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困难
我国新城镇化建设中金融困境的解决办法
(一)建立多层次的城镇金融组织体系
面对新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应该尽快建立起符合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城市、乡镇以及农村,建立多层次的城镇金融组织体系是新城镇建设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
1、改变现有的金融合约条件
建立多层次的城镇金融组织体系首先要改变现有的金融合约条件,新城镇建设使大量靠农业为生的人口向城镇户口转换。在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房屋、土地依旧属于他们个人的财产,如果把闲置的房屋、土地拿来抵押,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机构抵押物欠缺等问题。
2、创建新的金融合约
新城镇建设会给建设地区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城镇化建设首先会吸引众多居住人口,人口增多,相应的生活设施建设也会随之增加。这样,土地的价格也会逐渐上升,创建新的金融合约,可以有效地把农户的土地、房屋价值兑现,这些流动资金将直接促进新城镇建设发展的步伐。
3、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
为解决我国新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应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根据新城镇化建设的发展需求,适当地调整农村金融业的服务范围,例如,针对粮食生产开展专项贷款业务、对有意向投资生产的农户开发贷款业务、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贷款业务等。 4、利用金融积极拓展城镇市场
新城镇化建设需要金融用人的大力扶持,建立多层次的城镇金融组织体系需要对新城镇化的每个建设都有了解。城镇建设属于我国市场建设的重要范畴,利用金融积极拓展城镇市场要求城镇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人口自主创业,使他们创业建设所需要的投入资金得到有效保障,不断扩大城镇市场。
(二)引导树立正确的城镇化意识
新城镇化建设的主要阵地是农村乡镇地区,地方政府的城镇化建设意识还处在大兴土木以及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移的落后观念上。引导树立正确的城镇化意识是解决我国城镇化建设中金融困境的有效方法之一。地方政府要明确国家提出的新城镇化建设的内涵,新城镇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政府应加大新城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使新城镇化建设深入民心。
(三)认清新城镇化建设的投资领域
目前,我国乡镇居民对认清新城镇化建设的投资领域认识不太明确,这种模糊的认识直接导致他们对金融行业的不信任。认清新城镇化建设的投资领域是有效解决我国城镇化建设中金融困境的关键。新城镇化建设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环保领域、健康领域、互联网领域。首先,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环保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环保领域也会成为新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其次,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养生,健康领域在新城镇化建设中的投资建设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最后,互联网领域也将成为新城镇化建设的投资重点。科技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新城镇化建设的科技领域建设主要包括财务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办公信息化等,信息的高速发展势必会加大城镇化建设对互联网领域的投资。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员工的综合能力素养的提升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金融机构的作用的发挥,需要工作人员的努力。人力资源是当前金融机构竞争的主要资源,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的高低对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十分严重的影响。当前很多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范围都实现了拓展,服务对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也是金融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积极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金融难题,应该要加强对员工的综合能力素养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首先,应该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的转变,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应该要大力加强,对传统的保守的服务观念进行转变。其次,应该要加强对员工的业务技能的培训,由于现代化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变得越来越多,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金融业务种类变得越来越复杂,对此,应该要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对工作人员以及管理者的业务技能进行培训,从而加强员工对各种产品的熟悉程度,满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金融需求。第三,应该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一个优秀的员工不仅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应该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加强员工责任心的培养,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服务能力、业务经营能力。
城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坚持发展并将长期发展的战略要求。城镇化建设不仅可以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还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保障。据有关学者介绍,新城镇化建设将引领各国经济发展的步伐。我国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城镇化建设,面对城镇化建设中金融困境,政府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城镇金融组织体系,认清新城镇化建设的投资领域,引导乡镇人口树立正确的城镇化意识,有效解决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步伐。
2.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哪些成果,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产城互动、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其核心在于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同时在新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狭窄、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等问题。以辽宁省盘锦市为例,通过对该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特点、融资需求等情况的调研,深人分析资源转型城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对策建议。
城镇化建设现状。
近年来,盘锦市先后承载东北振兴、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辽宁沿海经济带、石油能源四个国家战略和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一个省级战略。尤其自2009年被正式确立为辽宁省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相继出台多项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措施和指导办法,并在全面借鉴国内外城镇化先进经验的同时,充分结合自身地域小、人口少和城镇化水平高的地域特色,逐渐确立了“城乡联动、全域推进”的就地城镇化发展模式,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有序推进“五点”城市带、重点镇和特色新村建设,逐步构建“城区-县城-重点镇-新农村”的新型城镇化体系。城镇化水平和质量全面提升。截止2013年末,全市城镇建成区面积达125.63平方公里,城镇总人口100.2万,城镇化率为69.85%,高于2009年5.85个百分点.
