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眾籌網站建設應該具備哪些資質,如何辦理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國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中國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中國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從監管層來看,3月中旬釋放的信號是「P2P行業將不會實行牌照準入制度」:P2P行業歸屬銀監會,監管原則是明確P2P行業的業務本質,使其規位「金融信息服務中介」,嚴防其異化為「信用中介」,杜絕其變身銀行開展類銀行業務。此前包括 「平台擔保」、「資金池操作」、「資金假託管」 等被業內人士認為的灰色操作手法將被明令禁止。 但伴隨著五六月份以來,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業內傳聞已被放棄的牌照準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採用。面對風險形勢的變化,監管思路隨之改變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的發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跡象。 P2P需要一塊牌照嗎?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過平台進行純粹的借貸雙方撮合,如拍拍貸之類,另外一種就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即由流轉人先放出貸款給借款人,然後將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轉讓的模式,這種流轉人可以是平台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如宜人貸流轉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發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進行債權合作的流轉模式,這種模式最初由安心貸推行擔保公司對流轉債權進行擔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也可以小貸公司直接將債權放在平台公司流轉,然後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模式將流轉人模式進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有關部門對P2P正開展調研。可以看出國家對P2P的發展總體上是鼓勵的,但也在做進一步對存在的行業風險、涉及的監管問題等進行研究。從已披露的P2P的風險來看,一類是本身中國絡平台打著P2P的名義為自有項目進行非法集資,編造虛假項目,實際上屬於詐騙;另一類是平台不顧本身實力不足,對借款進行擔保,而對項目貸款的審查等缺乏經驗。另外從許多經營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徵信系統不能與人行徵信系統對接,投資者對中國站缺乏識別能力等。許多平台、學者等提出了將P2P納入監管,發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塊牌照嗎?這需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是純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實就是一個發布和充值等的服務平台,只要人數和金額在一定范圍,借款人、投資人通過注冊和平台上的信息進行相互認識了解,那麼借款人、貸款人之間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以現在的金融框架,無需任何金融牌照許可。當然如果有相關機構對這種平台進行監管,以確保中國站以及其項目的真實性,並且納入徵信統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應該是一種金融許可。倒是應該盡快出台《民間借貸法》,並且對假冒P2P 進行非法集資的進行打擊,而不是說P2P本身有什麼問題。 其二,平台只提供債權流轉平台的情況。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人將債權放在平台進行流轉,應該說屬於合法的債權轉讓,而且債權由獨立的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自身擔保,這也是應該鼓勵的促進金融交易繁榮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貸的風險,應該也不提倡用金融許可來控制,倒是應該按相關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的擔保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P2P平台實際上參與了債權的買賣,投資者的風險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擔,對於這類業務,可以考慮有專門的金融許可,需要對平台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規范發展P2P金融,促進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不是金融許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據P2P 具體開展的業務來定,對於能夠放開,能夠由市場做主的就不需要許可牌照。但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起建立整體的信用體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牽頭
B. 什麼叫做現金池和現金管理是何種關系
