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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基金

发布时间:2021-07-20 17:03:44

❶ 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致使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需要找金融银监会协调解决。因为现在很多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提示的,风险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风险也会很大。所以人们要时刻谨记投资需谨慎。

❷ 3.15消费者权益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5]

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6]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7]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9]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12]

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13]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14]

❸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消费者协会是什么关系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本会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本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
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正确引导消费,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优质商品和优质服务;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中国消费者协会

性 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宗 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 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法 定 职 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组 织 机 构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

❹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项目网站

中国保护消费者网始建于2004年,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项目网站,其宗旨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的公共平台,形成社会监督消费维权的合力,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的咨询平台。
长期以来,本网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消费者充分地发表意见。揭露了许多骗局,避免了许多消费者不必要的损失,也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本网在发展中期,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解决维权问题,对于被投诉的企业采取调解、意见反馈的工作方式,以真诚的态度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服务意识。为消费维权,企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于2009年11月28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中国保护消费者网》启动“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项目,2011年5月又作出继续推进“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的决定。本网做为3·15系统工程的实施平台,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发动社会力量,达成维权共识,共同实施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构建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监督体系,打造为消费者服务消费维权的网络平台,推进中国消费者事业发展。
网络维权处在探索发展时期,我们坚信以宗旨与目标为原则,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和参与下,本网将办成真正能够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的《中国保护消费者网》。

❺ 基金是啥谁能给个具体点的定义购买基金一般都在哪些机构购买

通俗地说,基金就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给银行保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
(1)、基金分类
1、按变现方式分类:
开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单位总数不固定,发行者可根据经营策略和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决策赎回(卖出)所持有份额或者扩大份额。赎回价格按目前基金单位净值扣除手续费后的价格。开放式基金将是以后投资基金的主流。
封闭式基金: 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如果原投资者需退出或新投资者需加入,可通过交易所进行市场买卖交易。

2、按组织形式划分类
契约型基金: 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是指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订立基金契约,由基金经理管理公司根据契约运用基金财产,由受托人(一般是银行)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而投资成果则由投资者享有的一种基金。
公司型基金: 是指按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即为认购基金,也就是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投资收益。
3、按投资目标分类
成长型基金: 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标。
收入型基金: 追求当期高水平的收入为目标。
平衡型基金: 既要获得当期收入,又要追求长期成长的一种综合平衡性的基金。
4、按投资对象分类
股票基金: 以股票为投资对象。
债券基金: 以债券为投资对象。
货币市场基金:以国债、大额银行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
期货基金: 以各种期货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
期权基金: 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权为投资对象。
指数基金: 以某种证券市场的价格指数为投资对象。
认股权证基金:以认股权证为投资对象。
(2)、基金的经营机构
投资人:投资人是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资者。基金投资人也是受益人,是基金资产的最终拥有人,享有基金资产的一切权益,并对资产负有限责任,即一切投资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发起、设立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任务是依据合约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目标是使投资者的资产效用最大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总值提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但并不实际接触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由基金保管人持有;
基金保管人:是基金名义保管和持有人。为保障投资者利益,防止仅仅被仅仅管理人任意用做其他用途,基金保管人(公司)应运而生,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目前,基金保管人一般由银行承担;
基金承销人:市场上的基金买卖通常不由投资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如同消费者通过零售商购买商品一样,投资者购买基金应通过基金承销人。基金承销人一般由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在投资基金的四个方面的当事人中,投资者的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是其他当事人运作的核心,各方当事人的运作目的就在于使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3)、基金的特点
支持小额投资:投资基金就是把零星资金汇集成巨额基金,以便参与到各种投资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的分红来享受投资收益。所以投资基金有利于小额资金的投资;
操作简便: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各种证券、债券市场时,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以及完成各种交易操作,增加了投资成本;另外,由于个人投资者信息资源有限,有可能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投资基金免除普通投资者繁杂的操作流程,还可提投资效率;
专业优势:相对于普通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更熟悉投资理论,并且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和广泛的信息渠道;
间接组合投资:投资基金可选择投资到多个行业、领域、品种上,间接完成了投资组合,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变现性强:开放式基金可直接买卖,封闭式基金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变现能力高于定期储蓄和债券等投资方式;
风险并存: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投资基金,市场变化、人为炒作、管理人业绩、管理人品德、同行竞争等因素,均可导致基金风险;
交易成本:基金的交易也要收取手续费,因此,短期投资基金会因交易频率过高而导致投资成本增加;
巨额回赎:如投资者手某些信息影响而同时进行回赎(相当于挤兑),回影响基金投资策略,同时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无法保证。
(4)、投资基金要点
基金选择:因基金的投资目标的不同,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也各异,根据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基金品种是投资基金的第一要素;
基金评判:根据相关的信息判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历史业绩等;
基金服务:基金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越有利于投资者,如收益自动再投资、自动投资计划、咨询服务等;
交易成本:每只基金的申购费率、认购费率、赎回费率等都有可能不一样,了解各只基金的各种费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❻ 消协与消基有什么区别】

消协是消费者协会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目前,消协系统在省、市、县都设有机构,在乡镇、街道设有分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社会力量。消协在有的省市注册名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消保委。消基会是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简称,是一家社会基金组织,但其主要工作目前是对经营者进行认证,口碑一般,不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力量。

❼ 为何采用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防伪查询系统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防伪查询系统
整合消费维权社会力量,构建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监督体系,打造放心消费网络服务平台。目的是促进中国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❽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机构,执行不同的职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

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单位性质: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归口管理部门为国资委。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消费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以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正确引导消费。

本会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开展消费教育;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凡热心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向该会捐赠资金和实物,不管数额多少,均发予捐赠证书;数额巨大者,将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由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及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单位和代表人物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该会建立了完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基金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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