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投资主体单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目前,财政投资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份额仍然较大。但是财政资金毕竟有限,并且随着经济增速持续放缓,财政收入增速已经出现了大幅回落。从盘锦情况看,全市财政收入增速呈下滑趋势。2013年,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同比增长6.1%,比前几年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与之相对应的是,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7.6%,持续高位运行。2013年,全市施工项目总数高达150余个,总投资近千亿元,其中融资需求占比将近一半。随着向海发展、全面转型战略的进一步推进,预计未来几年全市施工项目数将出现新的增长,由此会带来巨大的资金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仅靠财政资金投入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
融资渠道狭窄,多元化融资需求难满足。虽然政府每年安排统筹城乡发展专项资金,并对县城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和税费减免,但是城镇化多元化融资需求依然较大。
一是新型工业化过程中产业集聚发展产生的大型项目资金需求和日常性资金需求;
二是城镇化基础设施,如水、电、路、网及能源应用改造等资金需求;
三是医疗、卫生、教育及农转非人群创业、再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资金需求;
四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打造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的资金需求;
五是建设特色乡镇等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资金需求。
而从目前盘锦市融资渠道来看,能够满足城镇化的融资渠道相对较少,主要包括一般性财政支出、银行信贷和利用外资等,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依然不足。另外,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民创业、住房、规模化多种经营等资金需求也将迅速增加,需要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支付手段、投资理财等多方面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使得新型城镇化多样性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融资环境亟需改善。由于农业发展的天然弱质性,金融机构对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融供给积极性普遍不高,致使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不足。乡镇以下地区较多储蓄类网点尚未升级为综合类网点,如盘锦市乡镇地区金融网点中50%仅能办理储蓄业务,而综合类乡镇金融网点跨行支付系统接入率不高,对公结算还仅依托传统支票、汇兑结算方式,清算渠道狭窄、资金流转慢和业务单一等弊病致使很多坐落乡镇的大中型企业纷纷舍近求远到县城开立账户,办理结算。
二是农村支付服务项目较少。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和储蓄银行虽然在助农取款服务推广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但受制于转账电话取款限额低,缴费业务功能未开通,以及邮储银行推广进度缓慢而局限了助农服务的深入拓展。
三是农村支付供给需求不对等。受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和生活差异化影响,农村支付供给使用率不高,支付工具总体使用驱动力小,制约了农村地区银行卡广泛推广应用。
资金管理不够规范,融资效果有待提高。城镇化建设普遍周期较长,政府下拨财政资金时,由于资金流通环节较多,且管理不够规范,使得城镇化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效果不高。另外,城镇化建设资金多来源于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成本较高,且政府融资偿还大部分来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财政补贴,其他营利渠道较少。而土地抵押存在变现能力和流动性不强、土地流转和价格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大等问题,随着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未来走势的不确定性加大,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持续下降。高额的利息支出换来的资金只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当下需求,却给政府部门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还款压力,融资效果有待提高。
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完善资金投入机制,丰富城镇化投资主体。
一是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投资主体广泛参与城镇化建设发展,建立城镇化专项基金,对由社会资本牵头的一些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益性支出给予鼓励、奖励和补偿。
二是强化财政金融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城镇化基础设施项目,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改变财政投入管理部门众多,资金安排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现状,能够更好的促进城镇化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发挥。
三是探索市场化融资方式。实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融资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与市场化运作,发挥各类投资者和经营者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同时在坚持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和地方政府贴息贷款。
创新融资模式,提升资金供给能力。
一是探索多种物权担保形式的产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仓单、渔权等多种权利质押方式,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解决农民融资难题。
二是组织大型项目银团贷款。允许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人提供融资,开展代理和批发性融资服务。
三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民专业组织、新兴行业的中小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地方政府负责的城镇化项目建设,弥补地方财力不足。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一是构建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各金融机构应改善小城镇的金融资源配置,增加小城镇机构网点、人员配置和基础设施。并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减少同质无序竞争,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服务。
二是创新金融产品以满足城镇化建设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小城镇服务行业的贷款产品,加大对小城镇服务行业的金融支持。探索创新经营收益权质押、绿色信贷等模式,提升城镇文化设施、医疗条件以及社区养老标准化建设水平,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应根据城区扩建及人口增加情况,不断加大支付渠道建设,增加城镇ATM机、银行卡受理设备数量,积极推广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创新能力。
