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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信託投資

發布時間:2021-02-15 10:42:43

❶ 什麼是信託投資資金安全嗎

信託投資概念:

信託投資,是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信託投資屬於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目前市場上信託產品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基礎設施信託產品分類

這是一種風險較小的信託產品分類,主要用於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由於有政府信用作保障,甚至得到當地立法機關的認可,批准同意將信託計劃還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納入同期年度財政預算。因此,此類信託具有風險較小,收益穩定、市場影響力大等特點。

2.房地產信託

這是最常見的信託產品分類,在產品設計中一般會把已建成房產或土地進行超值抵押,把房產建成後的銷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作為信託收益。隨著國內房地產政策的調整,此類產品的風險較大。

3.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是目前相對比較廣泛的信託產品,有的信託產品募集資金投向某個有限合夥企業、從而實現間接的股權投資;有的則通過直接質押融資方股權(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或者購買股權收益權等方式實現股權投資收入,這類產品也通常輔助有相關的抵押、擔保等信用增級措施,實現以股為主、股權+債權的信託產品系列。

4.其他類別

在近年的信託發展過程中,各種信託資金池的產品開始逐步發展壯大,但因為這些信託產品屬於創新型業務,規模以及存續時間等都需要時間來驗證,因此暫時歸為其他類別。


資金安全:

任何投資都存在風險,信託投資也是如此。信託類投資相對安全,信託資金的投向(投資方向)一般為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類(城市建設、修路等)和房地產類(商業地產和保障房建設等)以及工商企業融資貸款類(上市公司融資貸款等)。

❷ 有誰了解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簡稱「中經開」或「中經信」}(詳細)

南方都市報:從喧囂到沉寂 中經開是如何走向末路?

中經開一手導演了327國債事件、長虹配股事件,操縱東方電子,最後葬身於銀廣夏造假

中經開:從喧囂到沉寂

1、327國債事件一戰定江山

「這個事件對中國期貨業影響實在太大了,經歷過的人一輩子都忘不了。」說這話的人是廣東科德投資咨詢公司的執行總裁鄒建中,1997年以前,他是廣東聯合期貨交易所(「廣聯所」)的副總裁,327國債期貨合約上驚心動魄的廝殺,對他來說依然歷歷在目。

國債期貨狂熱

鄒建中1993年進入廣聯所的時候,全國剛剛進入第一次期貨熱,鼎盛時期,全國70%的期貨經紀公司匯聚廣東,經過1994年整頓後,全國600多家期貨經紀公司還有一半在廣東。廣聯所是當時國內11家期貨交易所之中,交易量最大的一家。「當時的期貨市場管理很亂,證監會還沒有管到這一塊,成立期貨經紀公司只要到工商局登個記就可以開業。」鄒說。

1992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首先向證券商自營推出了國債期貨交易,並於1993年10月向社會公眾開放,北京商品交易所也在期貨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當時,由於三年宏觀調控開始,作為抑制通貨膨脹的重要措施,鋼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貨品種相繼被暫停,加之股市低迷,大量資金撲向國債期貨市場,1994年到1995年間,國債期貨飛速發展。

1994年10月,廣聯所推出國債期貨品種之後,客戶蜂擁而來,門庭若市,日交易金額上百億元。鄒形容當時的盛況是:廣州市的各家銀行拉業務的踏破門檻,因為廣聯所平均每天沉澱的客戶保證金在10億元上下。

廣聯所交投的火爆也引來許多北方機構和客戶的資金,這些機構和客戶,雖然他們本身也都是有著深厚的背景,與北京、上海的市場大主力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選擇了避開上海、北京交易所里實力強勁的大莊家作為自己的交易對手。

