岳投资设立的。分别是博道信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华辰佳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御道元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国际信托和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稳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这四家企业的运作模式是,信托公司先成立信托计划,然后将募集信托资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并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参与到投资当中。
从理论上来讲,这种信托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可以规避信托计划参与IPO的政策限制,因为在PRE-IPO的公司股东中,信托计划将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出现。

㈨ 信托公司拥有这么多客户,为什么不做PE,信托计划能做PE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吗

PE的主要退出渠道就是IPO,拟上市公司准备IPO之前是不允许股东中有信托计划的。

银监会于2008年对信托投资私人股权有相关规定,即《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指引》对私人股权信托投资对象、信托公司业务资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信托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资格也给予明确指引。不过,虽然银监会对信托私人股权投资给予明确肯定,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仍受到不能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指引》指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

《指引》还明确,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既不能转让这部分受益权,也不能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另外,《指引》对投资顾问的资格也有明确规定,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等。

《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给予了肯定,并将起到规范这一业务发展的作用。但是,信托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仍是一大难题。目前,中国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不允许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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