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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标识

发布时间:2021-06-17 07:35:35

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是看股份变动情况还是前十名股东情况呢

表格1体现的是单位时间段类的股份变动情况,无法得出国有持股比例。
表格2体现的是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只能说体现了一部分的国有法人持股。如果有另外的国有法人而没有达到前十大股东,那么也显示不出来。
所有你这两个表格都不能看出所有的国有持股比例

Ⅱ 如何强化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5月18日对外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同构成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据介绍,《办法》主要将实现四项功能。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总体上看,《办法》的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办法》不再作出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来源:人民日报

Ⅲ 按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可以转让给民营企业的吗

上市以后的股票就属于公众公司股份,如果可以自由流通的话,其股份可以转让给任何人,至于说持有股份的国资委是否愿意卖出,那是另外一回事。

Ⅳ 国有公司证券账户为什么要加注SS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 Shareholder)。”

Ⅳ 股东标识是什么

股东标识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的标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企业或单位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应按照的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5)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标识扩展阅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2007]108国资发产权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第十条: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及股票发行实行新老划断后至本规定实施前新上市的股份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以及新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统一组织协调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工作。

对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其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批复时,应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国有股东标识。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该批复在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加设工作。

Ⅵ 出质标的为国有股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应如何行使

出质标的为国有股权时,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行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不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第九条的规定,国有股质押后,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据此,质权人和出质人不能通过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只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该出质的国有股以清偿债务。
其二,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行使质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第八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基本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以该评估值为股权拍卖的保留价,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折价抵偿也并非绝对禁止,只不过拍卖成了一个必经程序,只有拍卖失败(流拍)后,才允许折价抵偿。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是指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转让后的股权性质的行政文件,是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据此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6号)第九条规定,买受人应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以及买受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买受人身份的法律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原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管财政机关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
出质标的为社会法人股时,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行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不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时,协议折价、依法拍卖或变卖这三种方式都可以。
其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行情况与国有股在类似情况下作同样的处理。【延伸阅读】公司法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设立

Ⅶ 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评估的问题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
按照12号令及根据6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下列13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13种经济行为是: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情形一般包括:
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有
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控股、
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形主要包括: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
币资产向原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等。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国有企业的合并,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吸收合并时,只对被吸收一方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被吸收方对吸收方的作价参股情形);新设合并时,需对合并各放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的分立,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企业分立时,需对拟分立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对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增资扩股,包括吸收新股东入股。若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扩股时,国有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放弃或增加持股比例),或引进新股东影响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需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特殊情形参见可以不进行评估说明)。同时,如原股东或吸收的新股东用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无需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5)产权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企业整体和部分产权转让,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转让、置换本企业的单项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行为时,需对拟转让、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置换资产需对置换双方的资产同时进行评估)。资产转让不包括企业正常存货的处置, 如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出售。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企业将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时,需对其拟出租的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改制企业租赁的剥离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将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对其拟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9)资产涉讼价值。
资产涉讼包括被抵押资产、查封资产的处置。企业应预先报告如企业被法院查封(银行抵押)资产的处置情况。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整体产权、部分产权或部分资产时,需对其拟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企业的正常存货的采购,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设备购置等。政府性投资公司等专业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决策性或战略性投资收购其他企业股权必须进行评估。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非国有单位以拥有的非货币资产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时,需对其拟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出资价值;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抵债时,应对非国有单位用于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Ⅷ 新三板企业的股东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股东标识

股东标识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专事业单位等的标示。目前只有国属有股股东有标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企业或单位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应按照的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Ⅸ 新三板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股东标识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的标示。目前只有国有股股东有标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企业或单位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应按照的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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