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是建立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城镇化建设关系城市经济发展大局,关系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的进步。应建立城镇化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做到专项资金专人管理,专项资金专门用途,杜绝资金违规滥用和到位延迟的情况发生。
二是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建立城镇化专项资金监管组织,对于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监督,避免资金挪作他用和不必要的流失。
三是制定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通报规程。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主要用途进行定期通报,让群众掌握资金去向,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利于城镇化资金使用的群众监督。
3. 银行怎样把握城镇化建设带来的商机
据此速度预计,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超过60%。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银行业务拓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机遇,银行业也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撑,与此同时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也不可避免地给银行业带来了相应的金融风险。因此,把握机遇、提供支持、防范风险,成为银行业在城镇化建设中开展业务的重要着力点。 城镇化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发展机遇。从产行业层面看,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土地和房地产开发领域、产业升级和集聚领域、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以及个人信贷业务领域方面,城镇化建设都将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商机。从区域层面讲,城镇化程度相对不足的中西部地区必将成为城镇化建设的重点。商业银行在信贷资源的区域配置上,可向中西部地区发展条件较好,正在或可能形成新的城市群和新的增长极的区域适当倾斜。 面对城镇化建设带来的种种商机,当前银行业需要着眼长远,把握机遇,加快对城镇化建设带给银行业务拓展影响的分析研究,抓好统筹安排。根据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趋势,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巨大作用,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化进程中涉及面最广,种类最多,经营形式最多样化的环节。这些建设项目大都具有资金需求大,建设周期长及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当争取抓住此类项目机遇,拓展自身业务。 其次银行业应积极推动城市土地经营管理及城镇房地产开发,为政府城市经营战略提供支持,加快发展住房信贷业务,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第三,银行业应立足加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城镇工业化进程。第四,银行业要积极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目的、消费行为、消费结构及消费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最后,各商业银行应加快金融业务创新,适应城镇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需求。 城镇化建设为商业银行加快业务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但市场在产生机遇的同时往往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必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同时做好市场拓展和风险防范。首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贷款的风险防范,同时高度关注房地产过热可能产生的经济泡沫现象,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可能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外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要加强对其信贷政策的分析研究,切实引导信贷资金投向,防止盲目投入带来的风险。在消费信贷领域,要积极建立健全消费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4. 标题 具体说明,城镇化会带来哪些方面的财政支出需求
城镇化带来财政支出需求的最主要方面是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道路交通。比如公共卫生教育教学设施等等。
5. 如何推进城镇化建设
如何推进城镇化建设
一、要树立“以农为本”的农村城镇化建设理念。“以农为本”是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农村城镇化建设,一切都要以有利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为前提,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有效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进程,逐渐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要对农村城镇化建设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规划。科学规划决定了农村城镇化的未来发展空间。调研论证、科学规划要根据当地资源、产业、区位、文化等现实状况和优势特色,充分发掘未来发展的潜在能力,才能正确定位城镇化的发展方向,明确城镇的功能定位。科学规划要有前瞻性,要具有对未来农村发展的可融性,同时又要考虑区域内的协调性。可融性就是要对未来发展的空间留有余地,区域协调性,就是要考虑一定半径之内区域的优势互补,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可融性和协调性将决定今后城镇发展的水平、速度和质量,决定未来农村城镇化道路能走多远的问题。
三、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夯实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工业化前期,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贡献工业和城市,导致几十年来国家对农业农村投入严重不足。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已经势在必行。近几年农业自然灾害的频发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年西南地区的大旱,再一次暴露了我们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欠账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2004年至2010年,中共中央连续七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并且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这既需要投入切实到位,也需要我们在建设中要结合当地现有的基础设施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对基础设施进行科学改造和完善,使投入产生最大的效益。
四、要有效解决农业人口就业和剩余劳动力转移,这是民生之本。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造成现有劳动力素质不能很好满足城镇化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出现了“需求人才短缺与现有劳动力过剩”的现象。这就要在城镇化进程中,除了贯彻落实好已经实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外,还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就业平台;还要充分发挥本地的教育和科研优势,整合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农民科学种田和就业创业能力。
