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OT项目贷款有什么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BOT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运用BOT方式进行融资,无疑可以扩大资金来源,分散每个企业承担的风险,同时,由于高投入,高回报,获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时,由于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综合来看,有这几个类别:第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比如招投标的问题,所有权的问题,政府保证的问题,税收优惠的问题等等;第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比如投资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第三,违约救济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第四,BOT项目融资的问题,比如资金的来源,贷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
BOT投资的主体有政府与项目投资人(或称项目主办人)以及项目公司;发放借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项目贷款人;提供项目保险、财产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转包人、分包人、提供机器设备等租赁的租赁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应商、项目营运方,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等。多个主体有可能跨越不同国境。
各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联系起来,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主管部门与该BOT项目主办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特许授权的内容是以项目公司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为核心,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一揽子”安排。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与核心;这个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相当于行政合同关系,有学者认为相当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国家契约关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国外仲裁机构管辖,而必须在我国进行仲裁或诉讼。(2)项目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合同;(3)项目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4)承建公司与项目公司的交钥匙承建合同;(5)以及项目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使用、移交合同、与贷款人的贷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等等。BOT方式在运作时,就体现为上述各个合同的实际履行。[⑦]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政府保证义务,项目公司的担保义务,主要是投资回报担保和贷款偿还担保,以及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交付贷款、如期完成施工、转移所有权、如期供应原材料等等。
(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
BOT由于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投资额大,建设和回收成本周期较长,因此风险较大。政府之所以会采用这种投融资方式,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减少直接财政负担,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在分担风险的时候,应当注意风险承担与权利获得的平衡。
总的来说,BOT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政治风险,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变(如税收增加、对基建项目进行限制等),政府行为的影响。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稳定也是政治风险,如通货膨胀率、财政赤字、外汇管制、偿债危机等。以及包括国有化的风险、战争内乱险等等。为了减少风险,项目公司一般要求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项目的批准即构成对国家的约束力,即要求东道国提供政府保证,如发生上述风险,政府应给予补偿。同时,也会向投资者母国的保险公司、出口信贷机构、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投保,以转移政治风险。也就是说,这类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和投保来分担。(2)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指的是项目参与者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的损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以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中,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补偿,只能由项目参与人通过协商等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摊,而诸如外汇险等,有些时候可以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政府保证外汇的稳定,有时候则需要项目参与人自己承担。这类外汇险也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3)经济风险,主要指的是BOT 项目所在的外部经济环境对项目建设和经营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这里,外部经济环境包括世界经济环境、国家经济环境及相关行业经济环境。比如,世界经济形势萧条,金融市场不稳定;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财政状况恶化;相关行业的风险,比如供应关系发生大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销售市场萎靡等。这三种风险都是无法为项目参与人控制的风险,可以称之为外部风险,需要审时度势尽量避免。比如,借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长期的供应协议。同时,需要按照权义比例协商分担。(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系指BOT项目在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又包括:完工风险,比如在建设过程中因出现监理问题、财务问题、资金问题等,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完工,造成违约;经营维护风险,比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装错误等引发的问题等等。[11]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协商分担。因为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做到细化,权责明晰。如果安排合理,这些风险即使无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术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而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项目参与人主动进行技术改良和更新,避免由于技术落后带来的风险,比如无法盈利,或者无法获得贷款。
总之,项目参与人通过事前判断,事中控制,事后总结,识别不同种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把项目风险降低,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与分担措施,避免自身承担的风险过重,无法获得收益。
(三)违约救济与法律适用问题
违约主要指的是违反合同的规定,由于BOT大多有外国公司企业的参与,利用的也主要是国外的资金,因此就涉及到适用哪一国法律或者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问题。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违约,当然可以采取合同法上的救济办法。比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视当事人约定而定。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采取救济措施的时候,应该依据什么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会涉及到多国当事人,比如,项目公司是外国公司,或者项目贷款人是外国银行等。这里又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称之为辅助合同。如前所述,对于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因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也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东道国法律,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法。由于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国公司之间,我们在此不予讨论。只看第二个问题。即其他合同或辅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明显看出,辅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根据一般的民法原则和合同法原则及规定签订的。因此,这类合同自然要适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BOT项目的投资者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资的,也可以是由东道国合作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的。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项目公司通常都具有东道国内国法人资格。当项目公司与辅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时,则该辅助合同只能适用东道国法律。如果辅助合同法律关系中含涉外因素,则会涉及到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合同自体法模式,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并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为了公共政策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BOT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前面已经反复指出,BOT投资额大,单靠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资金都需要从别的渠道获得。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
