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其性质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职能:
1;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
3;设计合约、安排上市;
4;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
5;监控市场风险;
6;保证合约履行;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
9;监管指定交割仓库。
『贰』 期货交易所的介绍
1.处罚权的民法渊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规则是所有会员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全体会员有约束力,是期货市场组织和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会员接纳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在期货经纪协议中均要求客户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在相关协议中也明确约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为期货交易服务的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各主体形成合意并普遍承诺遵守的多边协议,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另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规则须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应当征求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又可视为合同法规定的经行政审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协议,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会员和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
2.处罚权的行政法渊源
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构成,是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分工明确、高度协作的有机整体,共同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平稳运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制定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办法,并在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明文赋予交易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享有查处违规行为的权力,交易所也当然具备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这种处罚权来自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交易所通过行使处罚权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处罚权的法律属性
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阶段的交易所仍是作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属性兼具的主体,要准确把握交易所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的法律属性,首先需要对权利和权力进行区分。通说认为,权利是现代法学的核心观念,可以理解为个体自主性为正当,法律对权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权利自由。权力是管理——服从关系,是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支配力或影响力,法律对权力一般予以制约,谨防滥用。不管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均有其理论渊源。
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学界对自治社团的处罚有两种理论:一种观点认为自治社团是各成员契约的结果,处罚是一种契约约定的行为,罚款与违约金无异。另一种则认为处罚权基于习惯法上的认可,即实体上的必要性,并要求各成员共同通过的章程做出规定。英美法系则认为,社团惩罚权力来源于国家授予,而后多数观点又倾向于“会员个人的同意及权利的让渡”。
从交易所处罚权来源的两个方面考证:首先,处罚权主要是通过协议的约定让渡部分权利而取得,各市场主体皆为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维系的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针对损害市场的行为,各市场主体将查处违规权利让渡于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违规行为,处罚权具有权利的属性。其次,交易所的处罚规定经国家行政机关规范审查并认可,带有权力强制性的基本特征,通过公权力确认的处罚权更具有威慑力,所以处罚权又具有权力的属性。从交易所处罚的种类看,处罚包括资格罚、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资格罚,就是取消违规者的某种市场资格,主要是会员资格、出市代表资格、交割仓库、结算银行资格、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财产罚,就是责令违规者交纳一定数量钱款,即罚款。行为罚是责令违规者为一定行为,如责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声誉罚,就是向违规者发出警告、通报批评。交易所的处罚,虽集中体现了一线监管权力的属性,但由于处罚的依据来源于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私权利的特征明显,交易所处罚仍属于自律监管类的民事处罚。
由上可知,交易所的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监管类民事处罚,后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权力处罚。两者的其他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同。前者针对期货交易中违反规则而不一定违法的行为;后者是某项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违反了行政法规。其次,处罚对象不同。前者处罚的对象仅限定在会员、客户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后者处罚的对象范围广泛,包含各种行政相对人。再次,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体依据为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等;后者的具体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从本质上看,交易所的处罚权具有权力的一些特征,但其法律属性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
『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职能
A.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
B.制定业务管理规则
C.实施自律管理
D.发布市场交易信息
E.提供技术、场所、设施服务
『肆』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和主要职能是什么(简单,明确)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其性质是回不以赢答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职能:
1;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
3;设计合约、安排上市;
4;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
5;监控市场风险;
6;保证合约履行;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
9;监管指定交割仓库。
『伍』 期货交易所应履行的职责有( )。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保证合约的履行;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陆』 期货交易所是干什么的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它所制定的一套制度规则为整个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自我管理机制,使得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实现。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多次的合并和重组。如今最有影响力的期货交易所包括: (1)美国市场 以芝加哥和纽约为主: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以农产品和国债期货见长)、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以畜产品、短期利率欧洲美元产品以及股指期货出名)、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以指数期权和个股期权最为成功);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以石油和贵金属最为出名)、国际证券交易所(ISE:新兴的股票期权交易所)。 2006年10月17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宣布和已竞争百年的同城对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进行合并,这造就全球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所,由此诞生了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集团 (2)欧洲市场 主要是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主要交易德国国债和欧元区股指期货)和泛欧交易所[1](Euronext:主要交易欧元区短期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另外还有两家伦敦的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主要交易基础金属)、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主要交易布伦特原油等能源产品)。 (3)亚太期货市场 以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中国的内地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主。 日本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以东京工业品交易所(主要是能源和贵金属期货)、东京谷物交易所(主要是农产品期货)等为主的商品交易所,以及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大阪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日经225指数期货)和东京金融交易所(主要交易短期利率期货)为主的金融期货交易所。韩国期货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最著名的是韩国交易所集团下的KOSPI 200指数期货与期权,交易量近几年名列全球第一。新加坡交易所集团下的期货市场上市的主要是离岸的股指期货,如摩根台指期货、日经225指数期货等。印度主要期货品种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和个股期货以及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澳大利亚期货市场主要是当地的股指和利率期货。中国内地目前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主要交易金属、能源、橡胶等工业品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大豆、玉米等农产品期货)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小麦、棉花、白糖等农产品期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将上市金融期货品种,首先将上市沪深300股指期货。香港地区的期货市场主要是以香港交易所集团下的恒生指数期货、H股指数期货为主。台湾地区的期货市场主要包括在台湾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与期权。 (4)中南美及非洲期货市场 中南美主要是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主要交易利率、汇率期货)和巴西期货交易所(交易各类金融和商品期货)。非洲期货市场主要是南非的证券交易所下属的期货市场,上市当地金融期货品种。
『柒』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包括 以下几项吗
1、2没问题。3应该是保证金监控中心的职责,不是交易所的职责
『捌』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哪些,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哪些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回、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答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