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联网金融 支付方式变革驱动因素有哪些
支付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础和支撑,如果说金融是经济的血液,那么支付就是金融的血管,它关系到一国金融业的效率与稳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支付变革将朝着支付媒介去现钞化、支付终端去PC化、支付机构去银行化、支付环节去时点化四个方向发展。其中,支付媒介去现钞化、支付机构去银行化、支付终端去PC化,这三大变革已悄然发生,而且会愈演愈烈。第四个变革方向支付环节去时点化即连续支付,凭借其对过程性服务和复杂交易的支付优势,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下一步最重要的变革与创新。
❷ 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金融体系会改变吗
2013年以来,互抄联网金融正在逐渐袭改变着传统银行业的业态,对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炎黄财经消息:目前,我们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未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替代传统金融的体系架构,而仅仅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金融功能实现形式、一些新的金融组织与产品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会对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改变,其根本作用在于推动线上、线下之间的跨界融合。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不深入的领域,与原有的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互补态势,所以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从市场规模角度,并不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很大冲击,但是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银行带来了新思维、新技术、新渠道。
❸ 论述金融法的体系,请问知道的朋友给个答案,不要复制的,谢谢
按照教学实际需要,教程选择了金融法总论、中央银行法、金融主体法、银行客户关系法、存款法、贷款法、支付结算法、银行卡与网络银行法、票据法、货币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投资基金法作为教程内容,以满足法学和非法学学生学习需要。
金融法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金融法指导思想及观念基础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更有着积极的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本文在论述法律原则及其构成的基础上,论述了金融法的四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金融法发展在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导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更是体现了这一部法的本质基础,因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法律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经济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也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更加完善有着更深远的意义。
法律原则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特点是,第一在内容上,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体系或某一部分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法律体系或部门法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第二,在形式上,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必备的三个要素,它往往只指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法律原则比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也更为广泛。由于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它并不一定就显现于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中,但都隐现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之中。
从一般意义上说,构成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和标准是:1.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必须真实、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规定性和同类性的某一类型的社会经济关系对法律的调整和规范的要求。这是构成法律原则的客观方面的要求。2.确认的法律原则, 必须能够科学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类型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存在条件的某一独立法律部门,或者某一类内容、性质和价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规范(通常构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这是构成法律原则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确认的法律原则,必须为某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子部门所明确肯定或者认可。这是构成法律原则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则对金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也必须依上述要件和标准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在我国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断变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实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的基础。
我觉得它没有什么还论述的。。。。。
❹ 听说互联网金融法有望被列入立法计划,这对我们投资人会有影响吗
2019年10月26日
❺ e租宝为经济带来了怎样的改变
e租宝将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结合,创新性采用A2P的模式,实现了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拉动。
❻ 杨东的代表性成果
论文类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日本众筹融资立法新动态及借鉴》,载《证券市场导报》2015-04-10刊,第二作者 《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困局与出路--以<证券法>修改为背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一作者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第4期(《新华文摘》2015年第6期全文转载) 《合理监管促进中国股权众筹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3-04刊,第一作者
《中国式股权众筹发展建议》,载《中国金融》第3期,第一作者 《高等教育投入立法的构想》,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第1期,第二作者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Reform of China’s Financial Law》,载《Hongkong Law Journal(SSCI收录杂志)》/Vol 44, 2014,5。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亟需扩大证券概念》, 载《法制日报》2014年4月9日理论版。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一作者)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一作者)
《股权众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载《中国证券报》2014年3月31日。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研究》,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4期。
