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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央企股权投资

发布时间:2021-08-02 02:33:21

『壹』 央企可以为所投股权企业签署连带担保协议吗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的范围和金额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该等范围和限制。故如果央企为所投资的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过了央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那么央企所签订的连带担保协议就是有效的协议。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贰』 从事股权投资人员应如何把握廉洁从业征文

地市级电网企业领导等人员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这样的“禁令”出台,其不可忽略的一个背景是:今年年初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今年反腐倡廉主要任务之一,并就认真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重申并提出七个“不准”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环节。针对当前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采用边缘的、间接的和隐蔽的方式来规避法纪约束的问题,继中央纪委全会重申并提出七个“不准”要求之后,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在积极做好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权行为,使其既充分发挥管理才能搞好企业,又防止因监管不力、权力失控而导致滥用职权、国有资产流失、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国务院国资委今年将从整体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的七个“不准”要求、开展“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察等四个方面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工作,着力加强中央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
同时,各地各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通过多种形式学习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明确任务,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
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在今年召开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央企业要按照七个“不准”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把“不准”变成“不能”,把原则性要求变成符合企业实际的刚性规定,在完善经营管理过程中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同时,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出台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的惩处办法。上海市纪委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专项工作,引导、督促、检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专项工作分为学习宣传、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三个阶段,该市纪委将对各区县、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集中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是七个“不准”要求之一,江苏省南京市国资委不久前颁布实行了《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的暂行规定》,明确南京市国企领导人员不得在下属企业兼职、取酬;确需兼职的,必须经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据悉,该市将对违反上述规定、在限期内又不纠正的国企领导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有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有利于解决企业“一把手”在决策、用钱、用人等方面权力过大的问题,形成内部制衡机制。据了解,宝钢集团、神华集团等19家中央企业按照《公司法》开展了董事会试点,试点企业各项工作有序推进,17家企业的外部董事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3家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绝大部分董事履职良好。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要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试点户数和范围,按照超过半数的要求配备外部董事,继续进行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健全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落实董事会选聘、考核、奖惩经理层的职权,促进国有企业由“一把手”体制向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另悉,广东省今年试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制,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全面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众多腾达迅速发展空间创造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健全体制机制,整合企业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国务院国资委抓紧制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用制度管好企业领导人员,并将组织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署已编制完成200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在企业审计方面,审计署将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央企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央企原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央企认真执行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凡集团发展战略、重大改革、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都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坚持每周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制度,集体审议决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据了解,目前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初步形成了审计监察体系、党内监督体系、监事会监督体系、职工监督体系、绩效综合考评体系等内、外部监督体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叁』 作为引进股权投资者,同属央企的中铁投资集团好,还是新兴际华集团好

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提的就是有一些矛盾,试想一个企业的好坏和投资者内是谁有很大关容系吗,当然不排除人脉资源。更多的是企业本身的项目是否可长久,是否有好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等。

股权投资说白了就是给钱,当然这个还是要看你对这个的需求程度,毕竟谁投都一样,关键是能不能把钱到账。我们运营需要的是钱,而不是投资者的名。

『肆』 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有没有什么区别,区别体现在

本质上投资方式没有什么区别,不管是产业投资还是财务投资只是运作方式不同而已

『伍』 紧紧抓住混改提速的投资机会

经济参考报2017年1月11日报道说,记者获悉,国企功能界定分类基本完成,定量复核后即可公布,与之相配套的分类考核方案也已经制定。这意味着,分类基础上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提速。
对国有企业功能进行界定分类,然后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这本身就是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军工安全类企业,不可能完全彻底放给市场。市场确实有效率,但市场很难兼顾公平,市场也解决不了公平问题。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一直困扰着政治家与经济学家,至今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军工安全的行业也大多都是国有制的。政府有形之手必须参与到资源配置与产品分配上。
对于完全市场化领域的国有企业一定要通过改革完全放给市场,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过去国企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市场化程度高的领域也用非市场手段来管理与配置资源。这就走向了两个极端:一是与市场严重背离,导致经营每况愈下;二是无奈利用行政权力手段进行市场价格垄断,结果是严重破坏了市场,打压了其他经济形态。
将市场化程度高、商业经济成份大的国企剥离出来,进行完全市场化改革是完全正确的选择。国企分类完成以后,重点在于对商业类国企进行市场化改革。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方案要求,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对国企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实行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通过引进民资以及员工持股,增强国企活力与股权治理结构的约束力。同时,2017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速,给投资者带来了难得投资机会。这要从两个层面分析
从大的层面看,给民营资本与国企员工提供机会。民营资本应该积极参与到国企混改之中,实现股权投资多元化,在国企混改之中抢得先机,分一杯羹。国企员工应该积极参与到混改之中,积极持股国有股份,从连股连心中真正从心底热爱国企。
从普通投资者角度看,给投资者带来了难得投资机遇。混改国企一般都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最终一定要上市的公司。作为在资本市场投资的股民一定要关注这个板块。如果说过去停留在舆论上,那么2017年将进入到混改的实际操作之中,作为股民不提前布局这些板块,可以说很快就来不及了。那么应该布局哪些板块与国企呢?
元旦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国资委在召开会议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也再次强调,要继续推动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在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因此,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板块,广大投资者应该列为关注的重点领域。
从近期的个股看,市场预期第一批列入混改试点的东航集团、联通集团、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中国船舶等央企混改方案,将在近期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复。这些国企的相关股票都值得投资者极大的关注。特别是中国联通传言引入BAT三家作为混改民资,更加值得期待!

『陆』 央企间交叉持股有哪些积极效果

交叉持股已成为国企改革的新路径、新模式。2016年以来,包括国投集团、武钢集团、诚通集团、宝钢集团、中船集团、中国远洋集团在内的央企均进行过交叉持股。

具体来看,央企间交叉持股有三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是可进一步强化当前国企改革以资本为导向的改革逻辑,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进一步加快推动国资监管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二是有利于加强央企间整体战略协同,推动相互持股的中央企业结成稳定的战略联盟;三是有利于实现企业股权结构上的多元化配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获得新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在避免产品同质化竞争、减少央企之间的内耗与非理性同业竞争等方面,都能够较好地求得平衡。

此外,从这些交叉持股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虽然彼此间交叉持股的比例较小,却开辟了国企改革新路径。目前,国企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央企之间推行交叉持股,有利于取长补短,形成产业联动效应,成为国企改革的一条新路径。

『柒』 我国将积极稳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央企重组是真的吗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骨干和中坚力量。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坚持深化改革,尊重市场规律,深入推进央企优化结构、重组整合,实现更好发展。

近年来央企重组整合迈出坚定步伐,中国北车与中国南车、宝钢与武钢等32家企业重组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央企数量由2012年底的116户调整至98户。重组整合的效果正不断显现,去年重组企业利润总额比2012年增加四成以上。

『捌』 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8)积极参与央企股权投资扩展阅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

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玖』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七、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八、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一、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组合民间资本,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十四、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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