327火爆日進千萬

327國債是指1992年發行,1995年6月30日到期兌換的3年期國債品種,總共240億元。

1994年,國內面臨兩位數高通脹的壓力,銀行儲蓄利率達到10%以上,固定利率的國債自然少人問津,據鄒建中回憶,年利率9·50%的327國債,到期兌付132元,1994年10月時的內在價值也就在124元左右,但是當時國債期貨市價還不到116元,為了保證新國債的順利發行,當時國家對已經發行的國債實行保值貼補,保值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通脹指數每月公布,這就意味著327國債到期將以更高的價格兌付。因此對通貨膨脹率和保值補貼率的預期不同,就導致市場主力在多空上形成分歧。

鄒建中說,1994年10月,當時公布的保值貼補率為8%,而且每月都不斷上升,到12月突破兩位數,受此刺激,327國債期貨的價格開始直線上漲。從1994年10月的110多元上漲到1995年初的140多元,上漲了20%多。當時國債期貨保證金的標準定在2·5%,繳納250萬保證金可以做1億元市值的交易,20%以上的上漲意味著在短短的三個月內,買入者已經有了相當於本金十餘倍的暴利!機構日進千萬,欣喜若狂。當時有這樣一個插曲:某北方機構客戶代表上午打電話回北京,要求再想辦法籌資,趁行情如火如荼再做1000萬進去,但過了一小時後,該客戶電話再次打回北京大本營,告訴那邊說:你那1000萬不用籌了,我這邊剛才已經賺出來了!

保值貼補率博弈

從1995年2月初開始,市場上開始傳聞財政部又將提高保值貼補率,327國債將會以148元兌付。面對傳聞,市場出現了急劇分化:權傾一時的國內證券界「教父」人物,時任萬國證券總裁管金生認為,宏觀調控三年的三大目標第一條就是治理居高不下的通貨膨脹,因此沒有可能再提高保值貼補率,而且財政部也沒有必要為此多支付10多億元的利息,使財政更加吃力。管金生的觀點代表了當時一批券商的看法,因此他們把寶都押在做空上。

「當時的廣聯所客戶里只有幾家券商做空,後來也是只有他們損失慘重。」鄒建中說。

這個時候,中經開開始進場堅定地做多,中經開做多並沒有公開的原因,但中經開的背景市場都很清楚,作為財政部的擔負財政資金周轉任務的直屬機構,中經開在人事、資金、經營運作方面都與財政部有著密切的聯系。

當時市場上絕大部分的中小散戶和部分機構也做多,這其中就包括了與中經開有親密關聯的北方機構,當時他們的看法就是通貨膨脹短期內肯定是控制不住的,保值貼補肯定會漲,327國債的兌付價也會跟著漲。2月中的時候,誰是敵誰是友市場界限已經清楚的劃出來了:滿山遍野的散戶和中小機構,跟著「多頭司令」中經開做多,萬國證券和遼國發高氏兄弟等一批機構做空。

2月23日之前,多空雙方在147元附近增持大量倉單對峙,當時萬國證券手中持有200萬口的倉單,已經遠遠超出上交所的規定,327合約每漲跌1元,萬國的賬面上就將浮動4億元的盈虧。有知情者後來評論說,其實這個時候,多空都已經沒有退路了,由對政策的預期差異變成資金眾寡的搏鬥。

2·23烈焰冰山之間

2月23日,財政部發布提高327國債利率的公告,百元面值的327國債將按148·50元兌付。

當天多空展開最後的生死廝殺,上午開盤後,多方在中經開的率領下,用300萬口的多單將前日的148·21元收盤價一舉推至150元,此時空方已經損失慘重,下午開市後,空頭主力萬國證券的同盟軍遼國發終於扛不住了,陣前倒戈空翻多,空方立即潰不成軍,327合約在1分鍾內竟上漲了2元。接近到152元,意味著多頭當天盈利95%以上!當時廣聯所內一片歡呼之聲,多頭欣喜若狂。

