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
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❷ 什么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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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包含什么内容
除非条款Ⅵ的另外规定,合伙人无权从合伙企业中撤资和取得其出资的分配和回报。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合伙企业的资产只能分配给合伙企业有档案的持有者,他们由普通合伙人授权并在一定日期享有分配权。
1) 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1)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只能分配现金,或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分配可交易证券。在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中,每个合伙人的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比例受下面(3)中规定的制约。在清算分配中,分配可包括任何资产,例如不可交易有价证券。(2)尽管和这里的规定不一致,以现金进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伙人可以凭其独有的判断给每个合伙人以公平的实物分配的选择。(3)以实物分配的构成投资或投资一部分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合伙人应与条款Ⅵ一致;关于该实物分配应被视为有意行为,好像该实物分配就是现金分配,在众多创造量上等于分配实物的资产市场价值。如果实物分配的资产被认为在等价的基础上以公平的市场空间价值卖给第三方,在实物分配之前,合伙人的资本帐户应作调整且与条款Ⅵ3一致,以反映迅速腾达认可的利润或损失。在实物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合伙人存在歧视,而应当:(a)分配给所有的合伙人相同类型的财产;(b)如果以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同时分配,向每个合伙人分配相同比例的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c)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以更为公平的其他比例分配。(4)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在法律顾问书面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实物分配会使该合伙人有可能违反法律、规章或规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让该合伙人进行选择:(a)对该分配做选择性的安排;(b)按照该合伙人可以接受的条件,以该合伙人的名义将该财产出售。无论(a)或(b),该分配应当被有限合伙人接受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