現金池業務,是指屬於同一家集團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現金余額實際轉移到一個真實的主賬戶中,主賬戶通常由集團總部控制,成員單位用款時需從主賬戶獲取資金對外支付。這種形式主要用於利息需要對沖。現金池的含義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託貸款利息,並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 現金池的建立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轉移,而這種轉移基本上沒有實際的貿易背景,形成公司間的借貸。在中國,公司間直接借貸是《貸款通則》所明令禁止的。現金池的實際運營模式就是採用委託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在集團內部進行劃撥。委託貸款簡單說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貸款,委託第三方(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損失風險,只負責按照委託人所指定的對象或投向、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定妥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委託貸款被用作是繞開公司間借貸禁令的一種方法。但是委託貸款模式也意味著額外的稅務成本—利息營業稅,且每次交易還必須繳納印花稅。母賬戶向子賬戶發放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賬戶向母賬戶獲取委託貸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軋差結算的。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必須按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由銀行代為扣繳。同時,每筆委託貸款要按貸款金額的萬分之0.5繳納印花稅。 資金往來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營業稅-印花稅-手續費(手續費專指構成發放委託貸款的手續費,其中的資金劃轉手續費用與其他結算資金劃轉費用採用同一標准)+目標余額銀行存款利息。銀行本身還會按委託貸款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委託貸款的筆數收取手續費,除委託貸款利息支出外,這些稅費是現金池各成員企業在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整體資金營運成本特別是集團內資金借貸成本時必須承擔的額外財務費用。
C. 成立眾籌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從監管層來看,3月中旬釋放的信號是「P2P行業將不會實行牌照準入制度」:P2P行業歸屬銀監會,監管原則是明確P2P行業的業務本質,使其規位「金融信息服務中介」,嚴防其異化為「信用中介」,杜絕其變身銀行開展類銀行業務。此前包括 「平台擔保」、「資金池操作」、「資金假託管」 等被業內人士認為的灰色操作手法將被明令禁止。
但伴隨著五六月份以來,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業內傳聞已被放棄的牌照準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採用。面對風險形勢的變化,監管思路隨之改變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的發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跡象。
P2P需要一塊牌照嗎?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過平台進行純粹的借貸雙方撮合,如拍拍貸之類,另外一種就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即由流轉人先放出貸款給借款人,然後將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轉讓的模式,這種流轉人可以是平台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如宜人貸流轉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發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進行債權合作的流轉模式,這種模式最初由安心貸推行擔保公司對流轉債權進行擔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也可以小貸公司直接將債權放在平台公司流轉,然後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模式將流轉人模式進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有關部門對P2P正開展調研。可以看出國家對P2P的發展總體上是鼓勵的,但也在做進一步對存在的行業風險、涉及的監管問題等進行研究。從已披露的P2P的風險來看,一類是本身網路平台打著P2P的名義為自有項目進行非法集資,編造虛假項目,實際上屬於詐騙;另一類是平台不顧本身實力不足,對借款進行擔保,而對項目貸款的審查等缺乏經驗。另外從許多經營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徵信系統不能與人行徵信系統對接,投資者對網站缺乏識別能力等。許多平台、學者等提出了將P2P納入監管,發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塊牌照嗎?這需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是純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實就是一個發布和充值等的服務平台,只要人數和金額在一定范圍,借款人、投資人通過注冊和平台上的信息進行相互認識了解,那麼借款人、貸款人之間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以現在的金融框架,無需任何金融牌照許可。當然如果有相關機構對這種平台進行監管,以確保網站以及其項目的真實性,並且納入徵信統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應該是一種金融許可。倒是應該盡快出台《民間借貸法》,並且對假冒P2P 進行非法集資的進行打擊,而不是說P2P本身有什麼問題。