廣聯所的北方機構客戶,據說此時已飛回上海坐鎮指揮,根據其當時的說法是:下午4:22分,在收盤前的最後八分鍾,突然出現50萬口空單將多頭打了個措手不及,期價被打到150元,隨後連續幾個數十萬口將價格打回到148元。此時鄒建中在廣聯所內只看見價格一個勁地往下掉,卻根本不知道出了什麼事。收市前最後時段竟然出現一筆730萬口的巨大賣單,把價位封死在147·50元,這意味著幾分鍾內多頭們不僅當天盈利全部虧光,而且連本金至少也虧掉一半以上,交易所內外一片目瞪口呆。北方機構當事人事後回憶,自己臉色刷地一下就白了,手足冰涼、全身麻木,有人甚至當場暈倒。事後統計,萬國證券最後八分鍾共拋出1056萬口賣單。

「1056萬口的空單意味著什麼?意味著2100億的總市值!當時327國債總共才240億,這樣的天量可謂空前絕後。」即使是數年之後,鄒說經歷過這次事件的當事人至今依然後怕,沒法接受那曾經的一幕:「上交所總經理尉文淵都膽戰心驚,不知如何是好,那個結局不知道多少人要傾家盪產!」

收市後半小時,就從上交所傳來消息:管金生輸紅了眼,1056萬口的空單需要52·8億保證金,萬國證券根本就拿不出這么多錢。當晚10點多鍾,上交所根據來自北京的命令,宣布最後七分鍾的交易無效,當天收盤價為151·30元。如果最後八分鍾交易有效,萬國證券賺42億,而現在變成虧16億。

許多人這一天內在千萬身家的暴發戶與債台高築的窮光蛋之間轉了個來回。

坐穩江湖地位

中經開做多是從1994年就開始了,但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因素:327國債提高保值貼補卻是在最後時刻公布的,當時萬國的一位營業部經理說:「券商的不公平競爭是其中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像中經開這樣的公司在國債期貨上幾乎沒有虧錢,一直在賺,靠的是信息」。中經開的特殊身份難免讓市場有非議:當時中經開的董事長剛從財政部副部長的位置退下,總經理則是財政部綜合司司長。

2月23日一天的瘋狂,讓管金生和萬國證券付出承重代價:管金生因貪污、挪用公款被判17年徒刑,「證券王國」萬國證券損失14億元,元氣大傷,不久被申銀重組,327事件也讓剛剛起步的國債期貨半途夭折,當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出緊急通知,宣布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當時的上交所也受到責難,為什麼沒有控制住持倉量?為什麼會出現200萬口甚至上千萬口的封單?事後上交所總經理尉文淵黯然去職。鄒建中說:「上交所內部控制是有些問題,沒有足夠保證金電腦怎麼可以下單?尉文淵栽就栽在這上面了。」

中經開在當天雖然同樣也有違規,卻是毫發無損,經此一役反而消滅了幾個強有力的對手,羽翼漸豐,而廣聯所的北方機構們,後來都身家數千萬,一些人卻從此告別期貨市場,甚至成為當地的知名的實業家,對於七年前發生的一切這些人至今諱莫如深。本報記者張國良

❸ 信託投資與委託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投資是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
委託投資是專信託機構受委託人屬委託,以其交存的資金向指定的單位、項目進行投資,並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和利潤的分配。委託投資中,委託人一般是投資項目的出資人,他需按規定向信託機構交存足額的投資資金,屆時得到投資收益並承擔投資風險。
兩者的區別主要由兩點;

第一,信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及穩定的長期信託資金,而委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與之相對應的委託人提供的投資保證金。
第二,信託投資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委託投資,信託公司則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

❹ 信託投資公司是做什麼的

信託投資是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回對企業的投資是目前答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這種信託投資與的委託投資業務有兩點不同。第一,信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及穩定的長期信託資金,而委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與之相對應的委託人提供的投資保證金。第二,信託投資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委託投資,信託公司則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

參考資料:網路

❺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中信集團的總市值應該在2萬億元人民幣以上,目前難以估值.

