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提高教学科研资金使用效率
新机制以其清晰的思路,在短短一年内取得了广泛的共识。这一思路是: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新机制。具体说,新机制突出了如下三个要点:1.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经费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这是保障公平就学机会的基本手段。针对教育经费总量不足的现实,我国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在公共财政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发挥了公共财政资金在配置农村义务教育资源中的绝对主体作用。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系统,通过合理地划分财权与事权,从体制设计上保证财政资金的投入,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对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在穷国大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公共财政资金效率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重要战略举措。在这次改革中,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具体项目包括:(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据测算,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十一五”期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这些资金的注入,将使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推动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协调稳步发展。2.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在数年前我国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投入方面不对称的财权和事权,导致了教育经费分担与投入保障机制的不合理,长期以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整体发展迟缓的体制性根源。尤其在税费改革之后,财政收入重心上移,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大约50%左右,比重显著提高。再加上省级财政的收入,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60%,而县、乡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只在15%左右,但却承担了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
2. 如何提高扶贫攻坚资金使用效率存
提高扶贫对象的识别能力,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度。一要加强精准识别“回头看”工作,对未按程序识别的重新补齐程序,建立“该进未进”和“该出未出”的贫困户台账;二要采用民主评选与组织调控相结合方式,对存在争议的贫困人口采用投票打分的民主方式加以评定,并辅以组织调控坚决剔除因“优亲厚友”挤进来的建卡贫困户;三要增强统计部门与扶贫部门配合,完善贫困户定点跟踪监测制度,强化动态监测管理。
赋予县级扶贫部门相应权限,增强项目资金的统筹能力。建议赋予县级扶贫部门联合县级发改部门统筹各级、各类扶贫项目的权限,整合各种扶贫资金,依照扶贫规划或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保重点,确定项目推进实施的优先顺序,资金投放时间安排与横向调配,以足项、足额地保障扶贫项目推进所需资金,全力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精准扶贫项目的审批、资金使用的监管。
完善地区差异化配套政策,逐步降低或取消特殊地区的地方配套。按照不同贫困程度、贫困发生率,继续完善差异化的项目资金配套政策。鉴于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下行趋势较强的经济发展形势,国贫县和少数民族县发展条件和发展能力均较差,往往难以承担扶贫项目配套资金,按照有关政策应予以取消相关地方配套;省贫县和一般贫困县应适当逐步降低扶贫项目的相应配套比例。
创新扶贫项目推进模式,降低项目实施的交易成本。目前,采用招投标方式推进扶贫项目,存在中间环节多、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不少贫困地区产生了 “既想要项目,又怕要项目”的纠结心态。建议采用多种方式推进扶贫项目实施,比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尝试探讨 “地方政府财政垫资+农民投工投劳”模式,产业扶贫项目采用 “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PPP模式,大宗畜禽、种苗等难以标准化产品的采购应实行“特事特办”政策,不应再盲目遵从一般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
鉴于过去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灾区恢复重建、城镇化建设等工作中规划论证不够,项目上马匆忙,造成资金浪费的经验教训,加强精准扶贫规划先行,项目的充分论证统筹,才能有效杜绝扶贫资金产生新的浪费,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如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日常跟踪监督,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挤占、套取,防止资内金浪费。
4. 农村宅基地置换办法
1.土地置换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尚无公认的定义,而是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资料可参考(聚土观察)。
2.在土地置换法律的规定中,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其中下列土地可用于置换:
(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
3.而下列土地却不能用于置换:
(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4)财政资金利用效率扩展阅读
置换对策:
一是正确界定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用于复垦的地块现状必须是建设用地,规划用途是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地块规划用途必须是建设用地。
二是坚持先补后占的原则。置换中的土地复垦验收权应上收一级,由省或受省委托的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异地占用同等面积的农用地。