(1)银行贷款,这是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按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是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作为担保条件,依靠项目自身的投资价值进行融资,是一项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这里的有限追索权是指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例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种规定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13]项目融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保证,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担保,其融资能力不受项目股东本身的资产负债情况限制。这为资金薄弱的中国建筑企业利用外资提供了很好的条件。[14]因此,这种贷款方式也可以分担项目公司的风险。即把一部分的风险转移给贷款人。这些银行既包括国内银行,也包括国际银行以及外国政府等。
这就会涉及担保法律问题,借贷法律问题等等,贷款人愿意在有限追索的情况下提供贷款,必定是因为对项目经过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会加入诸如完工要求等条件,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则涉及到违约等问题。
(2)股权投资,它主要是由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所投入的股本组成的。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通常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一些主要当事人,如承建商、营运商、供应商、用户、东道国政府等,有时银行也可能成为合营者之一。除合营者认股外,项目公司还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特别是当工程耗损大而需要较多股本时,更需如此。[15]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方式,成本也较低,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筹集到长期稳定资金,同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满足一定条件,还可以持续融资。因此,就会产生诸如上市、发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3)中间资金,或者说第三方资金。第三方是指愿意购买项目产品、接受项目服务,愿意为项目提供原材料设备等的公司和政府机构。它们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经济利益的考虑,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一些股本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等。包括“长期购买合同”、“远期购买协议”和“设施使用协议”,这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这类资金的地位以及清偿次序等都会涉及到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偿位次排在银行贷款之后,股本金之前。
综上所述,由于可以大规模筹集国内外资金,并运用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经济建设,降低政府成本和经济风险,BOT成为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我们在运用BOT方式时,要处理好它在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银行违规放贷后果严重,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当前银行监管非常严格,处罚力度历史罕见,违规发放贷款肯定是要被罚的。
我们先来看下一组数据: 截至2018年1月各级银监部门共披露497张罚单(含2017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张,罚款金额合计8.97亿元。
去年就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武汉一家银行客户部女经理范某,为不符合“生意红”贷款要求的6名客户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事后造成138万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2万余元。 最后江汉区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范某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第三种情况是合伙他人骗取贷款
这种情况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材料,假空壳公司来骗取贷款,然后将贷款金额占为己有。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职务侵犯罪。
对于职务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贷款你可以躲过一时,获得一时的利益,但该罚的还是会被罚,该坐牢的还是要坐牢。
3.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举个例子:案情介绍:
原告:A 银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产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
2003年9月,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法院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12月,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系共同骗贷,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认定其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而对名义借款人,法院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
4. 项目贷款四证是指什么
项目贷款四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内的法律凭证,受法容律保护。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4)项目贷款被罚扩展阅读:
项目贷款,也被称为项目融资,或项目筹资,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具备文件)等。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最大的区别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5. 哪些项目贷款可以在四证不齐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银行会做表外复业务,通制过信托或者资管+委贷,某些情况下四证不全可以发放开发贷款,我也放过,但是后来监管查到被罚了,所以满足四三二现在是大势所趋。另外,某些情况下比如土地一级开发,政策性银行比如国开行会放贷款,这种情况比较特殊。
6. 项目贷款可否用于归还项目工程欠款
项目贷款,也被称为项目融资,或项目筹资,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
项目贷款签约仪式
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具备文件)等。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最大的区别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
项目贷款的主办人只是项目单位的发起人,其财力与信誉不再是贷款的主要担保对象,资金由贷款人直接提供给项目单位。
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目前,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贷款。
1. 基本建设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 技术改造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 科技开发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 商业网点贷款: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为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我行还开发了临时周转贷款及并购贷款等项目贷款业务品种。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贷款:
5 并购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6.房地产贷款:包括法人房地产业务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这里只介绍法人房地产业务,其中包括商品房开发贷款、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投资贷款。
7.项目融资
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
产品用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建设项目的融资。
与其他贷款相比,项目贷款具备以下特点:
1、贷款支持的项目本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等几次审批,才能进入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还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决算、验收等工作。
2、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考虑其他建设资金的配套。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
项目贷款签约仪式
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3、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较长,往往是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资产贷款以整个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为评审对象,一次审批、承诺。而放款阶段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贷款计划,逐年、逐笔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是指对项目发放第一笔贷款起至最后一笔贷款还清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为贷款第一年利率,以后每年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动进行调整。