中信集團現已成為具回有較大規模的答國際化大型跨國企業集團。中信集團目前擁有44家子公司(銀行),其中包括設在香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的子公司;在東京、紐約設立了代表處。中信集團的業務主要集中在金融、實業和其它服務業領域。截至2007年底,中信集團的總資產為13,217億元;當年凈利潤為160億元。我們從中國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了解到,中信集團旗下的上市公司目前主要包括:中信銀行 (601998) 中信證券 (600030) 中信國安 (000839) 中信海直 (000099) 中興商業 (000715) 中信泰富 (0267.HK 藍籌) 中信國際金融 (0183.HK) 中信銀行 (0998.HK) 中信資源 (1205.HK) 中信21世紀 (0241.HK) 中信1616 (1883.HK) 亞洲衛星 (1135.HK)

❻ 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樣的公司

根據國務院國函〔1988〕19號文:
一、該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金融企業, 是經營性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公司直屬國務院, 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 由國務院秘書長負責聯系。公司原則上可實行計劃單列, 具體由國家計委落實。
二、關於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范圍:
(一)公司向某些效益好的開發公司、國營農場、鄉鎮企業等開展投資、貸款、信託業務, 重點扶持沿海農業商品基地和外貿出口基地的建設, 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
(二)公司通過組織、扶持地方銀團、專業性金融組織, 以及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發行股票等方式, 吸納企業和社會的閑散資金; 公司通過海外借款、信託存款等方式吸收國外資金, 開展租賃、擔保等國際金融業務; 公司兼理財政部轉貸的世界銀行對中國農業部門政策調整貸款的業務。
(三)公司從事國內外貿易業務, 經營投資企業產品的出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經營投資企業所需設備和原材料的進口業務。公司按自負盈虧、自行平衡的原則, 開展雙邊和多邊易貨貿易業務。
三、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長由杜潤生同志擔任。董事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選派代表組成。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
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二億元, 其大部分由國家在「七五」增加的農業投資中按3%的比例逐年劃撥, 一九八八年先由財政部從徵收的耕地佔用稅中撥付五千萬元。公司鋪底資金所需的三百萬美元外匯額度, 請國家計委安排。公司所需的一百萬元開辦費, 也由財政部從徵收的耕地佔用稅中撥付。

❼ 中國的信託是什麼

中國的「信託」究竟是什麼,其是怎麼構建的?

信託本質上就是債務的私人配售。

信託投資者必須滿足既定的財富要求(數百萬元資產很尋常,所以投資者是高凈財富的個人和企業),同時投資額有最小的門檻(比如說一百萬元)。信託的吸引力在於,其能實現的收益比傳統銀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單位數的收益。信託的資金投資於眾多經濟部門,包括不同的工商企業,地方政府基建項目(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

正如我們銀行的研究團隊寫道的,29%的信託資產被投資於風險較高的工商業部門。

不要把信託和理財產品搞混了。理財產品的受眾是更廣泛的個人投資者,最小投資額也小多了。理財產品通常通過銀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確提供擔保的理財產品會出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對於其他不保本的產品,部分投資者會認為存在隱含的擔保)。來自理財產品的資金可以投資一系列的產品,包括企業債券、信託貸款、同業資產、證券化的貸款和票據貼現,所以理財產品最好被理解為是一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其它金融產品的資產池。

信託與中國「影子銀行」部門的關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國信託資產總額高達10萬億元。雖然佔中國信貸存量的比重較小,但最近幾年信託資產一直以超過50%的年增速增長。根據我們的分析,2013年信託對凈新增信貸增長的貢獻達到2萬億元,佔2013年社會融資總量的超過1/10。