三是明确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土地置换审批可执行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模式,由地方政府按批次报省审批,纳入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的总盘子,由省级政府扎口管理,由此避免过去基层政府直接通过土地置换来规避调控、多头供地或以登记代替用地审批的违规现象。
四是合理分配相关土地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土地置换涉及的相关土地权益人主要有:用于复垦地块的使用者、用于建设占用地块的所有者及其使用者(承包经营者)。对于复垦地块,由于土地使用者在用地之初办理了相关手续,要对其复垦进行置换,应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5. 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个为什么属于稳健的财政政策
稳健财政政策是来财政政策重源要类型之一。在总量上,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在结构上则是“有松有紧,有保有控”,其实质是协调发展政策。实施稳健财政政策要注重投资政策导向调整,注重税收政策的结构性调整,注重促进科技进步,注重构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注重与货币政策的恰当配合。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政策核心是松紧适度,着力协调,放眼长远。具体说就是注重把握“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十六个字。
6. 资金结余率什么意思
资金复结余率 = (实际使制用资金 - 预计或预算资金)/ 预计或预算资金 * 100%
“资金结余”有几种情况:
1)事业单位,资金结余是财政拨款或专项拨款使用后,未使用完的部分,通常叫资金结余。
2)企业单位,资金结余是指某项目或工程,预算与实际差额,也可称为结余
3)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有的人也称其为资金结余。例如,现金:收入100,支出50,结余50
不知你指的是什么情况?供参考吧。
7. 政府采购有哪些方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国内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
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
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中国的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正。
最新消息:财政部:自9月开始 政府采购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信息外,还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
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
(二)强化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三)活跃市场经济。政府采购活跃市场经济主要表现在:
1. 政府采购使政府正常运转需要的货物、需建的工程和服务,由政府自产、自建、自管转为全方位面向市场开放,极大的活跃市场经济;
2.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使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
3. 政府宏观调控,加大投资,促进内需,大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来进行。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
8. 如何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必要针对当前财政支农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调整意见。
一、财政支农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浅析
(一)资金数量“变”,缺乏稳定的增长机制
最近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对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相继提出了“三个明显高于上年”,即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三个大幅度增加”,即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三个优先”,即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预算内固定资产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各省区市都制定和实施了有关措施,明确了相关比例,特别是对土地出让纯收入、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支持“三农”的指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落实起来,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对各地这三项收入中究竟有多少收入底数不清,不好考核,有的地方甚至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也纳入了当地“三农”工作的投入,导致“三农”投入的“虚胖”,加之一些地方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文件“三农”、会议“三农”、口头“三农”的问题依然存在,财政支农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建立,落实重中之重的要求还有折扣。鉴于多数农业支持政策实施时日尚短的事实,政府也是在深化理解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相关资金供给,但这同时也增加了财政支农资金数量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各类支农政策的补助对象、内容、标准、方式上。以农业补贴为例,粮食直补、种粮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标准时常发生变化。如此,便给基层政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经常难以适应,无法进行预判,产生时滞性,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渠道“散”,条块分割现象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央涉及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与管理的机构包括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改委等多部委,资金下达地方财政后又相应进行部门对接,呈现系统内纵向流动的局面。实践中,由于各类支农资金来源不同,管理权限也不同,各部门经常“各行其道”,互不沟通,职能重叠。如此,既难以进行统筹管理,又不利于执行监督,更增加运行成本。同时,这种“撒胡椒面“式的资金投入方式也极易造成资金使用摩擦与抵消效应,难以形成合力,继而降低使用效率。究其根源,除历史惯性外,部门利益难辞其咎,都希望在资金博弈过程中坚守并扩大自身资源配置权,继而维持现有格局,关键还是项目不配套、难集中,脱离了农村发展的实际。
