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退市制度改革消息一出,对于股票退市风波再起,对于股票退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主要分两派:
第一类,赞同股票退市,把已上市的垃圾股票永久退出这个市场,把优质的股票留在市场造福投资者。
第二类,反弹股票退市,认为真正退市最终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要么上市就不要退市了。
对于两种观点你认可吗?这两类人你觉得哪种观点是对的?哪种观点是错的呢?
针对这股票退市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个观点是不可否认的,我个人认为两个观点都是对的,但我更支持股票采取退市制度。
这类股票退市,一定要进行全额赔偿中小投资者们的利益,不能上市公司犯的错误由中小投资者来买单,这是一种不公平,所以一定要出台赔偿机制,哪怕上市公司倾家荡产也要赔偿中小投资利益。
总之关于A股市场股票退市的问题是大家争议很大的,有人反对股票退市,有人赞同股票退市,这两种都有各自的理由。
但如果推行退市制度的前提之下,同时捆绑赔偿机制,完善好赔偿机制,相信股票退市的争议一定会平息下来,大家认同吗?
Ⅱ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Ⅲ 中小投资者如何维权,具体流程是什么
虽然我国投资者遇到法律纠纷后维权途径多种多样,但现实情况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专维权难属的现象依然存在,从法律上来讲,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渠道还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话,其实相对来讲维权成本比较高,要请律师,还涉及到很专业的调查取证、出庭,这些工作对中小投资者来讲还是比较麻烦。
Ⅳ 为什么股市的管理者,喊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每次的改革却都以牺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
为了更好得回答你的问题
这里我想说一下次贷危机 以次贷危机为例 虽然次贷危机的引发是由于垃圾资产的债券化 以及评级机构的不严谨而导致的 但我认为最为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风险转移做得不到位 也就是当时的无追索权 这导致了大批的违约者出现 最终到了不可逆转的地步 如果当时没有这个无追索权的话 最终风险还是要由普通投资者承担 这样也就很好得将风险转移 虽然一时间可能会激化矛盾 但只要维稳做好这件事也不至于发展成最后的样子
因此为了规避更大的风险 管理者一般都会牺牲人数最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的话 望采纳
Ⅳ 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是应该自己承担还是应该获得赔偿
散户索赔太难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
“我们这些散户可被‘庄家’坑苦了,想要赔偿却又太难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经历,湖北的投资者韩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仅一年多的中核钛白股票出现大幅波动。9月10日,上市以来基本处于下跌状态的中核钛白突然出现一字涨停,11日,又出现大涨,
这吸引了韩女士的目光,她在当天以8.1元的价格买入了中核钛白5800股。本想可以赚上一把,谁知12日中核钛白居然开盘直接跌停,并最终以跌停价
7.18元收盘,一天之间,韩女士的账户就浮亏超过5000元。
随后的中核钛白再没有给韩女士任何出逃的机会,继续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钛白因经营亏损,被深交所进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钛白。无奈的韩女士只得先后以5.68元和4.68元的价格卖出了全部股票。
“本来觉得是自己运气太差,加上太贪心,全当花钱买教训了,谁知真的有人在操纵股价。”遭受了大幅亏损的韩女士被随之而来的一则公告惊醒了。
2009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间,中核钛白股价被程文水、刘延泽两人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
续买卖方式操纵,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韩女士等18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程文水、刘延泽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然而,直到两年后法院才正式审理此案,而最终韩女士和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韩女士表示,股市有风险这个道理
谁都明白,如果是投资失误造成损失,自己无话可说,但现在作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太不合理了。
“过去五六年间,全国共有30余件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到目前投资者无一胜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说,现实中,类似韩女士案件的现象在证券诉讼案中很普遍。
相对而言,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因为有相关司法解释,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案例就比较多。如2012年的东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资者成功获赔1295万元。
作为一位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律师,宋一欣对当前中小投资者求偿权保护的缺失深有感触。他介绍,由于至今没有出台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
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法院接到这种诉讼都觉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往往拖到两年诉讼时效快
结束时才正式审理。
“这次出台的‘国九条’特别强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求偿权问题,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会从更高层面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宋一欣认为,作为我国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这次国办《意见》首次将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战略层面,但要真正解决中小投资者现实中求偿难的问题,还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全面细化地界定投资者资格认定、举证责任与损失范围、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等问题。
此外,这次“国九条”还专门提出了“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要求。宋一欣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国外在重大的证券市场违规事件
后,都普遍由违规者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后,平安证券设立了3亿元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都可以很快获得赔偿。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资者的委托,准备对光大证券案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他也通过有关途径公开呼吁证监会和光大证券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确定赔偿
计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受害投资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够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取得突破,将会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
投资者保护向前推进一大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维权易才能市场火(专家观点)
“投资者的求偿权更重要,只有当投资者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如果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当然就不敢抱定价值投资的理念长期投资股市,资本市场也就永远没法红火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资本市场长期处于低迷,并非源于资金匮乏,而是源于信心、诚信与法治之匮乏。
