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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金建设水利项目

发布时间:2021-07-09 22:40:13

① 出台各种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

青海省相继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若干意见》、《青海省引进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全省地勘工作的管理机制、资金投向、找矿激励措施、吸引大企业参与勘查开发政策、矿业权益分成及矿业权退出机制等,为实现找矿突破和整装勘查提供了制度保障。2009年和2010年,全省地勘工作吸引社会资金14.35亿元,推动了地质找矿工作较快进展。例如,大场金矿整装勘查中,省地勘局与加拿大某公司联合勘查矿区内的主矿区,投入勘查资金约3亿元,并运用勘查新技术,在短期内就获得找矿新突破,到2010年探明金资源量由合作时的63.5吨增加到108.63吨;2011年又引进西部矿业公司在主矿区外围开展矿产勘查,已投入勘查资金1亿元。青海省已将大场金矿整装勘查中的商业跟进,大投入、大突破,视为基本经验和范例。

在贵州省,为加快铝工业新基地的建设,贵州省政府引入战略投资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通过以控股合作或收购的方式,整合务正道地区的铝土矿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成立了中电投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致力于探采一体化。该企业已经控股大竹园铝土矿,收购了瓦厂坪铝土矿,为早日建成务正道地区铝工业基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看中铜仁地区锰矿勘查有资源保障的优势,分别与铜仁地区行政公署签订了49亿元、12亿元的合作开发锰深加工企业,愿意在“十二五”期间发展锰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投资生产附加值高、能耗低、污染小的锰系列产品。在凯里一黄平铝土矿勘查区,多家有实力的企业也表示积极参与铝土矿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意愿,加大延伸铝土矿的产业链。

黑龙江省不片面追求“价款”收入,而是降低门槛,让社会资金进入。这是其他省(自治区)所少有的,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体现“公益先行,商业跟进”的投入顺序。黑龙江省规定:

(1)对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与大型企业组建联合勘查开发实体的,可优先取得探矿权;

(2)对矿山企业利用原生产系统开展矿山周边或深部探矿的,可以通过协议取得探矿权;

(3)根据地勘单位找矿能力和业绩,通过申报和协调,可公平、公正地配置部分探矿权;

(4)优选5个大型矿业集团,到省内合作,为其配置矿业权起引领、示范作用。

(5)在1:5万矿产调查项目中,筛选部分成矿条件好的,投放市场。发现矿产后,投资者可优先取得探矿权。

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式有哪几种

1公募(政府、政策支持)
2阳光私募
3私募

③ 水利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达7462亿元,其中完成额达7260亿元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从而国家对我国水利建设高度重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从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来看,2010-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在波动中增长,2019年全国水利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为7462.23亿元,同比增长13.10%。



8、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将成为未来水利投资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投资已由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投资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一投资体制,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发展,逐步转变为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个人和外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格局。目前水利投资来源渠道有30多项,可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由于水利建设资金投入巨大,国家引入社会资本以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工程,国家采取批准特许经营权、放宽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限制条件和提高回报保障等措施,同时建立财政信贷机制、实行财政贴息、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增加水利利用国内外贷款的额度,以达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目的,并积极推行利用债券筹资建设水利设施,鼓励外商、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农村水电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水利工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④ 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应该如何引导资金投入水利基础建设

⑤ 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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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60号文附件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⑥ 目前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区县水务局、省水利局、发改委、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求高手!

