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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投資者退出方式

發布時間:2021-02-11 23:44:49

投資者有什麼樣的退出方式

股票/期貨:賣出
基金:贖回
房產/黃金/收藏品:拍賣或變現
存款:取現

② 如何收回投資、收回的時間及方式、投資者的退出方案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你被騙了的話,應該創建相應的群,和廣大的男友一起進行群策群力,然後看看怎麼辦?

③ 怎麼製作投資退出機制

退出,就是不在擁有,股權是主要標志。公開上市出售股權;股權交易所轉讓股權;戰略投資者收購股權。對這三種方式的主體、過程、條件進行不同的界定和細分,衍生出許多退出方式。有通常採用的,有較少採用的,你還可以自己創新退出形式。

④ 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世界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掛牌上市使風險資本退出。首次公開上市可以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採用首次公開上市這種退出方式,對於風險企業而言,不僅可以保持風險企業的獨立性,而且還可以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
(二)並購退出
並購退出是指通過其他企業兼並或收購風險企業從而使風險資本退出。由於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風險企業難以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的標准,許多風險資本家就會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投資。雖然並購的收益不及首次公開上市,但是風險資金能夠很快從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中退出,進入下一輪投資。因此並購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三)回購退出
回購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家或風險企業的管理層購回風險資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風險資本退出。就其實質來說,回購退出方式也屬於並購的一種,只不過收購的行為人是風險企業的內部人員。回購的最大優點是風險企業被完整的保存下來了,風險企業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決策權,因此回購對風險企業更為有利。
(四)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針對投資失敗項目的一種退出方式。風險投資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行為,失敗率相當高。據統計,美國由風險投資支持的風險企業大約有20%~30% 完全失敗,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風險企業可以獲得成功。對於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就不得不採用此種方式退出。盡管採用清算退出損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以用於下一個投資循環。因此,清算退出雖然是迫不得已,但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清算有三種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

⑤ 投資者購買股權後有哪些退出機制可以使用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版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權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合夥人取得股權,是基於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願意長期共同參與創業;合夥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並不是合夥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股權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比如,4年),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夥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夥人也沒有安全感。