刘俊海认为,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前端的分红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也包括后端的求偿权。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投资者后端的求偿权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投资者受侵害时能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不敢挺起腰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释依赖症’”。刘俊海介绍,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对内幕交易与操
纵市场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消极甚至不予立案的态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
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这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最终让投资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破解这个难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的求偿权,我国现行《证券法》已分别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人与操
纵市场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些规定因为缺乏司法解释,难以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接受,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和
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提供倾斜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刘俊海认为,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存
在着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必然要求国家对中小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保护。这次国家层面出台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见》非常及
时和必要,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制度障碍。
刘俊海介绍,由于资本市场的违规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国外大多采取大规模公益诉讼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为所有中小投资者争取统一的赔偿,受害者无需出资聘
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成本”维权。
他建议,为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实现求偿权,我国应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资本市场维权领域,落实《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让守信者降低维权成本,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人人敢参与、人人愿参与的国民财富中心。”刘俊海说。
投资者求偿三大途径(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资本市场都非常重视投资者求偿权,强调维权渠道畅通、有效。主要的求偿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
调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终局性的特征。英国2001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确立的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投资者可以无偿使用;其裁决结果具有单边约束力;独立运行,不需政府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向被投诉企业征收的案件费。
仲裁制度则具有专业性、单方终局性的特征。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据统计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办结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制度呈现以下特点: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仲裁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体现高度专业性;仲裁受理范围广泛,包括证券发
行、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争议;注重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仲裁庭可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证券诉讼的救济。
诉讼制度是投资者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典型的诉讼求偿方式有三类:
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判决效力直接及于所有未选择退出的集团成员,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德国式示范诉讼制度——当适用示范诉讼时,法院只选择一起案例履行诉讼程序,类似案件可以此为参考,便于投资者“搭便车”。
台湾式团体诉讼制度——对于造成多数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证券、期货事件,由20人以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后,以自己之名义,提付仲裁或起诉。
经过多年运行,这三种诉讼制度均在实践中起到良好效果,为众多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切实的救济和保障。
新政速读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
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
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围和来源。
——摘自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Ⅵ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那些法规
转自政策网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出发,针对长期以来投资者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中小投资者最关心的收益回报权、知情权、参与监督权和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构建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框架。具体内容参考政策网络中的内容。
Ⅶ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Ⅷ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存在哪些问题
你遇对人了。我这有点资料 可能会给你点帮助 就拿证券市场来举例子 证券市场版在积极促进社会和经济发权展的同时,一直伴随着大股东和庄家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即使是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和制度健全的美国,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照样存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体时期出现的产物,从投资者结构、监管方式、股市的波动性、市场微观结构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上看都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兴的证券市场。一、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一)、虚高的新股上市使中小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严重损害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1、业务经营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2、资产重组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3、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权益受损后得不到赔偿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健全(二)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 (三)政策方面的无常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