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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

发布时间:2021-08-04 16:44:16

投资者若为法人,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

这个条款的重点在于投资的时候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法人(也就是企业或者公司)净资产的50%。和你去投资持有你投资对象的多少股份没有关系。

⑵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多少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⑶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怎么理解

也就是来说你企业持有的权益类投资总额自,主要是指购入的股票,投入其他企业的资产,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0%、
换句话说,就是你不能对外投资超过自己所出资金的一半。有一半以上自有资金必须留在自己企业。是对企业投资规模的限制。

⑷ 银行长期投资增加,而我的净资产和资产总额却少得可怜,怎么办

个人的理解:
您说的长期投资是指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吗?如果是投入资本的话,按理来说,您的“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两项的和是大于9800的。
但您说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只有4490,推测是因为留存收益的影响,是不是目前存在着比较大额的累计亏损?
资产总额8700,所有者权益总额4490,这样您的负债总额应该是8700-4490=4210
银行借款只是负债中的一部分,您看看加上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其他负债类科目余额,负债的总额是不是4210.
当然,首先请您复核一下您给出的数据,也有可能存在所有者权益的数据不准的问题。

⑸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 里面关于商业银行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的话 需要审查股东哪些方面麻烦资深人士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第六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审查股东:
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⑹ 国有企业转投资是否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

当然有效了

⑺ 《证券法》第16条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债券余额具体指什么意思

债券余额也就是指共持有价值多少金额的债券,余额是一个会计专业用语,表示有多少的意思。
这部分债券余额是可以包销的,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公司债权。

⑻ 商业银行投资某一企业的企业债或公司债有额度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合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银行投资债券的授信和贷款的授信都在银行的信贷规模内。细分的话,这两个科目在不同的表内,但要从银行的信贷规模来说,是合并计算的

⑼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超过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多少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对公司对外投资有比例的限制,即“公司向其他有限内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容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将这一规定删除。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对公司对外投资所占净资产比例的强制性限制。
当然,修改后的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在金额上也不是绝对没有现在的,这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外担保业没有具体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高于50%,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不高于20%,银行方面的要求一般是不高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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