其二,平台只提供債權流轉平台的情況。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人將債權放在平台進行流轉,應該說屬於合法的債權轉讓,而且債權由獨立的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自身擔保,這也是應該鼓勵的促進金融交易繁榮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貸的風險,應該也不提倡用金融許可來控制,倒是應該按相關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的擔保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P2P平台實際上參與了債權的買賣,投資者的風險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擔,對於這類業務,可以考慮有專門的金融許可,需要對平台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規范發展P2P金融,促進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不是金融許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據P2P 具體開展的業務來定,對於能夠放開,能夠由市場做主的就不需要許可牌照。但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起建立整體的信用體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牽頭。
D. 深圳社保出現個人繳費資金池操作不可以的是怎麼回事
嗯,肯定是系統暫時出了問題,你可以等等再看,再登錄,再操作一下
E. 虛擬現金池現金池填平發生物理劃轉了嗎
現金池業務,是指屬於同一家集團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現金余額實際轉移到一個真實的主賬戶中,主賬戶通常由集團總部控制,成員單位用款時需從主賬戶獲取資金對外支付。這種形式主要用於利息需要對沖。現金池的含義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託貸款利息,並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現金池的建立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轉移,而這種轉移基本上沒有實際的貿易背景,形成公司間的借貸。在中國,公司間直接借貸是《貸款通則》所明令禁止的。現金池的實際運營模式就是採用委託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在集團內部進行劃撥。委託貸款簡單說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貸款,委託第三方(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損失風險,只負責按照委託人所指定的對象或投向、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定妥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委託貸款被用作是繞開公司間借貸禁令的一種方法。但是委託貸款模式也意味著額外的稅務成本—利息營業稅,且每次交易還必須繳納印花稅。母賬戶向子賬戶發放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賬戶向母賬戶獲取委託貸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軋差結算的。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必須按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由銀行代為扣繳。同時,每筆委託貸款要按貸款金額的萬分之0.5繳納印花稅。資金往來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營業稅-印花稅-手續費(手續費專指構成發放委託貸款的手續費,其中的資金劃轉手續費用與其他結算資金劃轉費用採用同一標准)+目標余額銀行存款利息。銀行本身還會按委託貸款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委託貸款的筆數收取手續費,除委託貸款利息支出外,這些稅費是現金池各成員企業在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整體資金營運成本特別是集團內資金借貸成本時必須承擔的額外財務費用。
F. 在債權轉讓的模式中,如何才能有效的防範平台資金池的產生呢
債權轉讓模式,也叫宜信模式,和直投模式一起,是 當前主要的兩種P2P平台運行模式。
直投模式的最大瑕疵在於存在法律真空,債權轉讓模式相對來 說,程序和法律上更為嚴謹周密,但是也存在一個問題: 如果平台違規操作,很容易形成龐氏(轉讓不存在的債權),並據此形成資金池。
在具體的操作中,違規平台可能會從如下幾個方面做手腳:
1、轉讓假債權,等同於發假標,資金完全沖入資金池;
2、轉讓真實的垃圾債權,將一些呆壞賬拿來轉讓,資金其實流向資金池;
3、一債多轉,就是重復發 標。一般會配合拆標進行。比如上個月5號發了標,過幾 天又發。就是說標是真的,項目是真的,重復發(實際上也是假標)。
對於情況1和2,涉及項目的真實性和項目質量,是考察甄選平台的重點,稍微研究一下,是比較容易發現的。但難就難在第三種情況,這一點,很不容易看出來,除非把平台的所有項目拿出來核對,看看拆標後的所有子項目,在期限和總金額上,是否吻合。真正的平台發假標, 是這么乾的,而不僅是赤裸裸地編造假項目。
G. 現金池的基本信息
含義
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託貸款利息,並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
相關的稅收和費用