主要是国家投入,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国家投入60-80%,其余部分省、市、县(区回)自筹;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答项目规划、设计编制、申报,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实施、完工验收及结算,运行管理;
区县水务局负责区域内的水利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过程中的中间检查,相关部分的协调;
省水利厅负责规划的审查、设计方案的审定(大型报国家水利部)、实施方案的批准、主持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等。
发改委负责批准项目的规划、批准项目的立项、建设规模、下达建设资金计划;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等。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招标前的项目建设资金的评估等

⑦ 水利产业政策的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 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 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 缓解。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 建设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2000年以前编制好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 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做好规划 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 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 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四条 本政策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 ,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 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 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农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 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 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 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 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 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满足城乡居 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和航运需要。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多种经营,逐步 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 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 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 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 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 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 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 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第九条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 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 。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 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 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受益程度、 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适当 给予补助;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它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地 区和贫困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地方项目中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 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 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 金和劳务投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 入,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 贷款以及国家掌握使用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的要适当 增加。
第十四条 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 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 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 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 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由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印制。审计、监察 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 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利设施更新改 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 不得挪用。
第三章 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 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 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 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 务院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 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足额征收;流域机构直接管理 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计划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各 项收费,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修建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 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 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 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 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和调整水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利建设项目进 行甲、乙类划分,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 预算支付,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 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按照 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 理、监督、营运体系。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以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 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在 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 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鼓励以 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章 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国民经济各行 业和各地区,都必须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大力普及节水技术,节约 各类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业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研究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渠道衬砌、 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尽快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 方式。各级项目审批单位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 、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各级 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水单位要采取 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 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必须包括用水专项论证, 否则不得立项和建设。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 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 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 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所有建设项 目都要有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时,要 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省级人民政 府要依法对生活饮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它 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严格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 符合规定用途的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 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任何生活、生 产活动及建设项目必须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 ,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运河、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水利技术和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普 及推广,重点是防洪抗旱减灾技术、河道整治技术、清淤技术、大型水利工程的关 键性技术、节水技术、生物处理水污染技术、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 、污水科学排放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及水利建设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 要不断提高水利勘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设施与装备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水 利信息网络。
第五章 实 施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中遇 到的问题,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
第三十四条 省级计划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⑧ 四川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方案

按照“十二五”水利发展的目标任务,根据已经批准和编制的相关规划、重点工程前期工作,在分析预测未来5年中央和地方投入可能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十二五”水利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规模。
“十二五”规划投资规模1567亿元(公益性投资1338亿元,占85%;经营性投资229亿元,占15%)。其中:水资源配置工程投资532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34%;农村水利工程投资551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35.1%;流域防洪减灾工程投资329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21%;水土保持工程投资72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4.6%;节水型社会建设投资22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1.4%;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投资61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3.9%。
(二)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筹措原则是:分级负责,分类筹措。公益性投资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经营性投资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
1.现有渠道的常规投入。根据近年来我省水利投入水平,通过争取中央支持、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等方式,预计“十二五”现有投资渠道的常规性投入可达1226亿元。
2.另辟渠道的新增投入。通过进一步加强向国家部委汇报争取更大支持,制定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中加大水利投入的配套政策(比如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积极增加省级财政水利投入、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部分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用好用足水利建设基金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政策等),通过省水务投资集团融资,新增投入341亿元。

⑨ 论水利工程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 以下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水利工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1、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达7462亿元,其中完成额达7260亿元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从而国家对我国水利建设高度重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从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来看,2010-2019年我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规模在波动中增长,2019年全国水利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为7462.23亿元,同比增长13.10%。

8、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将成为未来水利投资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投资已由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投资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一投资体制,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发展,逐步转变为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个人和外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格局。目前水利投资来源渠道有30多项,可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由于水利建设资金投入巨大,国家引入社会资本以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工程,国家采取批准特许经营权、放宽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限制条件和提高回报保障等措施,同时建立财政信贷机制、实行财政贴息、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增加水利利用国内外贷款的额度,以达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目的,并积极推行利用债券筹资建设水利设施,鼓励外商、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农村水电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⑩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什么税,计提的基数是多少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属于地方性规费,计提的基数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水利建设资金属于地方性规费,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义务收入。 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0)鼓励社会资金建设水利项目扩展阅读:

征收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

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统一降低25%[2]

北京于2019年起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计给单位和个人减负2亿元。[3]

免缴范围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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