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資銀行在公司並購中起到什麼作用~它又能得到那些好處(說詳細點)
投資銀行在並購中一般擔當財務顧問的角色,作用是為交易雙方專提供信息和交易機會屬,咨詢,撮合交易,設計方案和交易結構,估值,提供融資安排,為交易提供交易市場引導和維護...
它自己的好處是:不菲的財務顧問費, 提供融資的費用,及相關自主交易中賺取的豐厚收益。
『貳』 什麼叫做投資並購(方式有什麼有什麼好處等等)
投資並購: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投資並購的方法及好處:
一、以橫向並購為特徵的第一次並購浪潮
19世紀下半葉,科學技術取得巨大進步,大大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以鐵路,冶金,石化,機械等為代表的行業大規模並購創造了條件,各個行業中的許多企業通過資本集中組成了規模巨大的壟斷公司。在1899年美國並購高峰時期,公司並購達到1208起,是1896年的46倍,並購的資產額達到22.6億美元。1895年到1904年的並購高潮中,美國有75%的公司因並購而消失。
在工業革命發源地英國,並購活動也大幅增長,在1880-1981年間, 有665家中小型企業通過兼並組成了74家大型企業,壟斷著主要的工業部門。
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德國的工業革命完成比較晚,但企業並購重組的發展也很快,1875年,德國出現第一個卡特爾,通過大規模的並購活動,1911年就增加到550-600個,控制了德國國民經濟的主要部門。在這股並購浪潮中,大企業在各行各業的市場份額迅速提高,形成了比較大規模的壟斷。
二、以縱向並購為特徵的第二次並購浪潮
20世紀20年代(1925-1930)發生的第二次並購浪潮那些在第一次並購浪潮中形成的大型企業繼續進行並購,進一步增強經濟實力,擴展對市場的壟斷地位,這一時期的並購的典型特徵是縱向並購為主,即把一個部門的各個生產環節統一在一個企業聯合體內,形成縱向托拉斯組織,行業結構從咯昂斷轉向寡頭壟斷。第二次並購浪潮中有85%的企業並購屬於縱向並購。通過這些並購,主要工業國家普遍形成了主要經濟部門的市場被一家或幾家企業壟斷的局面。
三、以混合並購為特徵的第三次並購浪潮
20世紀50年代中期,各主要工業國出現了第三次並購浪潮。戰後,各國經濟經過40年代後起和50年代的逐步恢復,在60年代迎來了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主要發達國家都進行了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興起,一系列新的科技成就得到廣泛應用,社會生產力實現迅猛發展。在這一時期,以混合並購為特徵的第三次並購浪潮來臨,其規模,速度均超過了前兩次並購浪潮。
四、金融杠桿並購為特徵的第四次並購浪潮
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第四次並購浪潮的顯著特點是以融資並購為主,規模巨大,數量繁多。1980-1988年間企業並購總數達到20000起,1985年達到頂峰。
多元化的相關產品間的「戰略驅動」並購取代了「混合並購」,不再像第三次並購浪潮那樣進行單純的無相關產品的並購。此次並購的特徵是:企業並購以融資並購為主,交易規模空前;並購企業范圍擴展到國外企業;出現了小企業並購大企業的現象;金融界為並購提供了方便。
五、第五次全球跨國並購浪潮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日益深入。在此背景下,跨國並購作為對外直接投資(FDI)的方式之一逐漸替代跨國創建而成為跨國直接投資的主導方式。從統計數據看,1987年全球跨國並購僅有745億美元,1990年就達到1510億美元,1995年,美國企業並購價值達到4500億美元,1996年上半年這一數字就達到2798億美元。
2000年全球跨國並購額達到11438億美元。但是從2001年開始,由於受歐美等國經濟增長速度的停滯和下降以及「9.11」事件的影響,全球跨國並購浪潮出現了減緩的跡象,但從中長期的發展趨勢來看,跨國並購還將得到繼續發展。
『叄』 企業並購的目的意義及方法
一、企業並購的意義有六個方面:
獲取戰略機會並購者的動因之一是要購買未來的發展機會,當一個企業決定擴大其在某一特定行業的經營時,一個重要戰略是並購那個行業中的現有企業,而不是依靠自身內部發展。原因在於:直接獲得正在經營的發展研究部門,獲得時間優勢,避免了工廠建設延誤的時間;減少一個競爭者,並直接獲得其在行業中的位置。企業並購的另一戰略動因是市場力的運用,兩個企業採用統一價格政策,可以使他們得到的收益高於競爭時的收益,大量信息資源可能用於披露戰略機會,財會信息可能起到關鍵作用,如會計收益數據可能用於評價行業內各個企業的盈利能力;可被用於評價行業盈利能力的變化等,這對企業並購十分有意義。
發揮協同效應主要來自以下幾個領域:在生產領域,可產生規模經濟性,可接受新技術,可減少供給短缺的可能性,可充分利用未使用生產能力;在市場及分配領域,同樣可產生規模經濟性,是進入新市場的途徑,擴展現存分布網,增加產品市場控制力;在財務領域,充分利用未使用的稅收利益,開發未使用的債務能力;在人事領域,吸收關鍵的管理技能,使多種研究與開發部門融合。
提高管理效率其一是企業的管理者以非標准方式經營,當其被更有效率的企業收購後,更替管理者而提高管理效率,當管理者自身利益與現有股東的利益更好地協調時,則可提高管理效率,如採用杠桿購買,現有的管理者的財富構成取決於企業的財務成功,這時管理者集中精力於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此外,如果一個企業兼並另一企業,然後出售部分資產收回全部購買價值,結果以零成本取得剩餘資產,使企業從資本市場獲益。
獲得規模效益企業的規模經濟是由生產規模經濟和管理規模經濟兩個層次組成的,生產規模經濟主要包括:企業通過並購對生產資本進行補充和調整,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在保持整體產品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在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生產。管理規模經濟主要表現在:由於管理費用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攤,使單位產品的管理費用大大減少。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致力於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