(三)地方配套“难”,属地政府盼因地制宜
为激励各级政府提高农业投入积极性,多数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在分配中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然而,相关机制设计中相对忽略了区域差异性与个体异质性,造成当前财政支农资金配套难的困境。一方面,在财政分权背景下,地方财力短缺成为普遍现象,尤其是县级财政。很多基层政府抱怨申请项目越多,所需配套资金也越多,既使得职能部门“勉为其难”,又造成决策部门“两难抉择”。另一方面,鉴于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少地处粮食主产区的欠发达地区在资金配套上愈发无力。很多地方农业规模越大,所需要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就越多,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也越多。据此,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越是因可满足资金配套要求,而越早、越快地争取到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反之,越是农业大省越是难以落实资金配套。粮食主产区在承担保障粮食安全与农产品有效供给重任的同时,也给属地政府带来巨大财政负担。
(四)使用效率“低”,基层实际操作被迫“违规”
尽管项目下达和主管的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设都有明确要求,但这些项目资金下达基层后,尤其是到了县区和乡镇一级,多数地方还是将这些分散的项目资金集中统一使用,集中力量搞连片开发,集中片区的逐步推进,到了项目验收的时候,无论上面来的是那个部门,检查考核的项目点大体一致。基层的这种“违规”做法倒不失为一种值得总结和推敲的做法,如果像“撒胡椒面”一样的星星点点,倒不如集中力量连片开发。当然,推行这种做法,监管工作必须到位。否则,就容易出现套取资金、打造“面子工程”的现象出现。
(五)指标规划“乱”,发展规划欠缺科学依据
尽管目前各地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制定了规划,但规划是死的,人是活的。有的地方,为了争取上面的项目资金支持,所做规划主要是盯住上面的项目,有什么项目做什么规划,导致规划跟着项目跑,影响到当地发展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有的项目主管部门,过分的强调本部门项目建设的特殊性,要么不允许基层整合,要么凭印象确定项目指标随意性较大,导致一些基层单位为了争取项目资金,跑、送行为时有发生,像这种争取到的项目,很难说在建设过程中不会出现“偷工减料”或克扣的问题。反正项目资金是上面给的、验收也是上面的人来验收,只要一个环节打通了,一般情况下也就“一通百通”。或许这也是目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扭转这种局面,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可以按照“统”、“聚”、“活”、“控”“实”五字真言来调整。
(一)结合实际,资金管理环节“统”
涉农项目资金统一申报、统一下达、统一考核。按照“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下达、综合考核验收”的要求,由基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在综合本级涉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级下年度农业农村需要建设的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级统一上报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省级财政根据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情况,将相关项目资金下达到对口涉农部门,由部门根据项目下达渠道的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县,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主管的同级纪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业务骨干组成综合考核组,统一验收考核,从而使项目的审批、资金的拨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四者有机区分开来,避免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从机制上堵住项目资金跑、冒、漏、滴的问题。
(二)资金整合,财政支农力量“聚”
资金整合,即是变分散投入为集中建设,加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导”的要求,以县为单位,以新农村建设为龙头,除扶贫、救灾、救济和中央明确要求直接补贴到农户手中涉农资金不允许整合外,省级其余投入到农村的各级财政资金,可以直接下达到县,只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数量,将选点权交由县级政府自主决定,验收时,只考核县级建设质量和项目建设点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为了避免“吃大锅饭”,省级可以从总的资金盘子里拿出不低于20%的资金量,作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那些建设成效的县。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资金的问题,充分利用好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工程这四个平台,按照“集中连片”建设的思路,将性质趋同、目标接近的资金捆绑打包、拼盘使用,一个村庄一个村庄地滚动推进,力争在一定的时期内,将区域内的所有村庄集中打造一片,切实扭转有点上典型,面上难以开花的局面。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综合考虑现代农业发展现状与投入特点,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如此,可降低中间成本,减少资金运行过程中“线损”与“耗损”,从而不断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投向,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具体而言,本着资金性质不变、安排渠道不变、监督管理不变的原则,以县级政府为单位,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支农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整合基点而言,可依托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教育与培训、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供给为平台;就整合范围而言,除救灾资金等特殊用途资金外,尽可能将所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打包”使用;就整合重点领域而言,可聚焦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领域;就整合方法而言,要坚持统一、严格的申报立项、计划部署、组织操作、执行监督及绩效评价。整合财政支农赞釜关键在于实现相关主体激励相容,打破原有部门界限,这必然涉及各方利益重新调整,有待厘清各职能部门间“利益同构体”关系,核心是明确整合资金的牵头部门。
