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经商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可以经商的。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第三条:
一是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二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
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四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七是严禁离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以经商办企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扩展阅读;
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从事公职的公务员是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与程序
(一)对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
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合法,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实施处分的程序
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实施程序为:
1、调查。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公务员违纪的事实。
2、告知、陈述与申辩。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3、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4、书面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三、公务员的辞职流程
(1)本人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2)单位党组讨论决定,将讨论决定书面报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批,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3)任免机关党组研究决定。
(4)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5)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的任免机关,可以是一级党委,也可以是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政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的辞职,还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此外,《规定》还明确,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明确,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⑵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经商怎么处理
1、首先,判断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属于,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不得经商,如果不属于,进入第二步;
2、是否是党员?并且在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职位? 如果都是,不得经商;如果有一项不是,进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单位对员工经商有无内部限制规定。有,辞职or放弃经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理论上是不可以的,不过只要没人举报,也不会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说是家人经营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挂别人的名字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通过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合格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属于国家在编的公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经商。
⑶ 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能不能炒股
公务员能炒股,需要分情况,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八条
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⑷ 公职人员可以炒股吗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间和利用办公室的设备进行炒股,违反者会给予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会遭到辞退处分。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第九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⑸ 国家机关人员投资入股私人公司违法吗
国家机关人员投资入股私人公司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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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⑹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吗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⑺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什么
只要是个人合法收入是可以开通证券帐户进行证券股资的,不过需要向组织或是单位通报,这是不受限制的
⑻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是违反了中央的什么法规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准经商从事营利活动。
国家公务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借助自己职权帮助企业营利,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8)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⑼ 政府机关 国家干部 国家公务员可以投资吗
这样看什么类型的投资,如果是实业型的投资,那是不行的;如果是沪深两市投资炒股票,那个是没人管的,正常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