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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07-24 19:49:42

A. 2020国家新政策有什么

一、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20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二是强化投资保护。

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四是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是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要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此外,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四、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此外,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B. 谁知道有关于陈慧瑛的资料急用啊!

陈慧瑛(1944-),女,归侨,福建厦门人,主任编辑,厦门市人大常委、人大侨台外事委员会主任;厦门市作家协会主席;四届全国侨联委员。大学毕业至今,在教育界10年,兢兢业业工作,多次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新闻界10年,勇于开拓创新,职业道德好,对业务精益求精,除做好编辑、记者工作外,还写出大量新闻、文学作品,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突出贡献,先后被评为市、省、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评上高级职称,并于1985年被吸收加人中国共产党。近12年来,一直从事侨务工作。连续三届担任市人大侨台外事委员会主任,分管侨、港、澳、台、外事、宗教、民族、旅游等,并兼任市作家协会主席、文联副主席。在依法保护、立法监督、引进捐赠等方面真心诚意、身体力行地做了大量实事、好事,引进、协助引进大量侨台捐赠,共约人民币8000万元左右。用于教育、医卫、文艺等公益事业,获得社会各界好评。重视法制建设,积极做好立法工作。几年来,带领本委与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成功地制订了《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并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本地文化建设,写出大量反映侨台特区生活的文艺作品,在海内外享有盛誉,多次荣获市、省、全国华侨界、文艺界的重大奖励。1983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授予其“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1989年散文集《无名的星》荣获中国作协“全国(七十年)优秀散文集”大奖;1989年荣获国务院侨办及中国侨联等授予“全国侨界十佳”及“全国优秀归侨知识分子”称号。1993年国务院授予其“为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优秀专家称号。1995年荣获联合国“世妇会”中国组委会颁发的“为世界第四届妇女大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特别嘉奖证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业绩载入《世界名人录》(美)、《世界妇女名人录》、〈〈世界优秀知识分子名人录》(英)等辞书。1999年荣获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称号
陈慧瑛,女,北京外国语大学德语教授,博士生导师。

1934年6月15日生于上海市,原藉江苏吴县

-1953年 在上海民智小学、民智中学、真如中学高中毕业

1953-1957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毕业

1957-1959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1959-1963年 在原民主德国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读研究生

1963-1984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1985-1986年 在联邦德国海德堡大学进修

1986-1993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1994-1995年 在联邦德国海德堡大学汉学系任教

1995-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近十年的出版物;

1. 《国际社会学家辞典(下卷)》,(威·伯恩斯多夫/霍·克诺斯普主编。)1990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与部分翻译

2. 《高等学校德语专业高年级德语教学大纲,1993年6月,北京大学出版社,为大纲研订组组长

3. 《西方名著入门(文学2)》,1995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译托马斯·曼的《马里奥和魔术师》

4. 《简明汉德辞典》,商务印书馆,承担1/5编写任务

5. 《重返德累斯顿一睹〈绿穹隆〉一易北河之滨纪行》,1990年1月,《东欧》杂志第1期,全部

6. 《浅谈全国高等学校德语专业高年级大纲,兼谈"德语作为外语"新专业》,1990年,《外语界》第4期,全部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

D. 谁知道陈慧瑛的资料急需!!!!!!!!!!!!!!!!!!(短点!!!!!!!!!!!!!!!!!!!!!!!!!!!!)

陈慧瑛,女作家。祖籍福建省,1946年生于新加坡。196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中文系。主要作品有散文集《无名的星》、《月是故乡明》、《芳草天涯》、《竹叶三君》等。
陈慧瑛,著名女作家、女诗人。现任厦门市人大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厦门市作家协会主席。兼任中国散文诗学会副会长、中国散文学会理事。出生于新加坡一个华侨书香世家,后回祖国求学,毕业于厦门大学中文系,16岁起在正式报刊发表文学作品。
十几年来,在中国内地及欧美、东南亚、港澳台等地200多家报刊发表散文、诗歌、报告文学、小说等作品共500多万字,有各种作品在国内外文学评奖活动中获奖。已出版《归来的啼鹃》、《月是故乡明》等16部著作,其中《无名的星》荣获中国作协1989年举办的全国优秀散文集大奖。
回答者:千锤百炼出深山 - 千总 四级 11-17 18:13
陈慧瑛,女,北京外国语大学德语教授,博士生导师。

