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请问一下,工厂职工工资提取福得费应如何做账,提取比例是14%吗,这笔钱提出来放在哪,是挂在账上吗,
比例是14%没错,计提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贷 应付福利费
有一点认识须更正:计提福利费不是把钱提出来,而是提取一笔经费,这笔经费提取了多少,在应付福利费的贷方余额中反映体现.
2. 从利润分配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的比例是多少
除了法定盈余公积,其余都的比例都是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经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自行决定
1、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有企业自行确定没有法定标准。
3、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才有的,计提依据是董事会的年度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法定公益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公司法167条3款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用途: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即应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作为第二顺位提取,一方面照顾到公司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公司职工的福利和生活,法定公益金只能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或生产经营资金。若公司董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将法定公益金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必须退回,并追究董事或经理的责任。
提取。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定公益金——取消提取后的会计处理: 《公司法》取消了企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规定,在财政部新的相关处置意见出台以前,企业是否应该继续计提? 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企业是否应冲回? 财政部于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4.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即将与内资企业合并,与此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也将会有变化,所以还是等新法颁布后,按新的执行吧。
2、税后提取的企业福利方面的基金,应当列在“盈余公积—公益金”中。
3、新会计制度中还有“应付福利费”科目。按旧的企业所得税细则规定,内资企业其中余额可以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而外资企业的规定是,在计提比例内据实列支,也即余额要冲转回费用。这个估计在两法合并后也将有所改变。
5. 中外合资企业对法定盈余公积(储备基金)的提取有比例要求吗在哪个法规里明确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一般为税后利润的5%左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的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净利润的10%,如果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可以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该计提盈余公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之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但对外资企业而言,则应当提取储备基金,而非盈余公积。
6.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分配提取的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转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假设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有应付福利费的贷方结余,此结余额大于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计划的应支付额。如果按首次执行准则的规定,上述两个数字的差额将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管理费用里转回。
同时,根据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由于会计标准与财务通则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税务处理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7. 关于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问题
感觉期望的利润高些吧,能成功最好。走平稳路线的话20-30%可以
8. 应计福利费计提的比例是多少
今年起就不用计提了,以后按照职工福利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只不过在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实际允许抵扣的福利费上限为工资总额的14%,超出部分作为纳税调增项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后附: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 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9.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在合并报表里怎样抵销
这是盈余公积的抵销,按照书本的作就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子公司是要计提盈余公积的。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意思就是将子公司的盈余公积作为母公司的
10.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的用途
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是外企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根据财会[2002]5号,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所以,职工奖福基金可以适用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但是根据财会[2003]10号,企业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且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似乎该文又取代了财会[2002]5号的规定,不能用于福利费范围的开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