一些客戶一直向我們咨詢,中國信託業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s,也被稱為「渠道(conits)」)的區別,後者在美國金融危機中有突出「貢獻」。SIVs是表外工具,同時通過發行短期商業票據獲得融資(「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通常是幾天到幾個月。開始的時候,這些SIVs投資風險相對較低的短期應收賬款,但隨著時間推移,SIVs的投資轉移到更復雜更長期的結構性產品,比如說次貸按揭支持證券或CDOs。在2007年,對這些資產質量的質疑不斷增加,SIVs的市場融資環境也很快地惡化了,最終需要發起SIVs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並把資產合並到其資產負債表上,這加劇了銀行的資金壓力和資產減記。

類似的,中國信託業也與銀行有著聯系,信託也有表外屬性(還包括很多理財產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轉換(雖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託的例子中投資者通常會接受1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投資周期,短貸長投的問題並沒有大部分SIVs那麼極端;而理財產品通常也只有3-12個月的投資期限)。重要的不同點還包括中國信託資產相對簡單——通常是貸款,就象這次中誠的案例,而且中國銀行體系通常是依賴國內融資的(很多SIVs是跨國籌集資金的)。

為什麼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為大量的信託產品按計劃將在今年到期,如果發生違約,將為誰將承擔損失設定了先例。

在我們去年對中國信貸前景的詳細研究中,我們明確地指出「移除隱含擔保」是爆發大規模信貸危機的四個潛在「風險導火索」之一。如果投資者承擔主要損失變成事實,並導致其它投資者撤走通過不同「影子銀行」渠道投資的資金,那麼整體的信貸環境理論上可能會急劇緊縮,並對經濟增長造成嚴重的傷害。

從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當前環境下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與其它「影子銀行」產品違約相比,可能被視為存在較小傳染性風險的。

第一,信託產品是明確不存在擔保的,無論是信託公司還是分銷商。

第二,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基礎通常是人數相對較小的富人/資深投資者(這里談及的中誠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是300萬元)。這與受眾更廣的理財產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理財產品通常是投資經驗較少、個人財富也更少的個人投資者。

第三,該信託產品的特殊環境(貸款給產能過剩的行業,無法獲得關鍵的經營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還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當局更容易地宣稱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當局感到有責任對該產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麼在什麼環境下當局才安心讓任何一隻信託或理財產品違約就變得更不明確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選項?

對政策制定者來說,根本問題是怎麼在1)投資者;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3)政府和政府關聯經濟實體間分攤任何損失。可能的選項包括:

1.容許該信託產品違約(投資者承擔損失)。正如上面提到的,這將駁回了部分信託投資者認為存在隱含擔保的認知,因此將增加新信託產品或其它不保本產品(比如理財產品)更難獲得融資的風險,進而導致整體信貸環境的緊縮。積極的一面是,這將鼓勵投資者更為關注潛在的信貸質量,並在未來給風險更好地定價。

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桿的機構承擔本金和/或利息的損失),並使隱含的擔保顯性化。雖然從法律上說,信託公司和工商銀行都沒有保本的義務,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託公司和分銷銀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這可能會促進加劇潛在損失的確認,最壞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巨大,那麼可能需要融資充實資本或縮減資產負債表。因此,潛在資產的質量和盡職調查將是決定這些金融機構是否和可能要承擔多少損失的關鍵。在證明存在背後支持後,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需求可能會大增,但金融機構可能因為知道要承擔較大責任而在未來減低了發行這類產品的沖動。

3.政府支持的經濟實體提供支持(政府承擔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短期的市場可能會感到「松一口氣」,因為再融資風險將會被降低,同時銀行和信託公司都會「逃過一劫」。然而,對投資者和發行者,道德風險會被拉升,進而增加了未來信貸問題的風險。政策制定者可能會嘗試通過間接提供支持來最小化道德風險(比如通過政府支持經濟實體或第三方,而不是公開地和直接地支持),並/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發生的例子中,當時「不知名方」,可能是為信託貸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擔保的地方政府,進入干預購買了一家鋼板廠的違約貸款,保證了中信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全額償付。