1934年6月15日生于上海市,原藉江苏吴县

-1953年 在上海民智小学、民智中学、真如中学高中毕业

1953-1957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毕业

1957-1959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1959-1963年 在原民主德国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读研究生

1963-1984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1985-1986年 在联邦德国海德堡大学进修

1986-1993年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1994-1995年 在联邦德国海德堡大学汉学系任教

1995-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任教

近十年的出版物;

1. 《国际社会学家辞典(下卷)》,(威·伯恩斯多夫/霍·克诺斯普主编。)1990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与部分翻译

2. 《高等学校德语专业高年级德语教学大纲,1993年6月,北京大学出版社,为大纲研订组组长

3. 《西方名著入门(文学2)》,1995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译托马斯·曼的《马里奥和魔术师》

4. 《简明汉德辞典》,商务印书馆,承担1/5编写任务

5. 《重返德累斯顿一睹〈绿穹隆〉一易北河之滨纪行》,1990年1月,《东欧》杂志第1期,全部

6. 《浅谈全国高等学校德语专业高年级大纲,兼谈"德语作为外语"新专业》,1990年,《外语界》第4期,

E. 政府有哪些保护台商安全的政策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该法的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4号令)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房产购置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gwytb.gov.cn/lajm/stjmflfg4.asp

F. 两型社会调查报告

“两型社会”背景下长沙文化产业发展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既是资源及环境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内资源环境矛盾所使然。“两型社会”的建设,应以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长沙作为湖南省会城市、历史文化名城、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建设的龙头,发展文化产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文章在介绍文化产业和“两型社会”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长沙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消费市场现状、“两型社会”背景下长沙发展文化产业的意义、未来长沙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并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 文化产业;两型社会;发展