五、要着力破解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约因素,提高农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土地分散经营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制约瓶颈,极大限制了现代农业科技的普遍推广和应用,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降低了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资金短缺是制约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又一因素。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于资金短缺问题,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已经提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但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打造品牌农业,实现农产品的高效益,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快速转变。
六、要协调做好三产之间的发展,为城镇发展提供产业支撑。城镇的发展离不开产业支撑,但产业的发展要以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为前提,发展低碳、节能、环保的绿色产业,绝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发展。目前我国乡镇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科技含量不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等特点,要对现有的乡镇企业进行积极引导,通过合并重组,鼓励科技创新等方式提高企业的升级改造,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申请规划工业产业集中区,形成产业集聚群,同时也要制定相关政策,发展优质的服务业,创造好的发展环境,做到产业之间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七、要积极做好农村人口老龄化而出现的社会问题,切实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农村家庭现在已经到了独生子女的时代,空巢老人现象将在城乡普遍存在,农村老龄化现象使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健全和完善农村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迫在眉睫,要解决和落实好城乡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城乡人员能够有保障的流动,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借鉴国内外解决人口老龄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城镇进行试点,尽早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6. 钱从哪里来城镇 化是如何走过来的
本文选自《新型城镇化融资与金融改革》一书,全书围绕投融资方式及财政、金融体系改革展开研究,探缩适合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融资体系建设路径。该书由巴曙松教授、杨现领博士所著,于2014年12月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发行。网络百家将陆续为读者摘录书中精彩内容,本文为该系列读书笔记第四期。
城镇化融资体系从计划经济时代统一拨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多种融资方式并存,经历了60余年的发展。财税制度和政府的收入支出紧密相连。城镇化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公共服务和保障房建设等内容。保障房建设是商品房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支出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和一般公共服务在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进行支出。地方政府支出包括很多方面,根据统计局数据,地方政府需要对教育、医疗、救灾、交通等22个项目进行支出,而这些支出都需要对相应财政收入进行支撑。中国的财政收支体系经历了大致三个阶段的发展,每个阶段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也决定了地方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公共服务和保障房建设等支出的规模已经配套的融资方式。本章从财政体系的发展脉络出发,对各个时期的税收和支出项目进行系统化的梳理,进而对比地方政府的城镇化支出和相应收入以及融资方式。
1949~1978年
从1949建国至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阶段,城镇化融资以财政拨付为主要手段。中央通过指令性的计划和投资,价格管制,税收集中和金融统一来确保计划经济的运行。在这一时期,城镇化建设基本上完全由中央政府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经济建设计划的执行者。因此,地方政府在这一阶段并不是城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而这一漫长时期城镇化建设的方式则主要是财政拨款。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财政和城镇化建设的主要特征是中央高度集权。1950年至1968年采取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1年至1957年采取控制支出的分类分成的财政制度;1958年采取的不控制支出的分类分成的财政制度;1959年至1967年,1969至1978年采取都是总额分成的财政制度。在统收统支的制度下,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相应办法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政府的一切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地方所需支出由中央逐级拨付。分类分成是一种财政收入分配形式,主要做法是将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三类: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类。在“一五”期间,中央收入占全部预算收入的80%,而占预算支出的75%(刘小川,2008)。
在19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财政制度主要是以统收统支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还是有一定的自主权利,而不完全是中央经济计划的执行者。这些基层政府在经济管理上的权限,和1958年短暂的不控制支出的分类分层的财政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这个时期短暂的财政分权,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启动的财政分权做了经验上的铺垫。事实上,虽然1988年的财政包干制度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但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国的财政制度基本上延续了78年以前的体制。另外,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地方政府通过债务进行融资尝试;而中国建设银行的设立以为地方政府以银行贷款为融资手段做了金融机制上的准备。在这一时期,虽然经历了几次财政权力的下放与上收,但总体维持了中央统一领导的基本格局。地方政府主要是中央经济计划的执行机构,地方政府对经济建设的管理范围和权限都非常有限。
