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对金融机构惩戒机制不明确

对金融机构惩戒机制不明确

发布时间:2021-03-04 21:24:32

『壹』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由什么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贰』 反洗钱法中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有何规定

我国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不只限于银行,也不限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还包括特定行业的非金融结构,反洗钱范围更为广泛,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合法审慎原则
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有正当、合理理由怀疑交易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应当拒绝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报告义务。反洗钱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同样应依法审慎地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二)预防监控原则
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对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说,只有将法律规定反洗钱的各项义务转化为预防监控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预防监控原则又可划分为以下具体原则:一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又称识别客户原则,即在与客户建立交易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当依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了解和确定客户的身份;二是保存记录原则,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和调查都在交易发生后进行,因此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备后用;三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则,发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后,应依法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及时报告,为后续的分析、移送、调查提供信息和线索;四是内部监控原则,反洗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仅需要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而且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关、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还要求每个岗位的职员都要进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识别、记录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三)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大量的涉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还涉及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因此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严格把关,同时又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钱协调机制和严密网络,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逃遁,这就必须遵循协调配合原则。
(四)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反洗钱的核心是收集、分析、报告、移送和调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线索,也可能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了既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又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洗钱必须履行保密原则。所有承担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部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其涉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信息,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除了按反洗钱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分析、报告、移送、调查时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关信息。

『叁』 从宏观调控和某些应对风险的制度建设来看,中国政府角度如何应对因次贷危机而引起的金融风险

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我国宏观经济受世界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种影响不断地通过贸易、金融和国际流动这几个渠道向我国传递。在这个过程中稍有不慎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急需采取对策,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工作,掌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及政策的配合工作,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从2007年4月2日起,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破产为标志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已沸沸扬扬至今长达9个多月了。其间不仅对美国的金融、房地产市场和美国的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同时还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不小的冲击。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波及,在此,我们十分有必要对这场危机作一番剖析并由此提出我们的建议和思考。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在美国,抵押贷款市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高低分为最优贷款、次级贷款和超A贷款三类。次级贷款因其贷款标准低而得其名:一是借款人无需很良好的信用记录,二是借款人的债务占其收入的比例及其按揭的比例分别可高达55%和85%。在房价持续走高的时期,此类融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流,而抵押贷款公司则将贷款出售给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银行再将贷款重新打包成抵押贷款证券后出售给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来转移风险。这种资产证券化方式使很多人分享了房产增值的收益。在房价持续走高的背景下,抵押房产的价格始终高于放贷额,放贷公司因此没有风险。同时次级贷款的借款人是按“先低后高”的方式还款,因此次级贷款市场风平浪静。但从2006年开始,美国的房价上涨速度减缓,有些地区出现了下降,抵押品价值相对下降。同时许多借款者在还款额度加大时收入并没有相应增加,逾期还款甚至放弃房产停止还款的现象就逐渐出现,并越来越多了。上述共享利润的模式因为环环相扣的资金链出现断裂,而出现了动摇。当这种现象蔓延开以后,金融风险乃至危机就出现了。房地产市场、抵押贷款市场、衍生品市场乃至股票市场中的各类投机人均难以幸免于难。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以及各市场投资人能够分享丰厚利润是构建于美国房市持续走强、房价上涨并运行稳定这一关键假设之上。当房地产危机来临,个人借款者不能按期交纳还款,次级抵押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金额紧随升高。而购入大量抵押贷券的银行在债券价值缩水后,不断要求追加保证金时,链条中的资金提供断裂了,危机也就一触即发了。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标志美国次级债危机大爆发。大量的次级债券信用等级下调、大量的企业和基金被迫暂停发债等连锁反应出现。随之,欧洲市场也出现了震荡。我国的少量金融机构也因购买了部分次级抵押贷款而受损失。为了应对这场金融风暴,欧美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以紧急注资的方法来缓解短期流动性不足的困境,美联储不得不一再以降息来刺激经济,而这使得美国的通货有了上升的趋势。

次贷危机的警示

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我国宏观经济受世界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种影响不断地通过贸易、金融和国际流动这几个渠道向我国传递。在这个过程中稍有不慎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1、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工作

