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成立,由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各类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自律组织,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任务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省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省银监局,并做好省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省银监局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省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维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南京市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银行的总行、一级分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以及银联公司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核心会员。上述机构在南京市设立的实行二级分行管理模式的分支机构或市级机构,以及南京市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直辖市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表载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会员代表登记表》。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四、《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一家单位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核心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有审议、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活动,有向本会提交议案,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维护合法权益,有向本会申诉或寻求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四、监督本会工作,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参与信息交流,有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六、自愿加入本会,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核心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本会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统计资料、有关文件等及主要负责人、地址变化等信息。
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服从本会依据本章程及公约给予的因违章违约所作出的处理,并自觉纠正和改过。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普通会员享有除监事会、理事会、成员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同时按本会最低标准缴纳会费。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所列或本会公约和规则,不听劝告时,本会理事会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处分结果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
四、暂时停止会籍1—6个月。
五、开除会籍。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处分应经理事会决议;第四项至第五项处分应经会员大会决议。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本会就该项事宜申请复议。会员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应在三个月内对其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单位应委派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籍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会员缴纳入会费、年费和自律保证金等标准。
六、裁决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都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的。
二、1/4以上会员提议的。
三、全体监事提议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江苏省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的处理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会的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制定、修改银行业公约和各项同业公约。
十二、审议、处理、协调影响银行业务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十三、受理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十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列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九名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监督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调查事项的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监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由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五节 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省银监局审核,报民政部备案,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职责根据各委员会专业特点由委员会会议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只限一人。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报民政部门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会补选产生。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采用表决制,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经列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核算。
三、编制本会经费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四、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公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并经江苏省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江苏省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七节 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 秘书长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得连任,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会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并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关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省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改选或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
第五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和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由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七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两种,入会费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以会员单位在本会所任职级按年度缴纳。
二、各种咨询、服务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经费开支
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其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或因情况变化超支较大及其它大额支出,在正常的会费收入无法开支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向会员临时征收或分担专项经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实行月薪加奖金制度,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标准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年月 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② 银监会(2008)3号令附录(目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9ǘ┰谂┐逍庞煤献魃缂捌淞仙缁∩弦孕律韬喜⒎绞椒⑵鹕枇ⅲ弧。ㄈ┳⒉嶙时疚到勺时荆畹拖薅钗担埃埃巴蛟嗣癖遥弧。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亩隆⒏呒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细翊右等嗽保弧。ㄎ澹┯薪∪淖橹购凸芾碇贫龋弧。┯蟹弦蟮挠党∷踩婪洞胧┖陀胍滴裼泄氐钠渌枋?73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e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余下全文>>
③ 金融机构常说的“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计划”有什么区别
外行,但是从字面上应该是在资金和资产上得区别,资产应该设计房产,股票,重金属一类,偏向管理。资金管理应该偏向投资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
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五)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由9人至15人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下设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2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八)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九)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业务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则。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经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五十七条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风险基金的拨款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五十八条风险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对风险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风险基金的使用
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力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条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市场发展的投入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六十一条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发展基金主要是为适应市场发展,开拓市场业务,进行人员培训,实施市场建设方面的投入。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⑤ 求救!原公司章程要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入几条规定,这种章程修正案怎么写啊
下附范例,仅供参考!(据新规定制定的章程)
第七章贷款担保额度、手续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一般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额度在 万元以下、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担保。特殊情况,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办理年检手续;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已在我公司协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5、自然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偿还能力;无逾期贷款、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记录。