自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对于城镇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实施的是无偿拨款管理体制。在这一时期,经济建设通常占财政支出的40%左右。经济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流动资金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等。其中基本建设费用支出又在经济建设支出中占主要比重。这种高额的经济建设拨款支出,对整个财政收支和国民经济运行都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经济建设在国民经济中的首要地位,在有些年份甚至会出现优先确定基建盘子再安排其他支出的现象。经济建设占比也因此出现了较大波动的特征。对于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体制,中央也进行过不同的尝试。1954年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隶属财政部,专门负责基本建设贷款事项。1958年,中央实行了投资包干体制。在投资包干体制下,建设部门和单位统一掌握基本建设投资。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可以自行安排。同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被撤销。但是这种不控制支出的包干体制施行了一年。在1962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恢复;1970年建设银行被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72年再次恢复。在这一时期,经济建设投资的责任和权利脱节,缺乏相应的责任主题和约束机制。建设银行只是负责办理财政拨款的部门,也有一定监督只能,但是不是现代意义的商业银行也不是投资的责任主体。由于经济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只是中央计划经济的执行部门,也不会考虑基本建设投资的风险,因此这一期间基本建设突出规模失控。
“一五”和“二五”时期,中央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不重视。优先发展基础的生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从“一五”时期的2.13%和下降到“二五”时期的1.96%。1963年国务院规定大中城市是工商业附加税、公共事业附加税和房地产税,统一划归市财政,作为城市维护三项费用,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房屋维护保养支出。文革期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出于停滞状态。在1978年,另外开辟了城市工商利润的5%作为城市建设基金,由此,城市维护三项费用扩大成为四项费用。
1978~1994年
1978年至1993年这一时期以财政包干体制下对多种融资方式进行探索为特征。在金融市场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地方债券和银行贷款等等融资渠道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是财政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收支较为平衡,并未产生通过金融市场为城镇化进行融资的实质性需求。
从改革开放至1993年底,这一时期财政体制的主要形式是“大包干”。地方政府不完全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而是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可以分为几个方面。第一个是计划权力的下放。很多政策的制定权包括经济计划减少的范围,商品价格的制定,筹建新企业等等都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第二就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对于生产性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金额的上限得到了提高;对于非生产性项目,原则上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审批。第三就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在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上拥有了更多的支配权,财政收入和支出逐渐开始统一起来。第四就是金融分权。1983年开始商业银行和中央进行了分离。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一方面受上级部门领导,另一方面受当地政府领导。地方政府对银行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对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信贷决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央对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和财政收入支出权限的下放,使得地方政府成为城镇化建设中的投资和融资责任主体。而伴随的国企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为多种融资方式的探索提供了充分的市场背景。
1978和1979年是改革开放后财政改革的两年调整期。1978年12月中共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拉响了号角。根据会议决议,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一九七九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指出,现在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由于多年积累的经济体制问题,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而百业待兴的局面也要求中央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1979年财政部成立了体制改革小组,在江苏试行了“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四川试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这一时期虽然中央对地方下放了财权和事权,但是财政打包天下的局面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角度来说,还是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但是可以发现预算外投资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这一趋势和随着金融市场改革而逐步拓宽的融资渠道紧密相关。
经过两年的准备和探索,1980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这个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俗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出台不仅仅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让权放利的改革要求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也是为了缓解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从1980起至1994年分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有所调整,但是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总体上属于“分灶吃饭”体制。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这一时期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1980年到1984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第二个阶段就是1985年到1987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第三个阶段就是1988年到1993年“多种形式包干”的财政体制。和1978年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各种不同财政体制尝试不同,其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财政格局,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打开了局面。这次体制改革分为“划分收支”和“分级包干”两个层面。所谓划分收支,是指明确的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范围。划分收支不仅仅从收入上将一部分国家预算收入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也从支出上通过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来确定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地方基本建设支出和社会于公共事物支出等等费用划归为地方支出。这些支出后来构成了地方城镇建设资金需求的主要成份。