一、文化产业界定、“两型社会”的内涵及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文化产业界定

文化产业是在全球化的消费背景中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产业,被公认为“21世纪全球一体化时代的朝阳产业”或是“黄金产业”,日本经济学家则将其称之为“21世纪的最后一块暴利蛋糕”。当前,国内外有关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各不相同,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教授David Throsby(大卫·索斯比)(2001)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大众文化研究所执行主席贾斯廷·奥康纳(2004)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于它们的文化价值”等。为统一文化产业统计口径,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下称文化产业)涉及我国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80个行业类别。为满足部门管理需要并结合文化活动的特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产业划分为9个大类,分别是: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为了满足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研究的需要,又将上述9个类别划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3个层次。核心层包括前四个大类,主要反映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外围层包括5—7三类,主要反映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文化产业;相关层包括最后两个大类,主要反映相关文化服务。核心层和外围层是文化产业的主导部分,称为“文化服务”,相关层是文化产业的延伸,称为“相关文化服务”。
(二)“两型社会”的内涵
“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姚从容(2008)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对社会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通过采取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收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发展模式。它将实现合理有序开发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缓解资源瓶颈的制约。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指人类的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尽可能不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破坏,以较小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它是以生态承载力、环境容量为基础,认识并尊重自然环境及其演变规律,保护生态环境,致力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和睦相处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它不再把环境看作外在因素,而是一个与人并列的内在要素,涉及生产生活的所有方面。
(三)文化产业对“两型社会”建设的意义
文化产业是近年来湖南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湖南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为湖南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等方面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1、“两型社会”建设有赖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首先,两者的目标一致。文化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属典型的“两型”产业,具有“两高两低”的特征,即高知识、智力及技术密集,高附加值;低耗费、低污染。这正与“两型社会”产业发展目标相耦合。其次,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利于拉动内需。由于存在价值观、生活方式、语言等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文化产品在跨文化贸易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文化折扣”现象。在本土文化语境中,文化产品的消费并没有文化障碍,而在别的国家中,文化产品的接受会遇到语言、价值观等障碍。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共同消费品的特征,因此文化产业的市场水平与区域内群体的日常生活方式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文化产业的这一特点说明它是一种具有本土文化魅力、本土消费优势的经济门类。美国、日本等国的历史经验都可以证实:在经济困难时期,文化娱乐消费会逆市增长。精神消费与物质消费总体持平衡状态,但在特殊时期会表现为非均衡状态。尤其在经济高速增长之后的调整困难时期,人们的物质消费会抑制,而精神消费会膨胀。人们需要通过娱乐来缓解精神压力,需要通过对现实的反思与生活方式的反思来调整心态,通过文化艺术对未来的描述来增加希望、增强信心。所以,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刺激经济、拉动内需。再者,发展文化产业能够促进产业的优化升级。事实上,要实现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 的建设,关键是要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产业升级能改善供给状况、缓解供需矛盾,开发新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而“服务经济”时代,由于城市土地价格和劳动力成本日益提高等因素,那些靠耗能发展起来的传统工业城市的地位在逐渐下降,面临的产业转型压力越来越大。和传统工业相比,文化产业无论是发展内涵、发展脉络还是产出的经济社会效应,都有其特殊的产业个性。总体来看,文化产业各行业都具有高收入弹性、高增值、强辐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业特性,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更弱,受环境承载力的约束更低。此外,文化产业的主体为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不仅是连接生产和消费两大环节的重要桥梁,其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产业高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文化产业的发展,在不断扩充全省第三产业规模的同时,也培育了许多诸如动漫、网络等新兴服务行业,这对于转变湖南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具有极为重要的长远影响。
2、文化产业是和谐的“两型”社会建设的金钥匙