6、申请担保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贷款担保按下列程序进行:
1、贷款担保申请。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确定贷款意向后,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贷款担保申请和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2、贷款担保审查认证。担保公司接到贷款担保申请后实地考察认证,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3、签订贷款担保契约。担保公司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后,与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和担保契约,收取担保手续费,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未经本公司同意贷款展期,公司不负担保责任,后果由有关方面自负。
第三十四条 担保手续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交纳,并在担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三十五条 担保企业除按规定交纳担保手续费外,视风险度不同交纳担保贷款额3—10%的保证金。如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除追查有关责任外,扣押全部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组成人员的工资待遇、办公经费等在担保手续费、担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中列支,开支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1、弥补上年亏损;
2、提取50%作为风险金(总数达到资本金的10%后差额提取);
3、上交税金;
4、为股东分红。
第八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担保资金按规定的财务制度建账,并以担保公司名义存入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应经5到10倍放大担保比例。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144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145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146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147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148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149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150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151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152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153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154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⑥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目录
第一章 金融市场概论
第一节 金融市场相关概念
第二节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
第三节 金融市场的分类
第四节 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
第二节 中央银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
第四节 专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
第五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节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章 银行信贷市场
第一节 银行信贷市场概述
第二节 银行信贷市场构成
第三节 银行信贷产品
第四节 银行信贷市场运行
第四章 同业拆借市场
第一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结构
第三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
第四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运作
第五节 同业拆借的期限与利率
第六节 同业拆借市场管理
第五章 票据市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商业票据市场
第三节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第四节 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
第六章 股票市场
第一节 股票
第二节 股票市场概述
第三节 股票发行市场
第四节 股票流通市场
第七章 债券市场
第一节 债券概述
第二节 债券的发行市场
第三节 债券的流通市场
第八章 基金市场
第一节 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基金市场的运作
第九章 外汇市场
第一节 外汇市场的含义、特点和分类
第二节 外汇市场的市场结构
第三节 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
第十章 黄金市场
第一节 黄金市场概述及分类
第二节 黄金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第三节 黄金市场交易方式
第十一章 信托市场
第一节 信托及金融信托
第二节 信托业务
第三节 信托机构
第十二章 租赁市场
第一节 金融租赁市场概述
第二节 金融租赁市场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融资租赁市场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构成
第三节 保险市场的保险产出过程
第四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十四章 金融创新市场
第一节 金融期货市场
第二节 金融期权市场
第三节 金融互换市场
第四节 中国金融创新市场
参考文献
⑦ 报考人民银行需要什么条件
人民银行招聘条件(根据2018人民银行报考条件整理得):
招聘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经济部门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专业要求:分支机构人员录用招考专业主要包括: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统计、管理(侧重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英语共7类专业。部分分支机构少量招录理工科应届毕业生(不含计算机专业,下同)以及安全保卫、中文、小语种、考古(历史)专业人员。
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
(7)金融机构简章扩展阅读:
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中选择一个招考职位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只能以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报考。
3、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毕业院校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上的院校全称保持一致,社会在职人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工作经历。
4、报考所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2019年度人员录用招考(招聘)报名推荐表》(应届毕业生填写,面试时提交)可从上述网站下载、打印。
5、为方便考生,降低报考成本,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以及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共设置34个考点,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笔试地点,笔试地点与报考单位所在地可以不同,10月20日24:00前,报考人员可修改参加笔试地点。
6、已确认参加笔试的考生,请在规定的时间打印准考证并按要求参加笔试。已确认参加考试的考生,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笔试,请务必于考试结束后7日内,与考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系说明缺考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故缺考人员第二年将不能继续报考,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以适当方式公告无故缺考人员名单。
7、报考人员只能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证报名,并确保考试时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8、在未审查状态下,报考人员可以更改网上报名个人资料、报考职位。资格审查通过后,已提交的个人资料及报考信息将无法更改。资格审查未通过,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9、此次招考不向报考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⑧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
(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
(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
(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
(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
(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
(二)经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
(三)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八条 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准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经本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做内部通报。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经营范围调整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并发行内部刊物。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由本会筹备组决定)。每个会员单位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会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六)审议决定本会的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七)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人民银行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审议和颁布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定建议;
(七)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八)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九)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十一)审定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审议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常务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责;
(六)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和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八)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会员单位派驻本会工作人员的人选由本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
第六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常务副会长与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支付结算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人民银行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报常务副会长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副会长决定;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民政部、人民银行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人民银行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人民银行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