(三)改良机制,资金配套方式“活”
现有财政支农资金配套机制有待改良。财政支农资金分级配套制所产生的“联动效应”值得肯定,但同时衍生的“累退效应”也不容忽视,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新时期,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调整农业支持资金分配机制。一方面,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支农的财权与事权相协调。针对基层财政困境,上级政府要有效辨识各级政府的支农边界,适当地放宽财权、压缩事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监管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另一方面,中央财政要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高度重视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主体地位,通过修正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取缔支农项目地方财政配套等方式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国家支农政策落到实处,财政支农资金有效投放。同时,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帮扶力度,实现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大地。简言之,财政要坚决履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正视区域间发展差异,致力于全国范围内财政支农资金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监管,资金使用全程“控”
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力度。长期以来,财政支农资金存在“重投入、轻效益”的思维定式,“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重事前淮备、轻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成为各级政府的普遍行为。很多情况下,由于财政支农资金投放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难以定量评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缺乏有效考核。一些项目建设,由于信息不对称,更重要的是奖补配套制存在监管漏洞,造成基层政权时常合谋套取财政资金,并引发道德风险与逆行选择。事实上,尽管各类资金在具体用途上均有清晰的归属管理关系和规则,但实际执行中,条块分割、分散决策的问题依然严重。下一步,要改变以往“事后检查,违纪处罚”的模式,积极吸纳多元主体,创新改良各类手段,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从法制、制度、技术等全方位、多视角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具体而言,在事前,要审查把关,有效规范资金管理;在事中,要跟踪监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在事后,要检查稽核,加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评估资金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参考因素。
(五)强化政策,立足三农脚步“实”
“三农”问题互为表里,财政支农政策影响广泛,既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更要系统辨识政策完备性,有效减少政策偏差,合理规避政策失败。尤其在当前我国综合国力相对有限及财政绝对实力相对不足的大背景下,更是要科学化、精细化地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针对当前社会兴农爱农的大浪潮,要对财政支农政策效应进行理性的预判,立足于“三农”发展全局进行政策“顶层设计”,梳理各类政策间交叉性,正视外部性,强调互补性,加强协作性。另一方面,用动态眼光密切关注财政支农政策的执行现状,若发现由于制定误差而导致政策执行的目标缺失、手段不力、范围模糊等问题,要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政策损失放大化。此外,还要关注财政支农政策执行中的多元化情况,聚焦区域差异性与个体异质性,在各级政府提高执行监督力度的同时,提倡部分政策执行与基层情况相结合,增强适用性与可行性。
9. 如何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
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扭转这种局面,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可以按照“统”、“聚”、“活”、“控”“实”五字真言来调整。
(一)结合实际,资金管理环节“统”
涉农项目资金统一申报、统一下达、统一考核。按照“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下达、综合考核验收”的要求,由基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在综合本级涉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级下年度农业农村需要建设的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级统一上报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省级财政根据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情况,将相关项目资金下达到对口涉农部门,由部门根据项目下达渠道的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县,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主管的同级纪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业务骨干组成综合考核组,统一验收考核,从而使项目的审批、资金的拨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四者有机区分开来,避免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从机制上堵住项目资金跑、冒、漏、滴的问题。
(二)资金整合,财政支农力量“聚”