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一定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估计和多方面的论证,并应有包括预警、补救、转移等一系列的应急方案。中投公司在2007年5月投资 30亿美元购买了美国黑石公司股份。由于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导致黑石公司也未能幸免。我国一些银行也因投资美国次级贷而亏损。这两起投资亏损案例,虽然涉及金额并不太大,但警示是深刻的。这说明在进行对外投资前,除了要有完善的投资计划、严格的审核程序及科学的论证外,更重要的是在项目进行中,要有切实有效的时势跟踪系统。要对进行中的项目建立预警机制,根据各种信息反馈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不能等到损失很大时才进行贷后管理。这个预警机制就是一定要对项目披露的信息进行专业的甄别,并提前向管理层发出警示信号。一旦风险出现了,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惊慌失措,要有一整套控制和化解风险的预案,譬如利用利率互换、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转移风险等等。在目前市场利率和汇率多变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应尽量减少长期投资。这次中投公司承诺4年内不转让黑石的股份,等于是在4年内丧失了主动权,今后应避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2、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①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之一是其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不少问题。

缺乏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和债权人无法及时可靠地判断其决策的成败。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公司一方面向个人借款者推销超出其承载能力的高风险房贷,另一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推销高风险的衍生金融产品(证券化的资产)。可以说充分披露的缺失必然引起会计在危机中预警功能的缺失。充分的会计披露是资本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项制度设计,准确、及时、完整、公开是充分的会计披露的具体要求,不能做到这些要求的机构,要有明确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对客户发放贷款时更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不能因为追求业务量而下降放贷标准。建议尽快将全国的征信系统联网以杜绝信息不对称的漏洞。

②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之二是由不负责任的评级所致的。

当次贷公司将其贷款资产以债券形式卖给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时,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履行了公正的评级职责就成了投资者决策成败的关键点了。继美国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之后,美国政府把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权力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后者认为评级过程透明度的提高以及评级活动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这个环节的缺失将会导致资本市场价格信号传递机制受阻或扭曲。因此建议我国也建立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主要是加强评级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要用公开信用评级的标准、程序等制度设计来杜绝虚假评级的出现,对弄虚作假的评级公司要坚决严惩。这项监管工作建议由证券管理委员会来做,而对这个委员会的监督,建议由人民银行直接执行。

③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之三与美国金融机构未切实执行会计准则有关。

尽管美国早在1997年就制定了全面的金融工具表内确认、表外披露的会计准则,然而在实际应用时,许多金融机构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量来计量其价值,即通过出售市价已经上升的资产来实现利润,但对于市价下跌的资产,则以成本保留在账面上而不用市价来确认损失,造成财务报告中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而决策的正确性再次受到了质疑。因此,规范会计准则以及要求金融机构切实遵循准则,是又一项重要而迫在眉睫的工作。重新制定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包括应用细则以及对大量运用衍生金融产品的金融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两个重要步骤。建议由高校、研究所和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完成此项工作。

3、要掌握宏观调控政策的配合工作

在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选择时,我们目前主要的还是偏重货币政策。截至2007年12月21日,中央银行在2007年共上调了十次准备金率和六次存贷款利率,同时还频频使用了定向国债、央票等方式来收缩流动性。应该说,调控的作用已有显现,但在财政政策的使用方面,还是比较偏弱的。这对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模式、改变经济结构、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性过多等问题是不够的。财政政策能利用税收杠杆和收入政策工具来达到市场经济往往忽视的公平问题,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与刺激消费的目的。因此建议政府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对财政问题引起重视。譬如利息税还有无必要保留、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否应根据物价和收入水平的整体上升而作相应的提高并能够自动调整、物业税等新税种的开征是否应尽可能延迟、政府在财政开支上是否应该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从而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来提高广大中低阶层民众的收入,以此来刺激消费,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肆』 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而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金融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国监管当局无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都积极完善立法,使金融监管拥有相当的力度。法律手段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执法要严格。例如,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技术手段
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实现全系统联网。这样监管当局不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及客观评价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快速反馈监控结果,遏制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管,实际上是将监管当局监管的内容量化成各项监测指标,通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比,最后以监控指标的形式反映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状况判断风险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当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出现波动时,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从监管的发展方向看,各国都在实现非行政化,逐步放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金融业,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触的,虽收效迅速,但震动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时期仍然需要它。
(四)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以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金融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金融监管的经济手段很多,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监管中,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伍』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符合上述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

