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发行,又称为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专发行。
在公募发属行方式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拟发行的证券。这种发行方式的有利之处在于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数量多,募集资金的潜力大,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而且可以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但公募的发行条件比较严格,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等级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比较高。
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的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对象有两类:一是指公司的老股东或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二是指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㈡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㈢ 中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立来5年经历了多次股权变更的中融自人寿,近日股权再次发生变更:并列第一的大股东联合铜箔近日与中天城投的控股子公司贵阳金控签署协议,后者以20亿元的价格收购前者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中融人寿20%的股权,与清华控股成为并列第一大股东。炎黄财经中就提到过这一次股权变更也意味着中融人寿的实际控制人将再次发生变化。
㈣ 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证券金融公司主要作用是为证券公司融资、借贷,不经营证券交易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称之为证券经营公司 ,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是办理证券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业务有:(1)当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经营信用交易出现资金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股票的借贷;(2)当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或其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的借贷。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拓展资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金融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旨在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其股东单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㈤ 通达信 怎么选出股票10大股东里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通达信目前还无法通过编写公式的方法选出10大股东中包含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选股公式。如果想选也只能在F10里的股东研究里一只一只的筛选了。
㈥ 谁有各大券商的股东列表
www.sac.net.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点击证券公司信息公示,里面包括已经规范的版95家券商详细资料权
㈦ 股东为什么要将股票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
简单来说,股东借给中金公司,有利息收入。
中金公司再借给券商或其他机构
㈧ 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在证券市场减持持有的股票吗
央行表示,将通过多种渠道支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金公专司)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半年内不得减持;
保监会提高了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
国资委、财政部等则表示支持相关企业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㈨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这家公司总共7个股东,分别是国内的两大证券交易所和四大期货交易所,还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都属国资背景。所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是国企。
㈩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简介
广州证券主要股东有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内限公司和广州城容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等。 控股股东是广州市最大的企业集团和广州市政府“窗口”公司,旗下拥有:香港上市公司越秀投资(HK. 00123),越秀交通(HK. 01052)和越秀房托(HK. 00405)。越秀集团在境内外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越秀房托更是开创国内在香港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之先河。 在股东的支持下,广州证券已通过集团旗下在港金融机构越秀财务(证券)有限公司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开展了密切的交流与合作,业务正逐步与国际接轨。
广州越秀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5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48%
广州越鹏信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4%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2%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54%
广州市广永经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8%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69%
广东省邮政公司,持股比例为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