現金池的建立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轉移,而這種轉移基本上沒有實際的貿易背景,形成公司間的借貸。在中國,公司間直接借貸是《貸款通則》所明令禁止的。現金池的實際運營模式就是採用委託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在集團內部進行劃撥。委託貸款簡單說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貸款,委託第三方(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損失風險,只負責按照委託人所指定的對象或投向、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定妥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委託貸款被用作是繞開公司間借貸禁令的一種方法。但是委託貸款模式也意味著額外的稅務成本—利息營業稅,且每次交易還必須繳納印花稅。母賬戶向子賬戶發放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賬戶向母賬戶獲取委託貸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軋差結算的。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必須按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由銀行代為扣繳。同時,每筆委託貸款要按貸款金額的萬分之0.5繳納印花稅。
資金往來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營業稅-印花稅-手續費(手續費專指構成發放委託貸款的手續費,其中的資金劃轉手續費用與其他結算資金劃轉費用採用同一標准)+目標余額銀行存款利息。銀行本身還會按委託貸款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委託貸款的筆數收取手續費,除委託貸款利息支出外,這些稅費是現金池各成員企業在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整體資金營運成本特別是集團內資金借貸成本時必須承擔的額外財務費用。
注意事項
首先,由於中國金融管制,外匯管制的存在,企業在建立現金池的時候,必須要注意到相關條文的規定。特別是對外幣現金池賬戶結構和使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企業在建立外幣現金池還需要事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
其次,由於現金池安排中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同一家銀行開設賬戶,所以企業在選擇合作銀行的時候,所選銀行的機構網點與成員單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應該考慮的問題。同時企業也要充分考慮到銀行的服務質量。國內的一些銀行在推出現金池服務的同時,往往都有自己服務的特色和強勢的地方。企業在選擇銀行時就要充分考慮到這些特色和強勢是不是能夠真正地和企業資金管理需求相符,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銀行也應該能夠根據企業需求量身定製,設計符合企業自身的現金池架構,隨時隨地為企業提供個性化地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服務,使企業更好地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另外,費用問題也是企業選擇合作銀行所必須考慮的。在現金池業務中,企業雖然可以減少集團整體的存貸利差,但卻增加了集團與銀行往來的手續費,使企業獲利大打折扣。因此企業必須盡力將手續費降到最低,否則巨額的手續費會使企業使用現金池變得毫無意義。
H. 對資管資金池應該徹底取締
整頓金融亂象工作在持續升級。在銀監會重拳整治銀行理財產品、金融同業業務以及銀行委託理財產品等之後,證券監管部門又開始將監管槍口指向券商資管資金池業務。這個槍口瞄得准,抓得好。
如果說高杠桿是一切金融風險的原罪的話,那麼資金池就是幫凶。一定要認清楚資金池本質屬性。無論是P2P網貸資金池,還是銀行理財產品資金池;無論是信託產品資金池,還是保險證券基金的資金池,都帶有影子銀行的性質,都是金融的大風險隱患。
這些資金池本質是從事了銀行主體業務的一半,即存款業務。資金池就類似於賦予這些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吸收存款,甚至是公開集資的作用。
資金池的最大風險在於是一本金融的糊塗賬,掩蓋大部分金融風險,推遲與延緩金融風險的暴露,把小風險最終搞成大風險。資金池可能促使券商等盲目擴大池子規模,最終鬧到不可收拾之地步。
資金池是逃避監管,蒙蔽監管部門雙眼的最佳渠道。眾多產品的資金池,一旦發生風險根本理不出、弄不明對應的資金來源,監管根本無從下手。
資金池這本糊塗賬主要糊塗在流動性嚴重錯配或者胡配亂配上。這就導致相互傳染的風險。一旦一個產品出現問題,或可能波及到整個池子里的產品都發生問題。資金池或可能掩蓋最大的流動性錯配風險。
巴菲特有一句名言:海潮下去以後才知道雖在裸泳。如果目前券商、信託、銀行理財產品等一律停止新發行產品,那麼資金鏈條將很快斷裂,流動性立馬出現問題,各類理財產品將面臨無法兌付的危機。
在整個金融去杠桿中,必須徹底整治各個金融機構的資金池問題。銀行、信託、基金、保險等產品資金與資產投資必須一一對應,分開核算,嚴禁放在一個池子里,嚴禁拆東牆補西牆,相互掩蓋風險。
強力監管整頓目的就是防範各類風險,嚴禁錯配資金池,嚴懲違法違規,禁止監管套利。
券商資管產品資金池必須徹底整頓清理,一定不要有任何猶豫彷徨。券商資管產品的期限應和所投資資產期限一一對應,不得存在滾動發行、期限錯配、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業務。嚴格控制資金端和資產端的久期錯配程度,組合久期和杠桿倍數不得上升。
對此,應該採取更加果斷的措施。全面叫停券商資金池產品新增業務,存量必須限期整改。
同時,對於信託產品資金池、銀行理財產品資金池等必須下決心徹底勒令全面停止。對於銀行所有委外業務全面叫停,限期收回所有委外資金。
如此力度整頓金融秩序,股市、債市沒有一點點波動才是不正常的。隨著監管層持續推進打擊監管套利和去杠桿,債市5月4日再現大跌,10年期國債收益率進一步上行至3.55%,10年期國開債則逼近4.3%。股市進入紅五月後不僅不紅,反而至今一直是綠色的。
受到監管部門對金融加大整改力度消息影響,市場再次出現一波下跌,「去杠桿」預期有加強跡象,投資者悲觀情緒也在高漲。其實,大可不必。去金融杠桿後市場會更加實在,投資價值會更大,大起大落的過山車行情發生概率會大幅度下降。對市場絕對是長期性的根本利好,投資者將會迎來一個更加透明、公平公開的全新資本市場。對此,投資者應該充滿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