買殼上市中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批較嚴格,上市資格也是一種資源,某些並購不是為獲得目標企業本身而是為獲得目標企業的上市資格,通過到國外買殼上市,企業可以在國外籌集資金進入外國市場。企業並購作為其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的表現形式,它的作用主要在於:企業的總體效益超過並購前兩個獨立企業效益之和的經營協同效應;由於稅法和證券市場投資理念等作用而產生的一種純貨幣收支上的財務協同效應;可實現企業的主營業務轉移等發展戰略。成功的企業並購可以搞活一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和擴大證券市場對全體企業和整體經濟的輻射力;企業並購能強化政府和企業家的市場意識,明確雙方責任和發揮其能動性,真正實現政企分開;企業並購為投資者創造盈利機會,活躍證券市場;有利於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二、企業並購的方法有三個:
『肆』 投行在並購中起的作用
財務顧問
『伍』 企業並購中,律師能起到哪些作用
如果企業並購雙方在不了解法律規定,不了解當地政策,不知道該項收購會涉及那些法律要求,會產生什麼樣法律責任,受到哪些法律保護,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等情況下就進行並購,一方面會在出現法律問題時手足無措,不知該怎麼處理;另一方面則會因不懂有關法律問題,從而使已啟動的並購遇到原本就已存在的法律障礙而路途擱淺,導致收購並購工作流產。就算企業並購完成,但潛在法律隱患很多,也可能後患無窮。
律師,當然必須是熟知並購法律業務並有相當經驗的律師,因其就是專門研究這方面的法律和經辦這方面的法律事務,就會熟知相應的方方面面的規定,特別是掌握不斷發展變化的或者最新的規定,了解其中的操作技巧,知道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幫助和指導當事人圓滿地進行或完成一項並購。或者當一項並購有法律上的障礙而不能逾越,也會指導當事人事先停止,避免產生更大的損失。律師之所以在並購活動中必不可少,此正其因。
律師在並購活動中的主要工作:
1、負責並購活動的法律策劃;
2、擬定初步方案;
3、負責目標公司法律盡職調查,審查目標公司的相關資料;
4、確定方案;
5、參與並購談判;
6、負責起草、修改並購合同、相關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對目標公司重大法律事務、尤其是合同的處理;
8、協調、溝通並購各方。
在企業並購行為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主體一般包括:兼並方或收購方(簡稱「並購方」)、被兼並方或被收購方(以下稱「目標公司」)、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政府部門(尤其是國有控股企業)等。其中最需要聘用律師的是並購方和目標公司。下面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就針對並購方和目標公司律師所應發揮的作用分別展開敘述。
並購方律師的主要工作事項
對並購方而言,任何並購交易中都可能存在著風險,只有對並購交易中的風險有充分的認識,並做好相應的對策,才能有效防範並購風險,保證並購交易的成功及實現並購的目的。
並購方之所以需要專門從事並購法律事務的律師,是因為律師可以在並購業務中發揮以下重要作用:
(一)在實施並購前對並購交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並購不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其中在參與主體、市場准入、經營規模和范圍等方面必然受到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的限制,特別是當並購涉及到國有企業的時候,政府幹預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並購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時會直接關繫到並購的成敗。所以,律師參與企業並購業務首先要對並購交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對目標企業所涉及的法律事項做盡職調查。
為了確保並購的可靠性,減少並購可能產生的風險與損失,並購方在決定並購目標公司前,必須要對目標公司的內部情況進行一些審慎的調查與評估。這些調查和評估事項包括:
1.目標公司的產權證明資料(一般指涉及國有產權時國資管理部門核發的產權證或投資證明資料);
2.目標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包括公司章程、各類出資或驗資證明報告等);
3.有關目標公司經營財務報表或資產評估報告;
4.參與並購的中介機構從業資質;
5.目標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情況;
6.目標公司重大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負債或合同事項;
7.目標公司管理框架結構和人員組成;
8.有關國家對目標公司的稅收政策;
9.各類可能的或有負債情況(包括各類擔保、訴訟或面臨行政處罰等事項);
10.其他根據目標公司的特殊情況所需要調查的特殊事項,如社會保險、環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並購方同意就加諸於並購方的潛在責任等。