文化是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他作为社会一分子所习得的才能和习惯。文化是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特征,是人的更高层次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物质需要的基本满足,人们更多地关注文化和精神上的需要。胡惠林(2008)发展文化产业不仅可以创造大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形成日益扩大的文化市场,而且,还可以培养人们先进的思想观念、丰富的知识素养、健康的生活习惯、文明的行为举止,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其次,文化产业以人的智力资源和先进的科技手段相结合,更容易体现人的创造力,使人的心理得到更大满足。人们往往愿意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来享受文化产品和服务。通过沟通和交流,增加人们之间的友谊,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所以,如果我们能充分利用湖湘文化底蕴来发展文化产业,发挥体现出湖湘文化的伟人和名人优势,把历史文化培养为经典文化,把伟人和名人文化发展为特色文化,注重培育科技文化、倡导合作文化、培养创新文化、规范生产文化和健康消费文化,就不仅能够为“两型社会”的建设注入强大的文化活力和精神动力,而且定能够促使我们的“两型社会”更加和谐。
二、长沙文化产业发展及消费现状
(一)长沙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长沙已初步形成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娱演艺、动漫网络、文博会展、文化旅游、体育服务等在内的文化产业体系,打造了“电视湘军”、“出版湘军”、“文学湘军”;产生了“超级女声”、“蓝猫虹兔”等一批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品牌,文化产业已成为长沙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主要表现在:
1、文化产业稳步发展
进入“十一五”时期,湖南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继续加快,根据湖南省统计年鉴(2006、2007、2008)2006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337.89亿元,2007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446.22亿元,2008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500亿元。随着文化产业经济总量的增加,其占GDP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1.4%,提高到2000年的2.4%、2005年的4.2%和2007年的4.9%,2008年的5.1%。而长沙是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的首位城市,据长沙市统计年鉴(2006、2007)2006年长沙市文化产业总产值达到360亿元,增加值达170亿元以上,占全市GDP的10%,占湖南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的“半壁江山”,且连续5年保持20%以上的增速。文化产业从业人员25.81万人,增长2.3%,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1%。长沙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50.8%。2007年,长沙市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200亿元,占GDP的10%。长沙市拥有文化产业法人单位2058个,个体单位近10万个;吸纳从业人员25.22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达9.1%。
2、产业、品牌优势凸现
长沙有全国最大的书市和最大的出版物交易中心,有国内唯一的版权交易中心。蒋建国(2006)指出:湖南卫视品牌竞争力排名居全国第四;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进入全国文化产业企业50强;《体坛周报》占据全国体育类报刊60%以上的发行和广告份额;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拥有的五报一刊一网站在业界影响力显著。长沙原创动漫之都的雏形地位得到巩固,2007年,全国原创电视动画片共186部,101900分钟,其中长沙生产38部,27993分钟,占总产量的27.5%。出版发行业优势明显,长沙集中了全省全部图书出版社12家、电子音像出版社5家和音像制品公司7家,全市图书年出版量3.05亿册、杂志年出版量1.09亿册、报纸年发行量7.53亿份;拥有规模以上印刷企业22家、限额以上图书批发及零售企业10家。长沙文娱演艺市场以“苏荷”、“金色年华”为代表的酒吧、歌厅文化,以田汉大剧院、琴岛歌厅为代表的演艺文化,已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品牌。文化旅游方面,长沙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第一批优秀旅游城市,文化旅游资源丰富,马王堆汉墓、三国孙吴纪年简牍、屈贾之乡、岳麓书院享誉国内外,近现代大量风云人物产生于湖南,使长沙具有“革命圣城”称号。
(二)长沙文化休闲消费市场的现状
长沙是个消费型城市,新浪网(2006)报道:早在2006年,长沙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就达到13924.13元,人均消费支出10679.74元,长沙市民2006年的整体收入和消费水平,均已超过同为中部省会城市的武汉。在2008年中国城市消费水平排名中,长沙的排名已跃居第九位。据长沙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上半年,长沙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然保持了过去5年来两位数增长的速度。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767.79元(约1628元/月),同比增长13.4%。农民收入方面,2008年上半年,长沙农民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226.33元,同比增加877.8元,增长20.2%。另外,长沙人热爱生活,长沙人的消费与收入不成比例,赚多少花多少的人比比皆是。再者,张静(2008)调查得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2007年旅客吞吐量达800万人次,全国排名13位,居南京、青岛、大连、沈阳、海口之前。作为湖南省最重要的航空口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是湖南省区域性交通枢纽,2008年冬春季共计划执行直达国内外53个城市的76条定期航线,根据其统计,黄花机场长沙始发旅客流量前十三大城市分别为北京、深圳、广州、上海、昆明、成都、重庆、西安、杭州、厦门、南京、海口和首尔等,其中,出入境人数达到中部其他五省之和的1.6倍。每周,这里有2180架次飞机起降;每天平均有2万人次进出;尤其是到了周末,熙来攘往的长沙本土人士和来自全国各地、世界各国的人们在这里进出——旅游、探亲、工作、学习……使得长沙已成为中部的消费中心。这一切都说明长沙文化消费市场不是一个虚空飘渺的概念,而是注定会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及做大做强的必然性。这里仅以歌厅、酒吧及会展的状况为例来证实这一命题。
歌厅消费方面,据湖南省文化厅市场处处长杨汉林(2008)介绍,长沙市的知名歌厅大多具有一定规模,座位少则几百个,多则上千个,全年平均上座率达90%以上,远远超过一些设施良好的正规剧院。另据统计,长沙6家最大的歌厅每晚接待观众平均达4500人次,营业额约35万元,去年这6家歌厅共接待观众170万人次,营业收入逾亿元。若逢双休日、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歌厅往往是一票难求,连走道门口都挤满观众。
酒吧消费方面。酒吧是长沙继歌厅之后打响的又一文化品牌。每晚夜幕降临长沙,解放西路“酒吧一条街”便车水马龙,灯光酒影泛滥在这条“酒吧一条街”,这条街变成一个巨大文化休闲强磁场,将夜幕里年轻人群吸进这条街中的每个酒吧;周末入夜时分,这个时尚磁场更吸引来自湖南各地市、周边省份的泡吧一族,甚至有远自广东、浙江、北京的时尚一族为一睹长沙酒吧特色,不惜搭“飞的”,“空降”解放西路。有统计数据显示,解放西路一周所吸引的泡吧人数在6万人次以上,最平淡的一个夜晚,至少也有5000人左右活跃在解放西路的各个酒吧中。短短的一条解放西路及其周边已聚集起近25家酒吧,在短短的一条解放西路就已聚集14家以上酒吧,其辐射区域蔡锷南路则拥有9家酒吧,湘江风光带出现D调酒吧等。