资金整合,即是变分散投入为集中建设,加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导”的要求,以县为单位,以新农村建设为龙头,除扶贫、救灾、救济和中央明确要求直接补贴到农户手中涉农资金不允许整合外,省级其余投入到农村的各级财政资金,可以直接下达到县,只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数量,将选点权交由县级政府自主决定,验收时,只考核县级建设质量和项目建设点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为了避免“吃大锅饭”,省级可以从总的资金盘子里拿出不低于20%的资金量,作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那些建设成效的县。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资金的问题,充分利用好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工程这四个平台,按照“集中连片”建设的思路,将性质趋同、目标接近的资金捆绑打包、拼盘使用,一个村庄一个村庄地滚动推进,力争在一定的时期内,将区域内的所有村庄集中打造一片,切实扭转有点上典型,面上难以开花的局面。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综合考虑现代农业发展现状与投入特点,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如此,可降低中间成本,减少资金运行过程中“线损”与“耗损”,从而不断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投向,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具体而言,本着资金性质不变、安排渠道不变、监督管理不变的原则,以县级政府为单位,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支农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整合基点而言,可依托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教育与培训、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供给为平台;就整合范围而言,除救灾资金等特殊用途资金外,尽可能将所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打包”使用;就整合重点领域而言,可聚焦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领域;就整合方法而言,要坚持统一、严格的申报立项、计划部署、组织操作、执行监督及绩效评价。整合财政支农赞釜关键在于实现相关主体激励相容,打破原有部门界限,这必然涉及各方利益重新调整,有待厘清各职能部门间“利益同构体”关系,核心是明确整合资金的牵头部门。
(三)改良机制,资金配套方式“活”
现有财政支农资金配套机制有待改良。财政支农资金分级配套制所产生的“联动效应”值得肯定,但同时衍生的“累退效应”也不容忽视,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新时期,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调整农业支持资金分配机制。一方面,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支农的财权与事权相协调。针对基层财政困境,上级政府要有效辨识各级政府的支农边界,适当地放宽财权、压缩事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监管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另一方面,中央财政要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高度重视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主体地位,通过修正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取缔支农项目地方财政配套等方式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国家支农政策落到实处,财政支农资金有效投放。同时,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帮扶力度,实现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大地。简言之,财政要坚决履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正视区域间发展差异,致力于全国范围内财政支农资金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监管,资金使用全程“控”
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力度。长期以来,财政支农资金存在“重投入、轻效益”的思维定式,“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重事前淮备、轻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成为各级政府的普遍行为。很多情况下,由于财政支农资金投放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难以定量评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缺乏有效考核。一些项目建设,由于信息不对称,更重要的是奖补配套制存在监管漏洞,造成基层政权时常合谋套取财政资金,并引发道德风险与逆行选择。事实上,尽管各类资金在具体用途上均有清晰的归属管理关系和规则,但实际执行中,条块分割、分散决策的问题依然严重。下一步,要改变以往“事后检查,违纪处罚”的模式,积极吸纳多元主体,创新改良各类手段,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从法制、制度、技术等全方位、多视角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具体而言,在事前,要审查把关,有效规范资金管理;在事中,要跟踪监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在事后,要检查稽核,加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评估资金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参考因素。
(五)强化政策,立足三农脚步“实”
“三农”问题互为表里,财政支农政策影响广泛,既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更要系统辨识政策完备性,有效减少政策偏差,合理规避政策失败。尤其在当前我国综合国力相对有限及财政绝对实力相对不足的大背景下,更是要科学化、精细化地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针对当前社会兴农爱农的大浪潮,要对财政支农政策效应进行理性的预判,立足于“三农”发展全局进行政策“顶层设计”,梳理各类政策间交叉性,正视外部性,强调互补性,加强协作性。另一方面,用动态眼光密切关注财政支农政策的执行现状,若发现由于制定误差而导致政策执行的目标缺失、手段不力、范围模糊等问题,要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政策损失放大化。此外,还要关注财政支农政策执行中的多元化情况,聚焦区域差异性与个体异质性,在各级政府提高执行监督力度的同时,提倡部分政策执行与基层情况相结合,增强适用性与可行性。(作者:梁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