《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22日。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垄断协议规制情况分析》,载《中国物价》2013年第11期。
《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9月19日。
《中国会社における法定代表者の越権行为の位置づけに関する分析》,载【日】《国际商事法务》2013年第5期。
《资产运用契约をめぐる判例分析》,载【日】《New Business Law》2013年第3期。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立法体系的构建—以日本的立法经验借鉴为视角》,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论金融法的重构》,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之类型化研究》,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对内地的启示》,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一作者)
《论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创新—证券申诉专员制度之构建》,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3期。
《论金融服务统合法体系的构建——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政府主导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评介》,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日本金融ADR制度的创新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
《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 5 期。
《新经济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问题》,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年第7期。(第一作者)
《论金融危机与反垄断执法、竞争政策之关系》,载《月旦财经法杂志》2010年第12期。(第一作者)
《投资法人制度的导入和投资者保护》(第一作者),载《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第9期。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以银行业改革为中心》(第一作者),载《银行家》2010年第7期。
《我国金融业统合监管体制的实现路径分析》(第一作者),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
《高盛“欺诈门”》,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10期。
《日本反垄断法的经验及其对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借鉴价值和对策研究》(第二作者),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九卷,2009年9月
《论次贷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响》(第一作者),《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论日本法中的股份交换和股份转移制度》,载刘俊海主编《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第二期,2009年6月
《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中心》,载郭锋主编《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5月
《由“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案透析政府“救济”策》、载《法制日报》2009年6月11日第8版
《日本金融机构何以能集体抗击金融海啸》、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7日第8版
《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提升金融体系安全性》,载《中国证券报》2009年4月22日
《传导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培植我国市场竞争文化》,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26日第8版
《对收购可能形成的垄断,反垄断法该出手!》,载《检察日报》2009年3月30日
《依据合伙合同进行投资的法律规制研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团投资计划》,载王保树主编《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论灾害对策立法》,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9年第5期全文转载)
《“富国强法”之路—2005年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改革评述》,载朱建荣主编《日本人是天生勤奋的吗?—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的启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10月
《论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8年第3期全文转载)
《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一个投资者保护的无缝隙立法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团投资计划》,载王利明、祝幼一主编《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
《日本的灾害对策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5期
《感受日本的灾害对策体制》,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4月总第22期
《2005年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的意义》,载《东北亚研究》2008年第一期
《中国企业并购法制的现状与课题》载杨栋梁主编《东亚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试论依法减持国有股―兼议加入WTO后的我国的证券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编《全球化下的中国与日本―海内外学者的多元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日]《中国典型并购判例分析》,载《NEW BUSINESS LAW》2008年第6期,总第882号
[日]《论中国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并购制度改革》,载《青山法学论集》2008年3月
[日]《评析中国外资并购新法规》,载《东亚经济研究》2008年1月第66卷第2号
[日]《中国国有股改革的最新动向和课题》,载《同志社法学》2007年11月
[日]《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上、中、下)》,载《国际商事法务》2004年3月。本论文获得日本研究企业并购(M&A)领域最著名的杂志《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Report Review》的优秀论文奖(第四届RECOF奖)
[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问题分析》,载《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Report Review》2005年9月
[日]《中国所有制度的变容研究》,载《一桥研究》第29卷第4号2004年12月
[日]《中国国有股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一桥研究》第28卷第3号2003年10月
著作类
《金融服务统合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日]《中国的并购法制—制度运用和实证分析-》(独著),中央经济社2007年版
《最新日本公司法》(译著、第二译者),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实用经济法案例(第2版)》(副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卞耀武、胡炜总顾问·黄来纪、布井千博主编:《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参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❼ 如何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等。
■名词解释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❽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有何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主要有3点。