从1979年至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融资渠道得以逐步的发展和扩大。1985年起,原四项费用中的工商业附加税被取消,四项费用中的其他三项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来源。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城市工商利润的5%留成从费用改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税。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根据该通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的确是生产、生活特别急需而地方政府又难以解决融资问题的公共设施,要实行多种渠道融资的方式。从1986年至今,城市建设基金的来源主要有7个渠道,包括财政筹集、资源补偿筹集、政策性筹集、信贷筹集、利用外资、市场筹集、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筹集主要就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共事业附加税、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拨款、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财政筹集资金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比重逐年降低。
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开始了一轮新的税制改革。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是在两次“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利改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府的财政收入开始主要依靠税收,而不是国企的利润上缴。中央和地方主要根据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来对基于“利改税”后的种子税种对财政收入进行划分。从1978至1993年以“分灶吃饭”为主要特征的财政体制下,中国整体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中央也通过不断的调整对这一时期的财政制度进行改建,但是这一时期经济依然带有很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和国企的关系仍然错综复杂,分级包干体制的收入划分仍受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高培勇,2008)。俞光远(2009)认为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在如下三个方面促进了新一轮更加全面的财政体制改革。第一是财政包干体制限定了上缴中央的财政数额,导致了中央财政收入连年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1980年至1993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25.7%下降的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从24.5%下降到22%。这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大幅度降低,极大的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第二是财政包干体制还助长了地方的重复建设和经济封锁,对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以及经济结构调整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三是1988年以来的多种包干制度,使得财政体制繁复,不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地区之间财政收支不平衡,影响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这几点原因成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动力。
1994至今
1994年至今,中国的财政体制主要是分税制。分税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是进行税制的市场化改革,而直接原因则是中央财政收入自1985年连年下降。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导致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而逐渐依赖土地融资、债务融资等市场化融资手段。
1992年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税收制度也进入了全面改革的阶段。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从此,中国财政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全国开始统一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根据该决定,分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结构分布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知道,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分税制改革主要分为分事,分税和分管三个层次的含义。分事是指各级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权进行划分,并据此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分税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财权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将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个来源;分管是指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中国的税收体制也进行了一次全面改革。税制改革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俞光远,2009)。第一是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第二是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所得税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再进行区分,将对各个类型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不同所得税统一的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第三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降对个人征收的收入调节税和面向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户的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个人所得税。第四是对其他工商税制也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将原有的27个税种减少至23个税种,对税制了进行简化,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在这次税制改革之后,一个能够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了。中国的财政收入也得到了稳步的提高,从1994年至1999年,中国每年的财政收入增加一千多亿。
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是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以1992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划分了政府性投资和社会投资的边界。将投资划分为公益性投资,基础性投资和竞争性投资三大类。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划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项目,而基础性项目投资以政府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投资。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调整国民经济结果、协调地区发展、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等事务支出。地方需要承担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支出,地方文教卫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等。