2、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⑥ 投資退出機制的退出機制方式

公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採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採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的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項目公司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設立一家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是為日後該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組做好准備。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上通行的上市模式,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軟體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體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資料顯示,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 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在經過12月的禁售期後,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資。
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對華投資,是最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主要有發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過重組後以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請到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並沒有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在該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的時候發售一部分現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該等出售或轉讓須遵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的規定和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國內發行上市包括發行A股和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在國內已經比較多,並且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及外經貿部先後於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發出了三份《通知》。根據這些《通知》中的規定,凡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徵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華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鵝(2418)B股開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鳴紙業(2488)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6,709,591股由英國廣華(壽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議案,也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
允許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實際上也是國家為外資發起人提供了一個理想和暢通的「退出機制」。
(2)A股上市
就當前而言,在中國投資的外商以戰略性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尋求在中國的長遠發展[18],所以在近幾年來,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立足國內市場,並迫切希望到境內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於在我國境內進行長期業務發展、運作規范、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外商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另外,一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實現更好的發展,可以起到示範作用,促進更多優秀外商企業在我國發展,有利於改善我國利用外資結構。 為此,中國證監會與外經貿部於2001年11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A股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A股;外企上市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比例不低於10 %。
截至當前,已經有兩家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發行A股,其中榮事達三洋8500萬股A股的發行申請日前獲中國證監會通過,預期募集資金逾2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首家獲准上市的合資家電企業。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B股公司一樣,外商投資企業作為A股公司上市,將同樣會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一種有效的退出機制。 股東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轉讓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向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退出原有的投資。 根據進行股權交易的主體不同,通過股權轉讓的退出機制包括離岸股權交易和國內股權交易兩種情況。
1.離岸股權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者對華投資的時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和稅負較輕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殼公司(Shell Company)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殼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這種殼公司的設置為該等投資者日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該等投資者決定退出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時,無須出讓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和取得中國有關主官部門的批准,而只需將用於對國內投資的境外殼公司或持有的殼公司的股權出售給其他投資者。這種股權交易通常稱為「離岸股權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權交易安排下,發生股權變更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所以只適用境外殼公司所在司法區的法律和接受該司法區的監管部門的管轄。
2.國內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第二種方式是投資者通過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而退出在中國的投資。對於股權交易的相對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資者,也可以是國內的投資者。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變更登記程序後即可完成股權轉讓。例如對於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否則轉讓無效。
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讓股權的案例,如中國農葯行業的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原為羅素公司,後來由艾格福公司收購了羅素公司在「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而變更為「艾格福(中國)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權又被德國拜耳公司所收購。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外資收購國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將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之一,類似的案例將會不斷出現。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國家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方面的重組做出了全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所伴隨的經常會有股權交易的情況方式,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在公司合並與分立的同時向國內外投資者出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在外資企業中的投資 。 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之外,還有一些退出機制經常為一些境外投資者,特別是一些創業投資者(即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在決定投資的同時作為退出機制條款列入投資協議。這些退出機制主要有管理層收購(MBO)、股權回購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層收購(MBO)
在近20年,管理層收購(MBO)被視為減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機會風險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發展;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對一些創業性企業的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資的創業投資者在國內的投資情況來看,他們經常將管理層收購作為選擇性的退出機制之一。
從本質上講,管理層收購是屬於國內股權交易中的一種情況。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由於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中方的合營者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層成員直接收購外方合營者的一部分股權,將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層通過先設立一家投資性公司(殼公司)來受讓外方合營者的股權,將會避開現有的法律障礙。
2.股權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後,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對於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採用此種方式退出。由於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
鑒於國內現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26]的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股權回購有一定的障礙和難度;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國家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隨著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國家將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而使股權回購制度合法化,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退出機制。
3.公司清算
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來退出投資是投資者的最後的選擇,因為任何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都不希望日後公司解散、破產和清算。但如果因為所投資的企業經營失敗等原因導致其它退出機製成為不可能時,對公司解散和清算將是避免更大損失的唯一選擇。
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8章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2章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7月9日,外貿經部制定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種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⑦ 投資方退出期限和方式

以上所有問題都應該根據投資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來決定。

雙方可以約專定一定的時間,比如與項目周期相屬配合,項目結束後退出;或者達到一定的利潤目標後退出;或者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後退出;或者有後續投資者進來後退出等等。

退出方式及金額也是根據雙方約定,若是債權性質的投資,則應該是支付債務+約定的利息;若是股權性質的投資,則根據合同、公司章程約定。返還投資本金+約定的收益(這個類似於優先股分紅)。

(7)新能源汽車投資者退出方式擴展閱讀:

投資方退出意義和作用:

風險投資的本性是追求高回報的,這種回報不可能像傳統投資一樣主要從投資項目利潤中得到,而是依賴於在這種「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斷循環中實現的自身價值增值。

所以,風險投資賴以生存的根本在於資本的高度周期流動,流動性的存在構築了資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資本在不斷循環中實現增值,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地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

因此,一個順暢的退出機制也是擴大風險投資來源的關鍵,這就從源頭上保證了資本循環的良性運作。可以說,退出機制是風險資本循環流動的中心環節。

⑧ 融資時投資方有幾種退出方式

常見的有一下幾種,也歡迎大家補充

  1. 管理層回購:比較常見,一般的機構都會有專設有這樣的保護性屬條款,主要是企業的管理層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投資人手裡的股權

  2. 下輪退出:比較理想的退出方式,當有下一輪資金進入時,前期的資金可以選擇以某個價格將股份出售給下輪機構

  3. IPO:這是最理想的方式,投資的企業上市,過了股權鎖定期就可以公開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

  4. 被收購:投資的企業被收購,投資機構可以直接變現

  5. 破產清算:最悲劇的退出方式,最好的結果就是能抱個桌子椅子了,一般情況下一個公司走到破產清算,都是先還工人工資和外債,所以投資機構的錢基本就沒有再回本的可能了

⑨ 除了IPO,投資者還能選擇哪些退出方式

退出其實是我們最關注的,不管是VC還是PE,退出的第一通道毫無疑問是IPO。有些人認為並購可能代替IPO作為第一通道,但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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