1、是金融业务自身的互内联网化,即金融互容联网,金融渠道从线下延伸到网上,包括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网上证券等。
2、是互联网企业跨界做金融,利用规模效应、信息优势、效率优势和成本优势,将业务延伸到支付、理财、融资等传统金融领域,包括第三方支付、余额宝们、阿里小贷们、P2P、众筹等。
3、是互联网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进一步衔接,打通线上线下闭环,促进线上金融领域与线下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和服务多触点地嵌入到日常生活场景,深刻改变着金融的业务模式和业态格局,包括打车中的移动支付、社交中的理财信贷等。
当然,由于简单方便的应用和体验,习惯了传统金融稳健严谨特点的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移动支付提出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顾虑和质疑,但随着指纹识别、眼球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纵观经济社会发展,一般不是新模式把旧模式打败了,而是不知不觉间旧模式被边缘化或重构了,我们往往就在历史现场。互联网金融更深层次的意义正是,在技术变革推动下,以互联网思维重塑金融商业业态和经营管理模式。
❾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❿ 互联网金融创新将怎样改变中国
2014年第四季度,波士顿咨询公司在一份报告中称:预计到2020年,中国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的资金投资、理财覆盖率将会从目前只占人口的3%增长到25%~30%。
这一数据的重要支撑依据之一,正是源于近两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大爆发”。2014年全年至少有38 家线上P2P平台完成融资,涉及资金在40 亿元以上。零壹财经估算,国内P2P借贷行业2014全年的交易规模约为2500亿~3000亿元,是2013年1100亿元的2~3倍。如果加上大量难以统计的线下平台、通道型业务,整体交易规模可能超过40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500亿元。
热得发烫的新概念对中国经济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创新将在哪些方面引领行业、产业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
在2月7日举行的“经济新常态下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经济学家温元凯,和君咨询高级合伙人、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柳二月,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丽勇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等业内人士分享了他们的看法。
互联网金融 不仅推动金融变革 更影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
樊纲:现在我们谈得最多的是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这个新常态一方面是我们的整体经济形势虽然风险还在,但总体上已经进入平稳状态,另一方面就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出现。如何利用好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是“新常态”时期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的一个关键。
互联网是一个关键技术,现在我们提的更多的是互联网产业,但长远看物联网的构建将打通实体商业和虚拟经济。例如租赁行业,构建起了物联网,将闲置的设备就能有限利用起来,在这个基础上,物联网上伴随着数据的实施流动,能够随设备的闲置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匹配设备的拥有者、设备的使用者之间创造出新的应用场景,这就创造出了新的业务机会。这在不少行业存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尤其有意义。
e租宝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最大的突破是通过新的信息技术,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将改造我们的传统,改造我们的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当基本制造产品的需求满足后,将促成产业结构的调整,满足人们在其他方面延伸出的需求,这将拉动中国经济长期性的结构调整。
黄震:很多人热衷探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但其实模式不重要,创新思维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大家要看趋势,而不是看模式,当然现在已有的模式,例如:P2P网站、众筹、股权众筹和预售款众筹,这些融资租赁的战略产业平台蕴藏着非常广阔的创新空间。
过去30年大家把资金投入到购买资产,投资,变成一大堆资产,所以怎么样让资产再释放流动性出来,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能做的一个非常大的贡献之一。钰诚集团做的把融资租赁资产变成流动性来,这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
温元凯:中国经济到目前为止下行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实体经济日子不好过,但是我们看到包括e租宝在内的新的业务却在高速发展,这背后实质是深化经济改革,尤其深化金融改革号召的一个结果。怎么样能够为老百姓的资金创造更高的收益?实质上这正在推动中国金融业和银行业创新和改革 。
互联网金融 实施监管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规范监管
樊纲:金融需要规避风险,金融牵扯到很多的小投资者,政府需要监管。但现在主要的问题不是监管,而是怎么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用各种各样的商业模式进行尝试。
黄震: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存在几类不良状况:有管理不善,风控不严;有安全技术不够,没有基本的网络技术;有直接去做的非法集资,集中到自己的平台、中介池;有直接进行诈骗。当务之急是要打假。将这些伪P2P驱逐出市场,将违法者严惩不贷。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的渗透,另一方面是中国已经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但当中国社会正在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过程中,过去基于熟人这种信任体系在瓦解,陌生人之间的信用体系还没能建立起来,这是我们当前的双重困境。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叠加式的,既有网络风险,也有金融风险,但是它的风控也是可以叠加的技术,既有传统风控的技术,也可以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进行风控。目前这个时代信用可能被滥用、大数据传播、个人信息流失,被盗用等等。怎样进行数据的管理,隐私的保护成为大的问题。
当前在政策空档期,对几个趋势性的产品登记和信息纰漏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 挑战传统金融 更是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盲区
温元凯:传统的金融,目前还在担负主要的作用,但现在传统的金融体系确实在某些方面无法完全满足经济和市场的需求,例如中小企业借贷难。怎么样把民间的巨量的资金用起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实际是一种竞争合作关系,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会提出挑战,但是它也在发掘传统金融以往难以挖掘出的一些信息和商业机会,然后把金融蛋糕做大。
柳二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有远远超过或者说是领先世界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原因就在于中国的金融体系是有欠缺的。互联网金融对于大多数的民间的金融机构是一个补充,在互联网技术的引导下,是一个“弯道超车”的机会;另一个方面,从互联网应用于金融的趋势上看,中国的金融体系将发生一个彻底重构,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是相互依存的,是完整的去补充的,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健全。
姜丽勇: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原来的健康体制没有办法适应这种新经济的情况。传统的监管主要通过发牌照,但当淘宝出现后,就发现其实牌照的控制力就弱了。
互联网金融给我们带来今天的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应对类似监管套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