分税制一方面提高了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另一方面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分税制以前,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固定的;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分税制也成功的规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地位,中国财政总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后也得到了迅速增长。1998年全国的财政收入是9863亿元,是1993年财政收入的2.27倍。1993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是22%,到1994年上升为55.7%。中央政府收入比重提高意味中地方政府收入比重的降低。地方税收体系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除营业税以为,地方性的税收收入主要属于零星的小额税种,且各税种之间缺乏内在的互补性,使得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够稳定。另外地方税的立法权和很多地方税的减免权都集中在中央,集中的地方税管理模式不利于其适应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分税制改革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税制改革,通过改革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了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转移支付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但是分税制改革所带来的财权上收和事权下放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具体而言,城镇化融资问题一方面来源于快速增长的城镇化融资需求,另外一方面来源于地方政府自身财政收入积累缓慢。
快速增长的城镇化融资需求加剧了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进行融资的压力。分税制以后,中国地方政府成为城镇化建设的投资和融资主体。如前所述,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同时减少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例。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事权扩大,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多,造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3.3%,比1993年增加了31.3个百分点。但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总支出却和分税制改革之前差别不大。根据毛腾飞(2010)的测算,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72.%的财政收入去承担62%的财政支出,但是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用47.4%的财政收入去承担71.8%的财政支出责任。
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隶属管辖关系,使得中央政府对财权不断上收,对相应的事权则不断下放。这种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特征不仅仅表现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更加表现在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这种事权和财权的分离导致基础政府的财政压力越来越大。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为52547.11亿元,而财政支出为92733.68亿元,收支缺口高达40186.57亿元。由于地方政府成为城镇化推进的责任主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服务保障、保障房和基本的公共服务支出等等所需的巨额资金投入都需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支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保障房建设所带来的融资基本上占财政支出的大部分,2011年和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支出占整个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86%。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城镇化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城镇化融资问题在分税制改革的制度背景下迅速凸显了出来。
(本文节选自巴曙松教授及杨现领博士著作《新型城镇化融资与金融改革》,该书于2014年12月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巴曙松、杨现领:《新型城镇化融资与金融改革》:2014年12月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发行,购书链接详见如下:
7. 如何解决城镇化建设多元化投融资
围绕着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包括农民进城的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医院、版保障房等都将产生巨大的资权金需求,也鲜明地提出了一个问题——新型城镇化建设,钱从哪里来?一直以来,土地财政就是各地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一方面土地财政饱受诟病,会加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土地财政来满足城镇化在建设和维护方面的资金需求,不仅难以做到而且也是不可持续的。到2030年,将有10亿人生活在城市,如何让这些人生活得更加有质量、更加有水准,迫切需要有效的资金匹配机制来加以实现。在解决城镇化“钱从哪里来”的困境中,“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融资跟进”将是应有的题中之义。
8. 求建行信贷文件(建总发{2013}2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镇化建设的前题是“宅基地应该自由流转、自由买卖”
要想农村城镇化建设落实。只有先解决籍户、宅基地问题。宅基地自由流转、自由买卖的政策应该尽快出台。
农民进城发展了,他不需要宅基地、土地了。他需要的是资金。所以宅基地就应该自由买卖、自由流转,这样不但农民没有的后顾之忧,也解决了燃眉之急。宅基地、承包地自由流转的政策要尽快出台,已迫在眉睫。百姓等不及了。社会发展飞快,死的政策不变(宅基地不可流转)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阻碍人民的需求。
出台政策要头忙顾头,脚忙顾脚。不能说等想好了(农民的教育、养老……)一起出台,那是不客观的,什么着急,先出台什么政策。(就向抓贪官一样,你不能等抓完了一起处理吧,那是不可能的)。政策也是一样,就是出台了政策,有不合理的也得随时修改。
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政策要尽快出台。因为宅基地不可流转政策的存在,滋生诱发了大量社会问题。对社会,对百姓无利。挑动百姓打官司,制造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社会不能安定团结,百姓不能安居乐业过太平日子。不能让以北京“李玉兰”为例的官司在全国各地继承打下去,民不聊生,打这样的官司是因为政策的不合理引出的。所谓的“农民”见到了利益他就要,见不到利益给他他都不要,这样的官司一定要制止。保护农民利益不能体现在不讲理,不讲诚信上,卖完东西可以往回要,那不是在保护农民利益。(因为农民卖宅基地自有他的道理)农民进城发展了,他不需要宅基地了。所以这个政策保护的是一小撮不讲理、不讲城信,钻法律空子的臭无赖。这个政策没给百姓造福,只是给社会添乱而已。
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政策要尽快出台,出台政策要头忙顾头、脚忙顾脚。不能说等想好了一起出台,那是不客观的,就是出台了政策,有不合理的也得随时修改,怎么能说想好了(农民教育、养老……)一起出台呢。那得等到猴年马月?不用建设城镇化了。
只有解决了宅基地自由流转的问题。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建设农村城镇化才能进一步落实。
9.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10. 现在城镇化建设这块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中投国发在城镇化建设这块做的还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