4、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次性的。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从项目建设时投入,项目竣工投产产生效益开始归还借款,到银行逐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即退出企业生产活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
5、 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6、 固定资产贷款专业性强,管理过程复杂,对客户经理的素质要求较高。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此类贷款多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有些项目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国家政府的整体规划、有权审批部门的项目立项都没有完全落实,使得银行在审批此类贷款时缺乏完整的审批依据。
二、借款主体的资格问题。各市、区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都另外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是政府对外举债的融资窗口,自身实力并不一定符合银行借款的资格。
三、贷款用途银行难以监控。由于此类贷款的用途多数涉及到政府的实事项目,而还款的资金来源又是由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统借统还的,因此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一般不会跟着每个项目走,尤其是在项目较多的情况下,更是统筹调度,给银行在监管资金用途上造成一定的困难。
四、贷款可能短贷长用。由于此类贷款时间长、规模大,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少,产生的大多是社会效益,因此由于受某些政策的影响,有些项目贷款到期后续贷由技术改造贷款变成流动资金贷款,可能会出现企业短贷长用或贷款用途发生变化。
五、贷款的担保能力有限。由于此类贷款规模大,难以找到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担保单位,因此第三方担保往往是与市、区政府相关的经营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往往较弱,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更注重市、区财政现有的实力和发展潜力,因此银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先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承诺函。
六、同业竞争激烈。此类贷款虽然建设周期长,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但由于政府出面承诺和财政资金存款等因素,因此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到客户,在利率条件上争相下浮,使银行的获利空间降到最低。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国际项目贷款又称国际工程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跨国地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贷款,并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来偿还贷款。国际项目贷款是为了适应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电力、化工等大型项目的巨额资金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较新型的国际融资方式。项目贷款通常只占工程投资总额的65%到70%,其余的由举办该项目的主办人投资,以体现主办人和贷款人共担风险的原则。
国际项目贷款的流程:
一、国际项目贷款人事结构
(1)贷款人: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及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
(2)项目主办人:政府、公司、企业
(3)项目公司:由项目主办人组建
二、国际项目贷款的各种形式:
(1)、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2)、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项目投产建成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4)、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义务;
(5)、贷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金额相当于事先商定的项目公司拟借入的所需款项;
(6)、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7)、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8)、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7. 投资公司还不了本,法人无事,项目借款人被公安抓,此类经济案公安抓人有用吗应投资人向法院起诉才对吧
结合法律,但又超越法律谈谈我自己的看法。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选择抓人我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你们投资人的报案,经侦部门需要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二是,超越法律的因素左右了经侦部门,那就是考虑到你们投资人众多,且涉案金额过大,如果经侦拒绝受理,控你们人多势众,集体上访引发不稳定因素。所以综合考虑,会传唤相关人员接受讯问,也就是你所谓的“抓人",。如果经侦部门不受理,说明该案件不属于经济诈骗,不符合受案标准。如果受理了,基本可以肯定,该案件属于经济诈骗了,那么投资公司和借款人都会被立案调查。非法集资最的话,也是有可能的,但是这里有个因素,就是集资诈骗需要相关证据,比如投资公司运作的项目是你们直接与借款人签订的,还是投资公司自己单独运作的,如果是后者,且有其他证据相左证,基本确定为集资诈骗。公安机关是有责任追缴涉案资金的,并查证属实后,返还投资人。如果诈骗认定不足,只能归为经济纠纷,由法院起诉处理。如果项目是真的,借款也是真实合法的,那么只能按照经济纠纷来解决了,由法院审判,资不抵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整个过程是复杂且漫长的,还会掺杂许多因素,想快速解决,适当的选择过激的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方式也许是目前的有效办法吧,那就是上访了,地方政府重视了,案件会加速解决,否则,难!!!祝你们好运吧。
8. 银行对哪些项目禁止贷款
国家调控中禁止或限制项目,污染项目,淘汰项目等
9. 办理项目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1、贷款前最好查询一下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
准备找银行办理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前最好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当地央行征信部门查询一下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确保自己的信用记录无“污点”,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因为,银行审批贷款时首先会查看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若发现其近期内有逾期还款记录,则有可能被拒贷。
2、提前准备好贷款手续
为了节省贷款审批时间,同时确保顺利获得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应提前向贷款机构咨询清楚贷款所需手续有哪些,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3、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
为了避免因还款压力过大影响正常生活,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出合理的贷款额度、期限,不要一味地追求高额度、长期限贷款。
4、按时足额还款
借款人拿到贷款后,一定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特别是申请银行贷款的客户,因为银行贷款记录会被记入央行征信系统中,若留下逾期记录,会影响未来银行信贷业务的办理。
贷款前,借款人一定要先确定自己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因为良好的信用记录多数是成功获贷的主要因素,更甚者,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太过糟糕,那么,很有可能会直接导致贷款失败。
参考资料:
个人贷款还款方式
1、按所签的货款合同规定分月等额偿还贷款。客户应于贷款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前主动在其购房储蓄帐户上存足其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由银行扣收每月应还款;
2、提前还款:客户应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申请,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限的同期利率执行。
偿还贷款的计算 个人住房贷款的偿还,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全部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申请将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一次全部提前归还。
(2)部分提前还款
借款人申请部分提前还款,将整个贷款期限内的若干期应归还的贷款集中在一期进行归还。对余下未归还的贷款可采取缩短原约定贷款归还期限,或原约定贷款归还期限不变,将月还款额减少的方式办理。
10. 项目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区别
1、性质不同
项目贷款,也被称为项目融资,或项目筹资,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2、范围不同
项目融资贷款里面包含了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可以拿项目的固定资产来抵押贷款,指的的是方面的
项目融资贷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比如建一个电厂,那以后一旦电厂投入使用的话,会有应收账款,那就可以拿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这个就不能泛泛的称为项目贷款,而是属于项目融资贷款。
3、方式不同
项目贷款是指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而融通资金的方法,由于通货膨胀和新建大型工程项目所需费用急剧增长,投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有些政府或企业的资金被占用在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中,也使得它无力再举办新的大型工程。为了促进大型工程的建设及开拓资金运用的新途径,一些银行兴办了这种工程项目贷款业务。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