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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投资法兰克福

发布时间:2021-07-25 20:05:45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额度有要求吗

对外投资有最直接的影响吧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详情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二、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
(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
(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三、境内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填写《规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根据被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具体填写“投资性质”项,若被投资机构属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被投资机构的具体金融类别(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出资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出资方式应选择“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填写;若境内银行以从其他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等进行此次境外投资,应选择“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填写。
(三)若以外汇资金直接对外支付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可在“外汇资金来源”项下选择 “境内汇出”填写。其中,不涉及购汇的,选择“自有外汇资金”填写;涉及购汇的,选择“购汇”填写。
四、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及信息无误后,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为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为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银行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反馈手续。
六、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第九条前两款及第十条的要求,就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内银行应就已登记境外机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七、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若原汇出资金以人民币购汇的,可凭原购汇凭证自行办理结汇。
八、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九、境内银行因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等均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外汇收支发生日后3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反馈。
十、境内银行若将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按照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核准后办理。境内银行应在结汇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进行反馈。
十一、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十二、境内银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境内银行应将按每笔投资情况填写的《申请表》及逐笔信息汇总清单一次性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为其补录入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信息。
境内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上述补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按违反外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未予明确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银行应参照《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3. 个人对境外投资,如没有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是否够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已签合同是否无

亲,我为你解答。
肯定是存在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投资需要投资项目的审查,投资主体审查,外汇审查等步骤。
违反法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4. 请教跨境并购涉及的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的审核流程

每种情况都不一样。如果外资走进来,也要看具体行业以及是否涉及到固定资产投资。
如果是内资走出去,一般是发改委、商委然后外管局
但如果投资到台湾地区,还要到国务院台办。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请确认你所设的新用户的 用户代码 与 用户名 ,
方法是通过admin用户的“修改用户”功能查看
登陆应该使用 用户代码 ,注意大小写,密码就是000000

6. 法兰克福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

设在法兰克福的德国各种类型的信贷机构,包括官方机构、地方银行、合作银行、大银行、特殊专业信贷机构和金融投资公司等共有 147家。官方机构中,除联邦银行外,战后负责调拨马歇尔计划资金的复兴信贷银行,联邦铁道局的德意志交通信贷银行,联邦邮政局州一级的邮政支票局,均设在法兰克福。联邦银行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行长由联邦总统任命,任期8年。联邦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保持货币稳定,防止物价过分波动。负责发行货币,执行贴现、信贷与公开市场政策,制定最低储备政策,负责联邦及州政府的流动资金的收支工作。对商业银行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是商业银行的最后放款人。
德国储蓄银行总行设在法兰克福。储蓄银行战后是由州政府管辖的国营机构,在全国设有595个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总行也设在法兰克福。合作中心银行共9家,信用合作社2260家。联邦德国的私营大商业银行的总行也都设在法兰克福。
法兰克福是抵押放款业务的中心,历史悠久的法兰克福抵押银行、莱茵抵押银行和德意志抵押银行都设在法兰克福。

7. 外境投资企业想要投资我们公司,购买我们的股份,询问了外管局说要去商委备案,请问备案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你好!

你的所在区域不清楚,法律规定是一样的,备案材料应该区别不大,具体介绍如下:

1、你公司情况属于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

2、你公司的此种情况应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3、按照法律规定,你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二)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4、材料中第二项承诺书格式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应包括你公司全体投资者。

5、你公司备案后,商委会向你发放备案回执。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如有不懂,欢迎追问。

8. 请问国家外管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以及网上申报系统的操纵流程。

作为新手,在前期并不适合进行大资金的进行交易和投资,因为不熟悉外汇市场,所以版建议进行权小资金的投资,而在外汇市场小资金的投资在许多外汇平台是不适合的,因为最低的一次性交易也是100美金,显然不适合小型投资者,因此在这里推荐 美汇国际所代理的外汇平台。可以支持0.01手外汇交易,并且是为数不多的正规支持0.01手的交易平台。非常的适合新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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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我国外管政策,个人可以向境外投资股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复8月20日表示,制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已得到批准。 居民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
不过,虽说“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但具体条件、相关规定还待明确。

10. 外商利润再投资外管局所需开具的证明

到外管局申请外商利润再投资需要提供的手续: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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