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集团股份 > 关于公司股东入股股份通知

关于公司股东入股股份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6 12:35:13

㈠ 关于入股的法律和入股需要什么手续以及入股会给我什么凭证

法律依据和一些相关概念
股票
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它是股东拥有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也是股东借以定期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和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股票持有者一般不能退股。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
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惟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公司法》和有关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请打勾好,原创谢谢

㈡ 关于新股东入股公司,股权分配的方法(不是公司股权,是公司某一个项目的股权)

首先,你们理解有误:a项目股份的20%表达错误,如果是a项目的20%,是利润还是营业额?如果亏了是不是也要你承担20%责任?如果表达成a项目20%的利润就可很好地解决该问题;
其次,一个项目的股权,从公司法理论到实务,都不属于正式表达方式。如果给你干股,那就直接给公司的一定比例,那才有保障!

㈢ 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

你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属能否继承股东资格,还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如果该公司章程中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则按章程的约定办;如果没有,你就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继承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查看公司章程也很简单,你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自己到工商行政部门,要求查阅该公司的登记资料即可。
股份继承后,还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才能正式取得股东身份,例如要向公司提交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㈣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必须通知到每一个自然人股东吗

1、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2、因为股东有参加股东大专会的权利,所属以法理上,公司需确保股东可以知晓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信息,也就是会议通知原则上要“送达”股东。

3、如果是上市公司,由于公司股东是不确定和分散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所以只需要按法定要求,提前一段时间在指定公众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就认为通知已送达,叫做“公告送达”。

4、如果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是确定的少数人(一般不会多于200人),所以一般会要求书面通知送达每一个自然人股东,除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送达。

㈤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或者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包括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所以那个执行总监以劳务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股东参加公司的日常管理,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员工,在公司领取工资。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5/43条,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和行驶表决权。你的部分股份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表决权,似乎可以看成对分红和表决权约定了不同的比例(比如上面的分红50%,表决权40%)。

㈥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股东现在执行的是哪个版本的公司法

  1.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2. 时间: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 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4. 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

事情虽小,但比较棘手。棘手之处并不在其他,恰在于原来四个人合伙成立公司的约定(有些是默契)。这个过程你不知道,你的“非常好的”朋友也未必好明说。下面稍作分析
他们四个人中有实体店的三方所以愿意合伙成立公司,应该是冲着原本生意基础的安全和更好发展。所以选定那位出资带管理(组织、协调、统筹、操作等)的第四方加入一起合作,是因为他有别人不具备或不能更多更好具备的资源或技能。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第四方出资5万元,并“带入”经验、理念、管理等个人资源或技能,即能获得与其他三方同样的入股资格(当然也包括投资的风险和责任)。这个过程是大家心里能够认同的。如果大家都认同(即不觉得相互吃亏或占便宜),再来核定原来各自实体店资本额(资产评估)就显得多余了——其实,要说呢,也并不多余——这不,您的这个投资不就不知道究竟该出多少钱了吗?他们当初如果约定了,明确一下各自的出资额不就更容易解决了吗?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这个时候再来“翻烧饼”毫无疑问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安定团结,不利于相互信任和以后的合作。这时,有两种方案可供您本人选择。
一是您和您的“非常好的”朋友私下谈判,订立合同或“君子协议”,约定您出多少钱获得他在公司中的股份的20%。在协议里明确声明,这个约定是基于他们四方所签署的公司章程的,您的股份比例相当于5%的公司股份,除了股东权益外,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同样照章程执行。应该说,这种操作最简便,一般也没什么问题,美中不足的是,如果公司特别赚钱或赔得比较严重的话,可能导致纠纷,尽管是“非常好的”朋友。
二是,您和您的“非常好的”朋友私下谈判并把该出的那笔钱支付给他,然后随他们四方一起,明确在章程里载明您是五个股东之一,载明您的5%的股份——相应地,您的“很好的朋友”的股份变为20%。这个也同样简单,操作起来比第一个方案稍稍复杂一点,但后遗症几乎没有。
以上建议,供参考。

㈧ 关于公司两个股东一样出资,持有股份是否应该一样

可以不一致。具体持股比例自由约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实物、回知识产权、土答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关于公司股东入股股份通知扩展阅读:

案例: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号)】,明确了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持股比例:

二、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㈨ 公司有人想入股,股份怎么分配

  1.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

  3. 所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㈩ 关于公司新项目,新股东入股的股权分配问题

贵公司在初创期(创业初期)是4、3、3的股权结构(就是各占40%、30%、30%),你和A是投资方,股权比例相对较少,B不出钱但主管经营,核心力量在B方,占有较大股份,这是正确的,不过有隐患,等下讲。

现在有新项目,需要融资,就要涉及股权稀释了。需要你和AB三方协商,这个需要扩展的部分是从哪一方去稀释,整体上也有关联的。简单说,比如原来公司资产100万,有100万股,每股1块钱,你和A各占30%也就是各有30万股,B有40万股。现在需要融资,就是增资扩股,假设需要融资100万,那么再多发行100万股,这个时候公司的资产达到200万了,总共有200万股的股权,那么你和A的股权比例(持股比例)就变为:30万股/200万股=15%,B的持股比例为:40万股/200万股=20%,就是整体上都被稀释了,持股比例下降了。

和新项目沾不沾边?这要看新项目是否在原有的公司名下,如果原来的公司假设叫“得力”公司,这个新的项目归在“得力”公司名下,那么就像上面说的一样,你和AB三个原始股东的股权都被稀释。如果针对这个新项目成立另一家成为“未来”的子公司(注意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样的,如果设立子公司,那么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由其中一方来做股权稀释,比如说“个别员工和朋友”是你的员工和朋友,那么就从你的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部分来稀释出去,和AB无关,这时候是你掌控了这个新的项目。当然,新项目还是要依靠B来运营,那么还是规划于B的名下比较好,就是“未来”这个子公司由B掌控,B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仍然是40%,你和A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依然分别为30%,但是B在子公司“未来公司”的股权设置可另外全新配置。

最后来说一开始的4、3、3股权结构的弊端。法律规定:
1.持股大于1%的人,享有公司事情的投诉权利;
2.持股大于10%的人,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甚至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持股大于三分之一,可享有重大决策否决权
4.持股大于二分之一,股权的转让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5.持股大于三分之二,一手遮天!除了以上权利,还可修改公司章程!

在创业期,就是企业初创期,有决策的人持股建议不低于三分之二,现在你和A拥有30%,不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低于33.3%),任何的决策都必须通过B来表决才可以,但是B的股权40%也很低,如果不成立子公司,大家的股权都被稀释,稀释到连持股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话,可能就被10%的持股比例的人绑架了!以后公司的大小事就不是由你们决定的了,持有10%股权的人一旦闹事,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除非你股权众筹很多人,每个人投资比例不超过1%(因为超过1%的持股比例就可以针对公司发生的某件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能面临找不到那么多人来众筹的问题。如果一开始B拥有70%的股权,后面的不管有多少项目需要融资,由B来慢慢稀释股权就可以了,而且还不担心公司的控制权,你和A只是作为投资家,不参与运营,也不需要持股比例那么多,只要公司内部协商分红的机制就好了,比如股权低,但是年底分红多也可以,另外拟定分红协议就能够实现。现在三个人股东的股权比例写入了公司章程或者已盖章的协议,就涉及到了法律的问题!

因此建议成立子公司,而且由B稀释股权,最好是三人协商好之后再做定论。更多疑问,可咨询华绅资本集团。华绅资本集团专注于企业商业模式优化、股权涉及、投融资、挂牌上市、企业资源整合。与您携手共进!

阅读全文

与关于公司股东入股股份通知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信集团三大基金 浏览:380
中国的外汇公司 浏览:981
基金投资合作协议 浏览:424
建行家族信托 浏览:922
泸州老窖悦坛52度价格 浏览:378
销售合同抵押贷款 浏览:5
贷款逾期看不懂 浏览:27
贵州私募基金公司有哪些 浏览:185
乌霍夫股票 浏览:812
2009年外汇储备 浏览:601
硅铁的股票 浏览:138
外汇策略书籍 浏览:734
外汇期货平台交易 浏览:306
博金集团外汇 浏览:75
印度卢比等于多少人民币多少 浏览:635
基金股票信托 浏览:877
基金会注册财务 浏览:578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评选办法 浏览:820
平安信托舆情 浏览:278
西部信托王珂 浏览: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