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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受教育权

发布时间:2021-04-13 04:23:57

㈠ 你认为管理层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管理层在金融复消费权益保制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分别是是服务者和监督者。

管理者是在组织中直接参与和帮助他人工作的人,管理者通过其地位和知识,对组织负有贡献的责任,因而能够实质性的影响该组织经营及达成成果的能力者。现代观点强调管理者必须对组织负责,而不仅仅是监督指导,与管理者相对应的是非管理者。

(1)金融机构受教育权扩展阅读:

管理者分类

1、基层管理者

基层管理者是指那些在组织中直接负责非管理类员工日常活动的人。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责是直接指挥和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和指令。

2、中层管理者

中层管理者是指位于组织中的基层管理者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人。

承上启下。主要职责是正确领会高层的指示精神,创造性地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效指挥各基层管理者开展工作。注重的是日常管理事务。

3、高层管理者(引导者)

高层管理者(引导者)是指组织中居于顶层或接近于顶层的人。

对组织负全责,主要侧重于沟通组织与外部的联系和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其更为严格的定义是引导者,不属于管理者的范围。

㈡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有

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地位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学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备权利能力,并不一意味着他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必须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变成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多数初中毕业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起,取消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年龄和婚否限制,这意味着终身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些教育活动中,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着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

(2)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在改革办学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办学,需要界定产权关系,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委托培养关系;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高等学校融入国家创新体系,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基于“产学研”一体,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基于“产教结合”而产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学生贷款关系,国家留学基金组织与公派出国留学或来华留学人员之间的资助留学关系及相应的担保关系,教育机构与境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办学关系,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利益分配,学校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和赔偿主体认定,等等。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已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采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利益体系,充满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利益关系只能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是教育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方面。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比如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更主要是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只要他们入学或返校就读即可,对他们本人并不进行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教育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发展权、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

㈢ 有个金融小公司约我见面,我该知道哪些金融知识

主要看这个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具体就要准备什么样的知识。金融的概念很大,不是一时就可以学好的,要平时不断地去学习的。

㈣ 蚂蚁金服联合24家金融机构关于齐力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倡议书内容

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也是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的根本宗旨。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日趋丰富。但无论何种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防范风险确保消费者权益仍然是所有金融从业者必须谨记在心的事情。

我们发现,目前部分金融行为并不规范,金融消费领域纠纷频繁发生,而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值此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为了构建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生态,健全金融行业的透明诚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权益,蚂蚁金服联合24家金融机构,共同发出如下倡议: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2、完善信息透明、公开职责,及时而准确地向社会各界尤其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违规设立资金池,确保交易资金可追溯,全面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严格企业自律,恪守投资适当性原则,抵制恶性竞争,营造行业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在自觉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拥抱政府监管,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4、切实尊重和保护消费者隐私,积极探索机制和创新科技手段,不惜用最大的代价有效防控互联网内外的金融风险,构建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突发性风险等风险管理体系。

5、积极开展系统、持续的消费者投资教育,提升全社会对金融权益的关注,增强公民金融知识素养,培养公民科学投资理念,尤其注重消费 者风控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6、健全企业内部高效快速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利用保险等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第一时间得到保护,同时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7、加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的协作,合力推进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的行业协调机制建设以及法律法规完善,实现信息共享,互相协作,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8、确保旗下平台或产品严守合法合规的底线,坚决抵制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金融行为,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各类以金融为名的违法犯罪,共塑金融市场清明的法治环境。

㈤ 教育法的定义、特点、优缺点

一、教育法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在这里,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是要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其运用对象和范围是普遍的。例如,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不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即为党员,团员,职工提供行为准则。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社会规范。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

最后应当指出,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含、外延基本一致。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的特点

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复杂性。

我们知道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地位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学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备权利能力,并不一意味着他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必须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变成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多数初中毕业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起,取消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年龄和婚否限制,这意味着终身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些教育活动中,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着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

(2)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在改革办学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办学,需要界定产权关系,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委托培养关系;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高等学校融入国家创新体系,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基于“产学研”一体,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基于“产教结合”而产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学生贷款关系,国家留学基金组织与公派出国留学或来华留学人员之间的资助留学关系及相应的担保关系,教育机构与境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办学关系,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利益分配,学校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和赔偿主体认定,等等。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已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采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利益体系,充满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利益关系只能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是教育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方面。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比如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更主要是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只要他们入学或返校就读即可,对他们本人并不进行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教育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发展权、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㈥ 实行受教育权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何积极作用

1、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实行正确的货币政策,防止金融风险。现代金融政策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大的调节作用,而现代经济危机也多由金融界的混乱引起。去年以来,东南亚的金融危机波及许多国家,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保持了金融市场和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必须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实际上,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大量的产品以出口东南亚国家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也是明显的,会使一些企业的经营形势更加严峻,导致下岗、失业的职工人数越来越多。这也警示我们,要时刻注意虚拟资本急剧膨胀的负面影响,预防“泡沫经济”的出现,保持适度外汇储备,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疏散金融风险,在开放外资和金融市场方面一定要慎重行事。同时,要在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上狠下功夫,尽快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消除投资膨胀、房地产和股市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等因素对经济发展造成的隐患,从多方面做好抵御金融危机的准备,防止由于金融政策的失误对国民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应有的损失。2、以工代赈,启动市场。政府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通常能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社会总需求和国民收入,起到经济学上所说的“乘数效应”。这方面,“新政”通过兴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促进经济复苏并藉此帮助失业者的做法堪称典范,世人有目共睹。目前,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仍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也使通过增加国内投资和国内需求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显得更迫切、更有必要。推行这个战略措施,我们有许多有利条件: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近5万亿元,储蓄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有外汇储备和外币存款1800多亿元,社会上还有数万亿元手持现金和流动资金;有各类库存、积压物资近千万元,粮食储备丰富;全国转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有数万亿元资产的厂房、设备、场,有条块分割体制下形成的盲目建设、重复投资项目和半截子工程等等。同时,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也亟需在这些领域施展才能,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中央已经根据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需求,在扩大内需、增加投资等方面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提出了三年增加政府投资7500亿美元的计划。现在要紧的是加强投资启动,集中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向社会发行建设公债,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批兴建农田水利、铁路、公路、文化体育设施及其它公共工程项目,开发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全体国民的收入水平,有效地刺激合理消费,促进生产,尽快形成“经济增长、财富增加、收入提高、需求扩大”的良性循环链。3、注重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由于国家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三资”这些年呈现出急剧上升的势头,对增强我国整体经济实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产品更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民族工业的发展以挤压。毫无疑问,我们应当继续实行吸引外资的政策,但制定保持民族工业的政策更是我们国家长久发展的大计。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他们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特别是信贷政策,促其更快更好地发展。只有给民族工业创造更加适宜的政策和社会环境,给民族工业减轻税负,重视科技改造、科学管理,才能逐步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吸引的资本、资源流向工业,才能创造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㈦ 为什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正确答案:A 解析:银行业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可以分为两类:①银行消费知识的内教育权,是指消者有权接受关于银容行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的教育;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接受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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