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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债权转让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16 04:05:47

⑴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的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保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⑵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⑶ 关于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 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⑷ 金融债权转让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回。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答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⑸ 最新商业银行债权转让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权利可以转让可以放弃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权利描述 出于权利人自愿 权利可放弃或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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