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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自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1-04-10 20:12:29

互联网金融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哪些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资产端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自融或变相占有资金池,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风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网贷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保理通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金融消费者,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❷ 没想到从事互联网金融也是高危职业,到底是什么原因

职业没有风险,但是部分p2p公司由于运营不当可能会产生一些风险。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我国P2P网贷行业以平台垫付模式居多,流动性是指在网贷平台承诺为出借人垫付逾期借款的情况下,平台应对出借人兑现要求的能力。当P2P网贷平台流动性不足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减少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取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

  2. 法律(政策)风险。P2P平台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平台,他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理想情况下的P2P平台应被视为融资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的角色,仅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已有不少P2P平台偏离了纯中介的角色,因此P2P平台面临着额外的法律风险。如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的风险、集资诈骗风险等等

  3. 道德风险。有部分平台以借贷的名义开办平台,但事实上却将出借人的资金挪作他用,更有甚者直接卷款潜逃。这类并非将资金用作借贷并导致出借人资金损失的可能就是P2P网贷的道德风险。另外,将出借人资金留作己用也成了一些网贷平台的常见做法,这种做法被称作“自融”。

  4. 银行存管=没风险。存管只是使交易过程更透明,存管银行并不对交易负责,只监管信息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银行的账目和网贷机构账目是否一致,至于平台背后是假是真,银行却不过问。并且银行是否能履行资金监管职能存疑。网贷机构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还需要投资者自己去仔细判断网贷机构和项目。

❸ 互联网金融的“自融”边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倡导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业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且不说央妈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谋划互联网金融战略布局的大型集团,此次没有被提名,难免心里有些不痛快。飒姐认为,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只要踏踏实实干,总会得到监管的认可。就现状而言,为了控制风险,大型集团往往会在内部实现资产消化,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引发关联交易的风险。因此,大型集团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们,把控好关联交易的内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1.关联交易与自融是一回事吗?
“自融”,在涉足互金领域的企业中甚为敏感。目前,自融并无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说,自融与关联交易相关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同时,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令、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对关联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2.“自金融企业”的风控,反而“简单明了”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常来源于“资产端”。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由于诸多子公司或不同项目部门之间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风险,规避外部的不确定性风险,飒姐对此深有感触。一个做互联网金融的某大型集团客户就曾给飒姐抱怨说,对于外部企业尽职调查做得再好,到时候没钱还是没钱,真是吃尽了外部风险的苦头,现在还是倾向于做内部。大型集团在集团内部做关联交易,一方面可以通过关联方的适当安排,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发挥出集团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应对集中兑付的风险。但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关联交易可能影响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导致集团整体的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关联交易还可能引发集团的系统性经营风险,使集团陷入财务困境;大量的关联交易容易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因此要预防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首先要保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其次要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披露,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最后要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里不容沙子
虽然诸多法律法规都对关联交易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证券法》虽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飒姐认为,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在明确态度的同时,《公司法》也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条款。从现行法中,我们只能借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类比得出较为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事务中参照适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结语
大型集团内部合作把控风险,是否属于互金领域禁忌的自融范围,依然灰色,此次《指导意见》也未给出明确的答复。目前来看,大型企业集团从事互金业务,尚处在畏首畏脚,不敢甩开膀子干的境地。我们呼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分业监管的各家能尽快出台监管细则,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了解“行为边界”,使企业尽快乘上东风迅速发展。

❹ 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国内制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国内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
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
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尽管商业银行也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违约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当然,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价的,例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必须满足
监管机构关于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因此运营成本较低,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
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
其一是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
其二是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虚拟货币(例如Q币)是否应该计入M1?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
其三是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首先,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其次,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如前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盗行为。毕竟,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互联网P2P类公司中,有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的仅占两成左右。
其五是技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
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较大,阻碍了不少人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其中绝非没有专业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综上所述,既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如此之多的风险,那么是否就应该以此为由放慢甚至扼杀这一宝贵的金融创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关各方应该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可持续发展。

