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做好当下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人防,物防,技防。。。。。。。。。。。。。。。。。。。。。。。。。
⑵ 急急!!论述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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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作为拟任的基层支行负责人,如何做好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
如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提升防控能力的调研报告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命脉,金融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金融机构的安全事关金融运行的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银行各种业务的不断开拓,不法分子把金融机构作为掠取的主要目标,以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等手段实施的刑事犯罪时有发生,给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新形势下,安全保卫工作对我行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这项工作只有起点、站点,却永远没有终点。
一、当前形势下安全保卫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我们不难从以往的各类金融案例中看出,农村信用社网点的发案率明显比其它商业银行高得多,这有农村信用社几十年来“上面”一直没有“头”,先后由当地农业银行、人民银行“代管”,内部管理较其它商业银行相对滞后的历史、客观原因,也有农村信用社自身点多、面广,人防、物防、技防整体水平落后的自身、主观原因。近年来,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银监会直接介入农村信用社各项改革进程,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已日趋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制约着总体安全防控能力的提高。
二、对做好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提升防控能力的几点思路和建议
安全保卫工作作为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地位十分重要。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保卫工作,就需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把高素质的保卫干部、完善的管理制度、先进实用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有机的结合成为一个整体,逐步建立一种全新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之成为在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不可控因素的根本措施。
(一)坚持安全教育常抓不懈,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要切实树立安全保卫工作的危机意识,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树立强烈的“责任重于泰山”的保卫工作格局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消除麻痹思想、侥幸心里。
(二)必须认清科技防范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还应以人防为主。科技防范手段是对人力防范手段和实体防范手段的功能延伸和加强,对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技术手段上进行补充和强化。人力防范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具体体现,无论是人力防范还是科技防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始终要放在首要位置,通过不断的探索、学习,一方面加强科技防卫的应用知识,另一方面锻炼安保人员处理安全事故的的应变能力,从而能够及时发现、阻止、震慑犯罪,为及时有效地证实和打击犯罪提供良好时机和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要充分发挥科技、人防的效能,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并加强落实。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也是衡量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高低标志。具体涉及到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者就要根据安防科技、人防的现状,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而内控制度的落实要依靠管理者的监督、保卫人员的执行、安防科技设施的监控来完成。针对安防科技设施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修订完善人力防范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保卫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后续教育制度,从制度创新着手,立足人员素质提高,自发学习岗位知识技能,激活岗位人员的工作潜力,不断适应安全防范科技化的需要,促进安防科技设施效能的发挥。同时,把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搞好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分析安全形式和岗位人员的思想情况,积极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四)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转变。安全保卫工作要转变观念,彻底打破过去那种只单纯管理的传统工作模式和只在办公室静等问题上门再去处理解决的方法。保卫工作人员必须走出办公室,深入到营业场所以及一些防卫重地,如机房、监控死角等,进行现场管理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这样一来,不仅是对安保人员自身能力的一个提高,更能够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让大家时刻能够保持警惕,促进全行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
(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增强保卫人员掌握使用现代化物防技防设备的能力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抗击制服犯罪分子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保卫人员处理突发事故是大有裨益的,例如在发生火灾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不受伤害和损失。在很多时候,事件发生时,大多数保卫人员的思维是混乱和慌张的,根本就没有很好的应变能力,这样一来,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保卫人员没有清醒的认识和处理事故的方式方法,便无法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遏止在萌芽状态。制定预案要在日常演练中落实,如开展消防演练,动员全行职工参与,认真学习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开展“反抢劫”演练,增强交箱人员抗击制服犯罪分子的能力等,将制定的预案切实落实到工作中,以此来提高全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安防科技与内控的有效融合。现代化的管理与高科技手段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安防科技与内控有效融合的根本保证。从更高的层面上来讲,所谓安防科技、内控的结合,就是现代化管理与高科技手段的结合,实现这种结合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是金融安全的需求,是科技创安的需要。就目前而言,对现代化管理的需求,甚至比高科技的手段、设施更为迫切,因为现代化安防科技系统(设施)由于落后的管理方式而失效、瘫痪,造成巨大浪费的例子已屡见不鲜。所以,我们能够而且已经看到,“安防科技”化的完善,带来的不仅仅是安全保卫硬件设施的提升,而是对安全防范整体能力的现实考验,考验着每一位安保人员的执行能力,更考验着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是否能跟上日新月异的安防科技化步伐。
当然,如何抓好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是个大课题,也不是哪个人能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道得明的。我们大家应该清醒地知道,随着犯罪分子侵袭金融机构的手段不断变化,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金融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金融安全防范工作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只靠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力量和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行人的合力扎扎实实地去做好这项工作,筑起一道坚实的安全屏障。
⑷ 金融业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三防一保”指的是什么
银行“三防一保” 即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保护金融资产安全。在保险业,三防一保简称“人防,物防,技防,保资金安全”。
(1996年6月26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金融系统“反腐败,防抢劫、防诈骗、防盗窃,保护金融资产安全”会议所提出的概念)防诈骗: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概念
