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资企业撤资,如何理解
比如原始投资100万元,五年后撤回投资,收到150万元。第一,投资收回100万元;第二,按照持股比例应得投资收益40万元;还有10万元就认定为第三部分。
㈡ 投资人可以中途撤资吗有人反对能不能撤资
如果投资协议对撤资没有约定,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
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投资人可以合理又合法的主张撤资!
1、创业者违法投资协议
2、创业者没有合规经营
3、创业者的决策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的危机
4、创业者出轨或面临离婚
然后接下来具体说一下,这四个合情合理的地方:
1、创业者违法投资协议 创业者以项目的名义获得了投资,然而并没有遵守投资协议的规定,拿着投资人的没有用在项目上,而是肆意挥霍或挪为他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有权撤资。
2、创业则没有合规经营 创业者经过接收了投资人的投资后,公司没有按着原定的方向发展,经营中出现一些偏差,经常错触犯黄线的事情,投资人拿出证据后,可以申请撤资。
3、创业者的决策给企业发展带来危机 创业者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对赌协议,对于公司来说风险极大,某种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退还部分投资款并保留相应的股份。或创业者在经营中的某一个发展策略存在高风险,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投资者也是有权要求公司退还部分投资款的。
4、创业者出轨或面临离婚 创业者因出轨,背叛家庭等原因面临离婚,是过错方。公司的财产有可能会面临财产分割,对于公司的发展不利,同时因出轨行为导致的离婚,不仅会对创业者的名声有影响,也会对创业公司有连带影响,若经营的产品与家庭幸福生活有关,本就以创业者和谐家庭为品牌宣传若出现丑闻对整个公司都是有影响的,出于投资的长远发展来看,投资人有权主张撤资。 以上四种可以撤资的情况,想要实现,需要在签订的投资协议里就注明一些条款,方可减少投资人的损失。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如果投入的项目有好的发展,谁也不想去撤资,有时候的撤资也是无奈而为。
㈢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撤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㈣ 投资人如果中途撤资推出,该怎么处理
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按照最初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就是盈利怎们分成,亏损怎么比例赔。如果事先没有约定,那就应该坐在一起协商一下,研究一下退出方案。
㈤ 合伙投资人中途要求全额撤资,怎么办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征:
1、生命有限;
2、责任无限;
3、相互代理;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二、合伙协议(章程)。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三、中途退伙,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款处理。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退伙。非要强行退伙不可的,撤资的合伙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合伙人的一切损失(含已经投资的损失和预期的收益)。
㈥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无论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下,均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不能确认投资收益。
㈦ 听说最近有很多由于投资人撤资而导致项目失败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在投资人进入之后,你们就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1)设立好退出机制并落实在协议上。保证创始人有优先回购权,并利用个人积累、公司盈余或次轮融资回购这些股份(一般主要靠次轮融资)。在你没有落实下一轮融资时投资人就要撤资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情况,因为你没有钱的话往往意味着投资人手里的股份卖不出去或者只能卖很低价,天使投资风险普遍,投资人没必要忍痛止损。具体到个人天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会选择跟到B轮甚至再之后,相比之下,VC等机构资方倒是时不时做出突然撤资的决定。
2)尽早寻找次轮融资。强调过很多次,要在一轮融资结束后马上筹备下一轮融资、接触其他投资人,力求「小额多轮」。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缓冲投资人突然撤资造成的资金链断裂。如果你能很快找到次轮资方,之前资方的离场就不是很严重的问题。
3)与投资人保持紧密的联系。如果你平常注意与投资人搞好关系,或至少保持较高频率的规律性联系,投资人就不太可能突然告诉你退出的决定——这就好像用心经营的感情不太可能突然破裂一样。一旦投资人对项目产生疑虑,经常接触投资人的你就可以及早发现,这时候进行交流显然比投资人决定退出时再补救要容易得多,也会减少对公司日常运营造成的影响。如果你确实不能理解投资人为何要退出,有可能你们之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你要让投资人对公司现状的理解保持同步。另外,假如投资人有意撤资,你也可以提前看出苗头。
4)明确公司的股权架构。不排除在一些规则制订不明确、股权架构混乱的公司,存在投资人通过二级市场找人接手,在创业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实现退出的可能。从最开始的股权架构和协议抓起,确保任何股权变更都要得到创始团队的确认,才能限制投资人的行为,保持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如果你做到了以上几点,那么可以很大程度降低投资人撤资的可能,也可以有效地减轻投资人撤资对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上建议,由青春者说为您提供,仅供参考。
㈧ 股权投资撤资问题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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