目標公司若不反對並購,應對並購方律師盡職調查持合作態度,應並購方要求或依規定要求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地將自身情況,有關材料、資料、文件等告知或提供給並購方。
(三)出具完備的並購方案和法律意見書。
並購方律師參與並購的核心工作就是為其實施並購行為提供或設計切實可行的並購方案和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以便對並購中所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或適當的規避。目前,對國有企業產權的交易,一般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是向管理國有資產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機關報批時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四)起草相關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企業並購行為往往同時涉及企業的資產、負債或人員等重組事項,其間必然涉及到需要律師起草或審核的大量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這些合同或協議文件是最終確立企業並購各方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依據,務必需要專業律師從中進行必要的審核把關。
(五)參與有關的並購事項商務談判。
對企業並購而言,主要還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需要參與並購的各方反復進行(有時甚至是非常艱苦的)商務方面的談判,至於面臨企業並購失敗的風險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只有最後談成的結果才能形成書面上的法律文件。律師參與並購業務的談判,有利於律師全面了解或掌握交易各方的真實意圖,並隨時為交易各方提供談判內容的法律依據或咨詢服務。
目標公司律師的主要工作事項
對目標公司而言,其實更需要專業律師的參與。但是,現實中由於目標公司存在種種問題往往忽視律師的作用,甚至認為律師的參與會對順利實現並購帶來不利的影響。所以實踐中,被並購一方很少注意發揮律師的作用(這或許也是它們之所以成為被並購的目標公司的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外資並購業務中,一般是由外資並購方單方聘請律師完成並購的。這種錯誤的觀念往往使目標公司在企業並購過程中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損失掉許多應該爭取的權益,且容易導致並購失敗後面臨更加被動的局面。
目標公司之所以需要專門從事並購事務的律師,是因為律師可以在並購業務中對其而言可以發揮以下重要的作用:
(一)審核並購方的正式授權和談判效力問題。
作為被並購的目標公司,其本身往往存在多種不足,有時甚至是面臨破產倒閉的邊緣,所以非常地急需「輸血打氣」。而越是如此,反越是容易被他人利用,尤其是被許多騙子公司所利用。現實中,打著「企業並購」的幌子行騙的不在少數。即便是對有並購意圖和並購實力的公司,也需要目標公司對其真實的意圖進行研究。所以,對目標公司而言,有些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在談判初期,應讓熟悉並購業務的專業律師參與或通過咨詢的方式了解並購方談判代表的相關授權、企業資質和資金實力等有關狀況並確認談判的效力問題後再繼續有關的談判工作,律師的參與對避免企業被騙或並購失敗風險是至關重要的。
(二)製作或審核有關的並購保密及承諾事項協議或擔保文件。
對目標公司而言,因為在並購完成前其需要向並購方提供一系列的調查資料(企業的財務狀況、銷售渠道、目標客戶、知識產權等資料),尤其是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實施的並購,一旦遇到惡意並購或並購失敗情況,其所遭受的損失往往無法挽回。所以,在並購實施前,要求並購方提供有利於保護自己權益的保密及承諾事項協議或有關並購資金來源的擔保協議有時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專業律師的參與或提示,至少可以避免或防止目標公司可能會遇到此類風險。
(三)協助目標公司回答並購方提出或調查了解的一系列法律問題。
並購方向目標公司所調查了解的情況,有時往往比較專業。目標公司為了及時高效、完整准確、恰當有據地向並購方回答疑問或提供材料,最好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
(四)參與起草或審核與並購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等法律文件。
並購方律師起草的關於並購事項的協議,首先是為了維護並購一方的利益,往往存在許多對目標公司不利的條款內容,有時甚至是故意設置法律的陷阱。若目標公司不注重對有關合同或協議條款進行研究,往往事後會陷入被動局面,對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會是成千上億。律師的參與,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被並購的目標公司在合同條款內容上不會處於明顯的被動不利地位。
(五)參與或直接代表目標公司進行商務談判。
目標公司聘用律師參與商務談判的目的與並購方聘用律師的目的是一樣的,而且有時雙方律師坐在一起談判也確實是更容易進行交流,有利於提高談判的效率,有利於促成交易的盡快達成。
『陸』 HR在企業並購中應該發揮什麼作用
人們廣泛地相信HR部門能夠在並購過程中的文化整合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除此以外,HR的作用是如此之重要,以至於它在並購過程中有任何工作上的失誤,都可能造成主要人才流失、員工生產力下降、員工滿意度倒退、勞資雙方溝通不暢,甚至原有企業員工對並購的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