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其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 发行债券限制。
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 股权激励限制。
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任职资格限制
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准入资格限制
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 荣誉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陆』 货币金融学论述题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做出用从紧的货币政策替代施行了十余年的稳健货币政策。给中国的宏观经济发出了最强硬的信号。无论形成通货膨胀的原因是多么复杂,从总量上看,都表现为流通中的货币超过社会在不变价格下所能提供的商品和劳务总量。提高利率可使现有货币购买力推迟,减少即期社会需求,同时也使银行贷款需求减少;降低利率的作用则相反。央行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其主要政策手段是: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加强信贷控制。如果市场物价上涨,需求过度,经济过度繁荣,被认为是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央行就会采取紧缩货币的政策以减少需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目前确定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中央银行贷款、公开市场,其余的列入国务院确定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因此,在保持公开市场通过央行票据、特别国债等工具大规模回笼货币的同时,目前市场预期最大还是升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有专家称,2008年利率将提高100个基点,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到15%以上,同时,央行将把商业银行信贷年增速控制在13%内,以切段加剧流动性过剩的根源。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正确传导货币政策2008-12-28 19:28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国内经济形势严峻,黑龙江省作为我国能源基地、粮食基地和老工业基地之一,直面挑战同时更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目前在全国经济增长回落情况下,黑龙江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长11.5%,保持了上升态势。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积极应对危机,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一、加大对重大、重点工程的金融扶持力度,推进黑龙江省基础产业建设不断升级

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紧紧围绕市场需求,重点对大型产业项目、“三棚一草”改造、“三供两治”工程、道路交通、大型农业水利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加强对“三农”的支持与服务,加快推动黑龙江省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

努力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全省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千万吨鲜奶、五千万头生猪工程建设,提升农业综合发展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一是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农贷投放增长速度要快于全部贷款投放增长速度。二是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发展大型农用设备、林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货款、股权、仓单、存单等质押贷款,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三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四是组织搞好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试点工作。

三、强化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推动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实力整体提高

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在信用评价、融资担保、债券融资和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不断增强经济活力。一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长要高于上年。二是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三是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放宽中小企业贷款条件,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加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四是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

四、加大对消费信贷的金融开发力度,培育和巩固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持扩大内需

加强消费信贷业务开发推广,促进拉动内需。加强与房屋、土地、保险、担保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大对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的投放力度。加大消费信贷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支持改善民生。采取灵活多样的信贷方式积极支持下岗再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助学、农村泥草房改造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有效需求。

五、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积极主动、深入推进金融改革。深入推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推动地方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和跨区域发展;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重点监测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的区域金融风险。探索建立区域金融稳定监测体系和监测指标体系,丰富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手段,为原有的宏观经济金融分析方法提供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三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准确识别和测量其风险状况,有效控制金融系统风险。四是积极推进“诚信龙江”建设,营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息通报、信用评级结果使用制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诚信龙江”建设。

六、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监测、调研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预测,科学判断经济金融运行总体态势。当前重点研究分析金融危机对全省经济金融的影响,特别是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完善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之间的宏观分析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反馈经济金融运行动态。加大对工业企业景气、物价、银行家问卷、全省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走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需状况的监测力度,调查研究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汇服务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大力推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出口核销网上核销系统,实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和出口核销网上直接办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权限,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开发符合企业需要的外汇避险工具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提高出口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比例,通过贸易融资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研究扩大全省结、售汇业务的构成范围,为边贸结算提供更便捷和全面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全省对外边境贸易发展。