如果金融機構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選項的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來,更多的觀察家預期投資者將至少獲得部分救助,這反映了對道德風險的擔憂和對傳染性擔憂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現明顯全部由政府出資的整體救助,否則,看起來信託行業的信貸環境很可能至少出現溫和的緊縮。一些中央政府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對違約持開放的態度,因為這將鼓勵更謹慎的風險評估,並有助於控制未來的信貸增長。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傾向於防範問題的出現。特別是地方官員,他們可能已經感到了支持關鍵地方性企業的壓力在增加,官方理論上可以採取一些措施,比如說授予采礦執照來增加信託資產的價值。

投資者應該怎麼關注更大范圍的市場影響呢?

除了官方將如何應對中誠該信託產品可能違約的直接新聞外,投資者還應該關注其他顯示市場壓力的金融指標。一如既往的,銀行間利率是一個顯示銀行邊際融資成本的有用指標。

非銀行產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們被感知到的風險,雖然其他因素,比如說整體流動性的緊張,也可能造成影響。雖然我們沒有信託產品收益率的頻繁數據更新,但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經走高。最後,信貸供應總量的數據也是需要關注的。如果融資環境開始緊縮,在每月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的數據上應該能明顯看到(特別是信託的部分)。

對經濟增長和市場的潛在影響是?

信託產品違約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因為其代表了存在兩大未知因素。

第一個未知因素是,違約導致的整體信貸擴張的變化,第二個未知因素是,經濟增長對新增信貸的敏感度。去年我們對經濟增長和信貸增長關系的研究顯示,月度平均社會融資總量3000億元的變化,會對下一個季度的真實GDP年增速造成80個基點的影響(進一步說,如果新增信貸持續下降,對接下來幾個季度的影響會逐步褪去)。

這比較靠近我們估計的2013年信託貸款的月度平均增長。所以根據我們對信貸敏感度的假設,融資環境假想性的大幅緊縮將會對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長造成80個基點的沖擊,對下一年的同比增長大約會造成50個基點的沖擊。直覺上,估算中溫和的沖擊是因為信託部門在整體金融體系中相對較小的規模。

我們要強調,這里的計算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只是粗略的說明,而不是一個預測。如果官方採取措施降低對信託貸款的影響,或其它信貸渠道加速增長填補這個空缺,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小的。如果溢出效應影響到非信託貸款,或對商業或消費者信心的打擊影響到實體經濟,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大的。

在信貸市場里,更能容忍損失的發生應該會導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實體的進一步分化。

政策/信貸緊縮的傾向可能會在短期加大中國股市的壓力,特別是信貸依賴、投資依賴性強的周期性行業。投資者不大可能在選項1和2中獲益,因為違約選項可能會觸發傳染和對經濟增長造成風險(因此影響企業利潤),而「金融機構救助」的選項在結構上是沒有吸引力的(因此影響風險估值)。我們認為,選項3可能是唯一一個能支持短期市場反彈的選項,因為避免了直接的傳染風險,上市的金融機構也免於承擔損失——雖然以長期的道德風險為代價。

❽ 什麼是信託投資。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❾ 信託投資可靠嗎

首先信託公司是持有國家金融牌照的正規金融機構,和銀行一樣受銀監會監管。目前全國共有68家信託公司,70%為政府背景和央企,因此不用擔心信託公司的資質,它是正規的金融機構,有「領導」看著,有「法律」約束。

其次信託理財計劃絕不是「非法集資」,信託公司在風險控制上和銀行流程基本一樣,必須在抵押足值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幫企業融資。而且信託產品自發售至今13年來都是剛性兌付的。安全性還是很高的,想要買到安全保障性更高的信託產品,要具體看項目本身。

但是任何理財方式都是有風險的,並非所有的信託理財項目都是能100%控制好風險的,有些項目專業人士是能夠發現其中的問題的,所以要麼投資者能獨立審查項目的優劣,要麼就需要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士幫客戶審核項目的風控措施是否完善。

❿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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