会展收益方面。在长沙举办的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中国(长沙)国际汽车博览会、湖南农博会等已成为享誉全国的会展品牌。全省出国展览摊位2150个,展出面积6.5万平方米,分布在欧美、东盟、中东、澳大利亚、南美、非洲等新兴市场,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金额118亿美元。2008年湖南举办会议、会展326个,其中,仅在长沙举办会议会展就达到150个2008中国(长沙)节能科技产品交易博览会、2008年长沙全国糖酒交易会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三)长沙文化产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长沙市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障碍性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产业布局散,产业链薄弱
上个世纪90年代,长沙文化产业处于自发阶段,文化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诞生,作为新兴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由于文化企业大多属于民营中小企业,在竞争中企业自生自灭,产生了一些品牌企业。但文化企业还是以中小企业为主。截止2007年上半年,长沙市共有文化企业2280家,但规模以上企业只有约400家,占总数的17.5%。由于规划滞后,产业布局分散。如动漫业,卡通动漫的两个龙头企业,一个(三辰卡通集团)在河西麓谷高开区,一个(宏梦卡通集团)在河东星沙的高开区。星沙建有一个“宏梦卡通城”,雨花区也建有一个卡通公园,布局相当分散,没有形成规模效应,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发展。同时,长沙的文化产业存在产业链不大,产业之间的有机联结不密切的问题,以“超女”为例,尽管声誉鹊起,但是由于没有产生什么衍生产品,产业链非常短,使得进入壁垒不高,模仿与同质化竞争日益严重。围绕“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已经产生了一些衍生品,但加工制造地基本上在广东、浙江,对本土的产业关联度小,打假的成本也非常高。另外,产业群体没有很好地形成,产品的规模优势没有得到发挥,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规模小,缺乏集约化的文化产业集团。
2、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
首先是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事业建设、产业发展与资金短缺矛盾突出。2007年,长沙共投入2000万元的引导资金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这2000万资金被分散用于15个项目,只有(湖南)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各区县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分别获得了400万元、150万元的资金,其他12个项目都只获得了100万元,另有150万元用作文化产业体制改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难落实。如长沙获得国家动漫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全国共四家),中央财政拨2000万,要求省市配套,上海等地方都落实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但湖南省政府、长沙市政府两级政府都没有落实;动漫的“863”计划同样没有得到省市的支持。深圳市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3亿元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杭州市设立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每年1.5亿元,并逐年递增。相比之下,长沙市的扶持力度就小很多。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其次是文化企业融资难。由于文化企业大多属于创意产业,没有多少固定资产。而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文化产业制定贷款政策,因而文化企业获得贷款难。长沙文化产业正处于茁壮成长时期,与传统企业比,企业规模不大,获得上市难。
3、专业人才缺乏,人员流失率高
长沙地处中部内陆地区,在吸引人才方面不具备地理优势。外省人才不愿进,本省人才留不住。三辰、拓维、拓肯等企业都自己办学校,或与高校联合办学培养人才。其它中小民营企业在吸纳人才、培养人才上就受更多的限制。整个行业缺少编导、创意、设计的高级人才。另外,新兴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以年轻人为主,年轻员工流动性本来就高;加上新兴文化产业缺乏职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制度,年轻员工的职业晋升受到阻碍,加剧了他们的流动。没有稳定的员工队伍,企业就难做大做强,产业难上规模。
4、知识产权保护落后,市场需要规范
文化产业的大多数产品是创意产品,一旦面世便极容易被模仿。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整的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产品主要靠版权赢利。但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落后,文化产品不可能靠本身赢利,只能靠衍生产品。文化企业开发新产品,众多企业模仿。2001年8月,湖南三辰集团作为民营资本涉足动画制作,创立了自己的卡通品牌“蓝猫”,开发出一系列衍生品,其中包括VCD、图书、文具、钟表、服装、鞋帽、自行车等涉及10多个行业的600多种产品。但盗版蓝猫VCD署名的出版单位有16家之多,盗版的VCD大约占市场的90%。“蓝猫”在全国销售约50亿元,但只有10亿元属于开发它的三辰,其它都是盗版。享有“蓝猫”品牌的服装、书包、文具、童鞋、复读机等产品也遭到了严重的假冒。有的造假者甚至将假冒产品搬到“蓝猫”专卖店旁销售。此外,“超级女生”也被大量模仿。长沙娱乐业的创新节目也被模仿、盗版严重,致使企业间陷入恶性竞争。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很高。此外,许多新兴文化产业领域缺乏从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比如体育旅游、拓展训练等行业缺乏行业标准,不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而且存在安全隐患。
5、改革步伐缓慢,体制制约有待破解
文化产业多头管理,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教育、旅游、科技等,这种传统文化事业管理体制分工过细,职能交叉,而且存在互相分割的行业壁垒,协调困难。一方面,文化企业“婆婆”过多,可能一个项目要获得几十个审批许可才能运作。另一方面,文化企业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支持者。由于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平级单位,缺乏一个统一协调指挥者。在市委宣传部成立文化产业办后,这一情况有所改变。但县区还没有文化产业办,部门协调困难。另外,在政府管理方式上,还存在传统思维,习惯于用行政审批和行政命令的手段来管理文化工作,政府及其公务员服务意识不够。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法个屁咧

台商大大陆投资很多方面的条款要比外商还要苛刻.

说白了就是花的钱太更多,事情更难做.

这就是中国人对待自己同僚的法律.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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