八、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服务中的基础地位,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强全省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支付环境。积极促进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快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全省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着力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拓展银行卡产品和受理市场。进一步推进国库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推广由人民银行面向社会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加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工作,逐步扩大全省上线范围,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安全的电子缴税服务方式。积极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探索国库办理社保基金发放的具体措施和途径,拓宽国库直接支付领域。加强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和反洗钱监管力度。加强反洗钱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深度合作,强化沟通协调,共同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货币发行管理,对粮食收购等急需的现金供应,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全省现金及时有效供应。

『柒』 金融生态环境的存在问题

(一) 金融产权制度性缺陷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大的背景环境下建立并成长起来的。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一直都肩负着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与解困的重任。由于行政上的不当干预、政策性贷款等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曾作过专门的抽样调查统计,统计结果显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过程中,由于计划和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约占10%,而真正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仅为20%(周小川,2004)。
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制度安排。按其表面形式,银行经营者应代表国家对银行进行管理、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事实是,由于产权主体权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权轻责”的怪现象。这严重削弱了我国银行自主经营权利和抗风险能力。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股份制改造,明确了产权制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保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 法律环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国金融业的信用风险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与金融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基本上能与金融业的发展相互协调,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我国《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当时主要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相关规定已与时代不相适宜。由于其缺乏对债权人的合法保护,后果是导致大量的逃废债事件发生,加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刑法》在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乱纪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 社会信用缺失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经济。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务和为避免信用风险而进行的现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约 2000亿元。
信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金融创新效率和金融的稳定。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评估,金融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难度很大,使“骗贷”事件屡有发生。与此同时,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捌』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仅供参考: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体系的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看,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均存在问题。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主导立法现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之初通过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宽泛的空间,使金融市场规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不稳定性;二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明显的部门化倾向。在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同类产品和业务因实施主体不同,而要适用不同规则,进而引发规则适用混乱与监管套利。同时,行政主导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门公权力无序扩张和制约不足,也给政府带来远超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责任。
2,法律体系不够完备,在横向和纵向均存在不足。从横向看,主要表现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货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现有上位法覆盖范围过窄,随着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一问题日益突出。从纵向看,一是法律层次不清。《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将交易法和行业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内,且偏重行业管理,对交易活动规制相对薄弱。混合立法的益处是相对简单,缺点是将一类金融活动归为一个行业,容易造成监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问题,甚至演变成为监管者立法。例如,《信托法》将信托行为规范与信托业规范合一,将信托监管职责赋予中国银监会 ,结果只有银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又是事实上的信托行为,监管机构不得不制订各自的监管办法,造成监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国现有4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多年以后相关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险领域只有一部《保险法》,而机动车财产赔偿、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互助保险等重要事项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过于宽泛和简单,对执法机构授权过多。以《证券法》为例,在司法实践中,约有3/4的证券案例未引用《证券法》,1/4的证券案例尽管引用《证券法》却只引用其中7条内容,仅占证券法条款的3%。同时由于《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规定偏少,在司法审判环节存在很多障碍。法律适用性不够导致执法环节只能以行政规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
4,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对投资人和消费者保护不够。现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财产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否定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和刑事责任,使金融机构易于推卸责任,将内部风险外部化。维护金融安全应以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平衡为前提。对金融机构过度呵护使其缺少足够的外部压力,难以提高内控能力和履行社会责任。
5,法律更新不及时。创新多、变动快、变化大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但我国金融法律修订周期明显偏长,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频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后日本的《保险业法》修订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自2003年生效以来,十年间已经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执法上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性规范与标准仍有欠缺。目前规范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力运行的规则尚不完备,没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专门的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化的认定标准和归责原则,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于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缺少衔接,监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促进行业发展职能,因此执法过程中过多采用行政处罚方式。加上行政处罚尺度弹性较大、透明度低,造成违法成本偏低,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违法行为。
3,部分监管执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证监会为例,其已经使用的监管措施共125种,但其中《证券法》明文规定的仅23种。《证券法》外的监管措施设置的合理性、程序正当性、救济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问。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筛选机制使大量金融争议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金融争议因筛选机制而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表现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二是为案件当事人起诉设置额外的先决条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三是限定诉讼提起的方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理论上它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几乎得不到适用,实际上已被束之高阁。
2,审判专业性有待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单一。金融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所需专业知识的日益复杂,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审结案件与确保裁判质量之间探求艰难的平衡。同时,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有效分流争议,减轻法院压力。
