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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9 06:59:19

1.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2. 请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持有银行股权吗

可以。但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就成为主要股东,会受到《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等诸多监管要求的限制。

例如针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格限制有(不完全列举):
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3. 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抄例上限是:在袭港交所上限是不超过37%。在沪(深)交所上限是不超过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则: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购行为发生后,由于收购人作为一个股东,通过收购活动已持有了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该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应当依法终止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是否违规

银监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指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专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可以申请流动性资金贷款或者借款。这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也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不是股权投资。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5. 现在商业银行可以直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么

根据现行的来商业银行自法,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是分开的,所以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股权,也不能直投私募股权基金。
我国金融有向混业发展的趋势,对商业银行的直投放开一直有呼吁,但需要先修改法律,所以目前是不行的。变通的做法是由商业银行的境外子公司直投。

6. 现在银行能做股权投资业务么

直接投资比较少见,多见于债转股的。银行不能有股权投资的中间业务。
PE的全称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是说只能以私募方式来募集资金,而一般商业银行属于向大众开放的金融机构,所以是不能有股权投资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后获得一个选择权,既可以循着商业银行正常的价值链,收回贷款取得利息收益,也可以行使选择权,进入PE业务模式,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股权投资收益。

7. 商业银行能否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法规的相关规定谢谢

暂时是不能的。不过现在呼吁商业银行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声音很多

8. PE私募股权和商业银行怎样合作托管对PE有哪些法规和要求执行合作的步骤和所需材料有哪些

你好,我希望前面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1)私营机构(私人配售代理)
私人机构基金资助基金营销和提高服务。作为市场上的私人机构,主要从事代理业务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和专业机构。
2)投资顾问(投资顾问)
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投资咨询服务。在这一点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的基金。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将有越来越多的资金安排的私人股权资产,但一些机构投资者并没有配备适当的内部人造的资源(内部),但在市场上为委托投资顾问自己的私人股权投资服务,包括选择的基金和基金经理的合作伙伴关系协议条款进行谈判,投资和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和机构的流动性。他们被称为私募股权投资“看门人(关守)的机构投资者。
3)投资银行(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的主要参与者,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基金经理,投资,融资企业代理提出一个范围广泛的服务,并购顾问,上市承销,过桥融资。
4)工商银行(工商银行)
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的基金经理或金融公司的贷款服务,尤其是在大型杠杆收购安排银团贷款。
5)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准备为基金发起人或经理的私募备忘录,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及代理各种关键人员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6)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咨询,税务等各主要参与人在一个范围广泛的服务。
7)其他中介
精细的工业部门的私人股本行业在欧洲和美国,在私人股本公司的组织结构是非常精简,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公司,许多后端办公功能“外包”给市场中的主要种价格的公司,包括公司注册处处长,网站运营和工作场所的管理。

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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