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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监督业务始于

发布时间:2021-08-09 02:11:24

⑴ 目前浙江地区正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的私募类企业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8/201307/t20130712_230670.htm

根据证监会7月12日发布的基金销售资格清单里面: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杭州、宁波分公司有资格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有资格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有资格
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有资格

⑵ 私募基金的监督机构有哪些

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鑫风口回答

⑶ 境外私募基金销售的业务模式和监管安排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规及制度安排

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的概念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指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私募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人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职责,同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等个性化、定制式的托管增值服务。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特点——托管人作为独立于管理人的第三方机构,主要起到监督管理人投资、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复核管理人的估值核算结果等职能。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指私募管理机构将消耗大量资源的公司/企业内部运营事务,如销售资金清算、申赎资金清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净值发布等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以实现专注投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同时提升信息发布的客观性和透明度。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特点——外包人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其可视为管理人的运营支持部门,将管理人从除投资之外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经理,您备案了第一只产品吗?若您尚未备案基金产品,则请按下列时间节点完成自查:(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已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未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3)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自查完成后,您应当抓紧落实,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可以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⑷ 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内容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行法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和相关业务,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销售和相关业务。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的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注意宣传用语)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为了防范利益冲突,鼓励持续营销,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依据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俗称“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

⑸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这道判断题是正确的。判断理由来自于下面一段话,特别是最后一句话:

中国证监会内部设有基金监管部,具体承当基金监管职责。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而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其中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部门通过对基金从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以更真实、深入地把握基金运作状况。现场检查主要侧重于对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因此该判断为正确

⑹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部门是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有:

  1. (一)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2.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3. (三)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4. (四)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期货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此外,各基金销售机构还需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要求。

  5. (五)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具体执行中,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6. (六)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7. (七)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

  8. (八)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9. (九)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10. (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开展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⑺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有哪些

按现行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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