最后,在金融守法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国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问题:一是金融商品销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欠缺。由于民众普遍缺乏对投资项目合规性和风险的鉴别能力及维权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产品销售者的过度宣传等违规行为。一旦风险暴露,又只能用“上访”甚至极端手段挽回损失,使金融纠纷转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投资人只重短期投机而不做长期投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调整立法理念。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稳定性,避免随形势的变化而过于频繁地调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护群体的均衡性,法律法规条款设计要以保护权利为准则,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断影响公正性;三是转变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调整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为抓手,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资源和提高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充分地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作用,统筹推进金融基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五是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汇集机制,制订拟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时间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质量与效果后评价制度,通过立法评估、执法评估等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缩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据经济和金融领域需要,适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频率,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缩短时间间隔,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二是扩大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范围。
在金融执法上,一是健全执法检查制度,推进执法主体、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制定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细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封存文件资料等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二是确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适用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三是深化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查审分离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方法和标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强规则条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为此,一是通过法律修订,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决引用的条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详细定义有关犯罪行为(如什么是非法集资、市场操纵、跨市场操纵).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对于金融市场强势一方的侵权行为,要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秩序作用,赋予投资人可行的司法诉讼渠道,使之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应加强融资方责任配置,逐步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充实司法资源,改革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决金融领域争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以证券民事诉讼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减少和取消事实上存在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筛选机制。三是以推进金融仲裁为重点,建立诉讼之外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意识,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加以推进。一是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在金融机构柜台、中小学、社区等通过投放宣传册、举办专题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居民对金融商品和金融风险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专业性商会的自律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三是要加大对金融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要建立金融纠纷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近期需要调整的重点领域
首先,调整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特别是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政府权力机构时,容易出现“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局面,形成监管机构的互相推诿、监管竞争与监管真空、同一机构多个监管标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各个监管机构分而治之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统一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对此,需要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快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即便在不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纳入法律轨道仍是当务之急。
其次,调整信托相关法律关系。由于信托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理财市场则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在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订和完善作为上位法的《信托法》,明确信托的定义和范畴,细化对信托活动的规范,强化重要事项的监管要求并具体规定操作规程;二是努力通过各类相关下位法律法规的整合(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统一监管目标,协调监管标准,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框架。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金融立法远没有跟上。一是立法层次低,除《证券法》和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其余都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多由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不仅分散凌乱影响执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冲突;三是法律责任欠缺。《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有三条罚则,威慑力有限,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四是《证券法》对场外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条款规定,未能形成系统的场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也不相容。为此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明确期货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扩大“证券”及“衍生品”的范畴,将公募、私募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创新均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确立场外市场的定位与监管框架。
第四,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几乎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关制度中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违法违规惩处多为罚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执法授权方面,既存在对行政监管机构授权过度问题,也存在授权不足问题,例如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时,往往会遇到阻力。为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法规,未来应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上升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网。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市场退出程序。
第六,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制定《非存款放贷人条例》,将包括P2P等网络信贷平台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纳入放贷主体范畴,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信贷市场体系,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玖』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2、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5、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6、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7、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9)对金融机构惩戒机制不明确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阅读全文

与对金融机构惩戒机制不明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如何把握股票时间和价格关系 浏览:459
燃油价格和PTA有关联吗 浏览:958
银融国际融资公司 浏览:966
2019年5月22日纸黄金价格 浏览:478
后门融资假说 浏览:367
中国银行理财很低 浏览:872
私募基金持股合伙企业 浏览:683
金易国际期货平台 浏览:397
做医药理财 浏览:155
波涛系统交易方法pdf 浏览:294
股权融资协议范本 浏览:409
股票荷兰上市什么意思 浏览:532
信托中的资金池业务 浏览:551
赌股票的人 浏览:760
硅铁出口国外价格 浏览:340
银行基金收益是当天 浏览:715
编制银行资金明细表的作用是 浏览:14
工行往国外汇款手续费 浏览:328
债券投资的第一要义 浏览:940
港币1260换算人民币 浏览: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