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贷款要交1000快钱的人身保险
找当地的贷款机构当面申请办理,异地是办不到贷款的,借款人不在北京不建议操作。
㈡ 我办理贷款为什么还要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为了保证你在贷款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仍然能够拥有贷款偿还能力,并且保险理赔惠内及你的家人,即使容以后你没有工作能力不能收入,也可以防止家庭遭遇经济上的重大变故。这主要是银行避免损失的一种办法。如果借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由保险公司赔付相应数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用于支付无法偿还的贷款。这是很行的一种风险管控手段,同时也是对贷款者的一种保护,只要想想万一贷款人万一发生意外损失最大的还是贷款人
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何意义
1、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让全体农民共事改革开放的成果,党和政府不断加大了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力度。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工作要求。众所周知,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都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只有通过有效的组合才可能实现金融服务效应的最大化。农村小额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需要小额保险的大力发展。从国家政策层面而言,小额信贷能帮助农民生产致富,而小额保险能保护农民将努力积累起来的财富不受外来风险的吞噬;从小额信贷机构层面而言,小额信贷需要小额意外保险作为辅助,以减少其信贷风险,小额保险能在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冲击而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贷款的安全,既可以增加信贷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积极性,缓解农户面临的信贷困境,又可以使小额信贷机构能够持续经营。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促进农村小额金融持续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
2、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提升农民保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包括失地农民、流动农民工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生育、失去土地、意外事故等保障需求在内的保障体系。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采取了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还没有向广大农村覆盖,农村新农合的保障程度还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家庭小型化,收入水平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从事高风险行业,使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这更加重了农村保障体系不足的严重性。
㈣ 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
你好!借款人人身意外险是不同于我们平常看到的保险。具体条款这儿没内有。大致的意容思是这样的,当借款人发生意外身故时,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由保险公司偿还借款,这个保险的保额等同于借款额。保险期限就是借款期限。当借款人还清借款时,保险自然终止。这个保险的受益人是贷出人 。这里要说明的是,一般在国外,这个保险是由贷出人购买的,这主要由市场地位决定的。
㈤ 办小额贷款须同时买人身意外保险合理吗
问其原因,答复恐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意外,不能偿还其贷款,购买保版险后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权由保险公司偿还。我认为这是银行在搭车销售保险,保险公司有这项业务吗?你银行也超出了你的业务范围,利用贷款人用款急切之心情强迫购买,岂不是购买了保险就不用偿还贷款了,反正购买了保险,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这叫支持农业生产吗?这是负担!贷款人已经付出了利息,担保人已提供担保,你银行做何解释?是否存在银行与保险双方利益双赢,这么多的贷款户,银行损害的可是群体利益!诚信何在! (省行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24条也提到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㈥ 农行三户联保贷款人身意外保险是自愿买的么
强制购买的,因为如果在贷款期间贷款人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把贷款人的钱还给银行。这是银行对自身的一种保护
㈦ 人身保险可以做贷款吗
可以,保单贷需要缴费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年交保费还有就是缴费年期
㈧ 一个人又有农户贷款有个个人贷款,银行怎么规避分险
有农户贷款,来说明他是农村户自口,并且在农村有房子有土地
有个人贷款,要看一下这个个人贷款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
同时也要看一下,这两笔贷款首先发放的哪一笔,根据题主说明的情况,有很多种可能性。
银行角度出发,首先审核一下他的个人征信报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如果名下贷款很多且无任何违约情况,说明他还是很重视自己的信用,不会轻易逾期
其次核实一下他的真实收入以及真实的贷款用途,是否是刚性需求,是否每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贷款是用来消费还是投资,如果是投资,一定多关注他的投资对象
然后还要仔细调查他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家庭稳定上有老下有小,且在一座城市社会关系网稳定的人,在没有非常突发事件下,不易发生逾期
综上所述,如果都能准确掌握,银行的风险应该也算规避的差不多了
㈨ 农户保证贷款怎么办理
一、农户保证贷款保证人需注意清偿能力
实践中,农户保证贷款在保证人方面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就是保证人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其主要成因:
一是保证人在自身借了一定数额的贷款后,又为他人保证借款,或者是先后为多个债务人作保证,所借贷款数额较大,严重超过了自身偿还和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是保证人为家庭成员或一个利益共同体内的成员作借款保证。
如夫为妻保证、父为子保证、母为子保证、生产经营组和经济联合体或单位负责人为内部多个成员保证。这些借款绝大多数是用于同一个生产经营项目,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有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当生产或经营出现风险损失时,借款人和保证人将遭受同样的损失,使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同时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偿债能力。
二、农户保证贷款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使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三、农户保证贷款的其他法律问题
保证贷款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
1,关于主体问题。保证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担保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做保证人。一般而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签订。签订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
保证人与贷款人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3,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就是农户保证贷款在申请和办理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了,正所谓有备无患。了解了这些以后,希望各位农民朋友在办理农户保证的贷款的时候,切实注意到以上的几个问题。让贷款能够顺利正常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