防抢劫: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防盗窃: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保证资金安全工作到位:规范并严格落实相关技术与管理规定,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工作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
技术手段:主要指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等标准设计、建设和配置的安全防范工程和设备等。
管理手段:主要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⑸ 金融机构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⑹ 如何做好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一. 提高保安仪容仪表 认真执行工作任务
1、着装、佩戴齐全,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记录,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
2、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3、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损害公司利益;
4、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
5、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6、值勤中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 二,保卫公司财产安全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维护所管辖区的正常秩序;
2、保护公司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纠正厂区内违章行为,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或交服务区主管部门;
4、做好管辖区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5、加强内保的管理,增强对厂区内安全工作的管理。内保应熟悉厂区内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的电灯、气罐、电缆等发现问题时,及时上报后勤或企管进行处理;
⑺ 如何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其安全防范水平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社会上各种矛盾纵横交错,安全保卫形势依然严峻,针对银行的案件时有发生,金融机构更应居安思危,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笔者就如何按照现代银行的管理要求做好新形势下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一、常敲“警示钟”实践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是事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正常运转的大事,绝非无足轻重。“安全就是效益”,时时要安全,处处要安全,事事要安全。每一位员工必须常敲“警示钟”,克服片面认识,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一要不断加强学习教育。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知识,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安全保卫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隐患,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对不良苗头要早发现、早教育、早防范、早解决,防患于未然。二要深刻剖析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发生原因,从中汲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通过警示教育,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安全保卫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三要积极开展预案演练。以《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和《安全保卫操作风险防范管理规定》等为基本内容,根据犯罪分子针对银行的作案特点,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爆炸、防破坏、防火灾、防计算机病毒以及防洗钱等各种应急情况的演练,尤其是对近年来经常发生的利用atm和银行卡作案的防范要点重点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操作的熟练程度和规范操作的自觉性以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和技能。二、戴上“紧箍咒”要使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规范有序,必须要有一套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这就要求在工作中,充分结合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健全符合新形势要求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机制,有效指导各级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其一,建立工作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人述职制度、通报讲评制度;其二,建立管理制度,包括重要场所通行证管理制度、小区办公楼门卫看管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其三,建立督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制度、跟踪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限期整改制度等。二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是促进安全保卫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的重要手段。要建立预防各类案件和安全事故的长效防范机制,做到“物防、技防、人防”三结合,使防范工作走在各项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对各类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外部治安环境形势要敏锐的洞察和准确的判断,以便于指导安全保卫工作部署。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应急预案,同时要组织好相关预案的演练工作,使员工真正掌握预案的流程、要点和防范手段,确保应急预案真正发挥作用。三要强化规制落实。制度的价值在于执行,措施的关键在于落实。再完善的制度、再有力的措施,如果不能得到落实,那么安全隐患就会不可预见地发生在任何环节、任何时间,只有单位上下每一名员工一如既往地常抓不懈,才能构建起防范安全事故、案件的坚强堡垒。其一,要严格落实上岗、值班、守库制度,确保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其二,要严格落实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防止发生各类案件和责任事故,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其三,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真正做到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懂危害、处处防风险的“大安全”格局。其四,要严格落实督促检查和奖惩制度,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巨大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失职渎职以及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在抓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保卫形势,结合当地和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强化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修订和完善各岗位、各环节工作制度,真正在落实上下功夫、求实效。三、常拍“惊堂木”“惊堂木”也叫醒木。常拍“惊堂木”,时刻震醒那些对安全保卫工作“存有侥幸心理、执迷不悟、麻痹大意、麻木不仁”的人,给他们以“醍醐灌顶”的警醒,从而引起他们重视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一要实行安全检查监督制。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开展“三查活动”。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
⑻ 人民银行还管理各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吗
是啊,银行的银行什么都管的,监督吗,安保做不好他们不是失职了
⑼ 金融业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三防一保指的是什么
银行“三防一保” 即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保护金融资产安全。在保回险业,三防一保简称“人答防,物防,技防,保资金安全”。
(1996年6月26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金融系统“反腐败,防抢劫、防诈骗、防盗窃,保护金融资产安全”会议所提出的概念)防诈骗: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概念
防抢劫: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防盗窃:利用技术与管理手段,防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保证资金安全工作到位:规范并严格落实相关技术与管理规定,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工作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
技术手段:主要指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等标准设计、建设和配置的安全防范工程和设备等。
管理手段:主要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