相关建议包括:
第一,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用行业准入来替代政府审批,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目前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都是有益的尝试;
第二,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
第三,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
第四,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

❺ 为什么说P2P平台项目自融很危险

P2P自融说白了,它就不是一个撮合借贷及出借方的中介平台。它是有自己实体公司的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渠道,从网上融到的资金首要用于给自己的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周转借用。
也就是说老板开P2P融资所得的资金首要用处是自用!公司来开渠道融资,无非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在发展正火的互联网金融里分得一杯羹;二是公司现在缺钱了,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更坏的情况则是,在银行借不到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本地的民间借贷也借不到钱了。
于是就先自我进行包装打着P2P的招牌,然后计划融资。这样打着P2P招牌自融的公司,一般它会抛出较高的利益吸引投资者,如果用于自用的公司生产正常且盈利的情况下还能按期给投资者返息返本,一旦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链断裂,就只有依靠投资者借新还旧。
当借新还旧都不能继续维持公司存活下去,那么这样自融的伪P2P公司的老板就可能破釜沉舟地卷款跑路了,就会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所以,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别P2P真伪平台。别为一时的高息蒙憋了心智。你贪它的高息,他看中的却是你的本金。
自融的平台,标的信息、资料,资金的去处,一般都比较含糊不明了,若投资人仔细推敲的话,还是能发现问题的。现在,P2P有了监管的约束,资金银行存管,平台接触不到资金,因此合规的P2P平台,自融已是没有了可能。
所以,一定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投资理财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千万别在游离于监管之外打着高息幌子的平台去理财,那样你会得不偿失的!

❻ 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呢

第一,法律和监管套利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创新之所以能够呈现如此迅猛态势,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游走于“灰色”地带,监管套利空间广阔。
第二,更加隐蔽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依托网络平台和大数据技术降低信息形成、传递和利用成本,理论上能够有效提高信用风险跨主体、跨时空配置、转移和定价的成本。但实践中由于网络信息甄别能力差、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教育不足等问题,信息失真、“逆向选择”等问题事实上可能变得更加隐蔽、影响更加广泛。
第三,更高的流动性风险。期限配置和缺口管理是商业银行基本盈利机制之一,但由于遵循存款准备金、风险拨备、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等审慎监管规定,风险缓释空间较大,流动性风险不可控的几率很小。比较而言,互联网企业不受上述制度约束,实质性流动性风险也就更大。
第四,非合规运营风险。由于进入门槛低,缺乏严格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迅速膨胀,其中大部分机构并不具有规范的治理架构和运营机制,严重背离金融业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文化,风险隐患普遍存在于业务流程各个环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一些网贷、众筹平台事实上是机构自融的利器;各种形式的加盟门店层级蔓延,不具备金融从业能力的工作人员违规招揽业务;一些机构“委托”商业银行网点代售产品,假借商业银行“背书”兜售产品,使得上述风险呈现向传统金融体系蔓延的态势。
第五,伴生的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由于更加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天然就具有更高的技术风险。参考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IT技术衍生操作风险至少包括设施设备运营中断风险、互联网恶意入侵风险、交易数据传输泄密风险、员工不当操作风险、客户信息安全经验不足等风险。
第六,舆论单向引导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猛发展获得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等诸多美誉,潜在风险鲜少提及。在投资者教育不足的市场环境中,倾向性、单一性舆论氛围更容易激发盲目的“羊群效应”,使得理性预期得不到正确引导。

❼ 如何避免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 的风险

其一,绝不自融。P2P这个词特指点对点的借贷服务,本质上是金融信息的中介。自融平台,既不符合P2P的定义,也绝对违反了十大监管原则不得自融的明确规定。除了一些明显的自融平台,还有一些平台通过信息作假,虚构借款人,蒙蔽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需认真查看平台披露的借款人信息是否完整详尽。通常正规的信息披露平台会选择与行业权威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将平台项目的信息进行备案与公开展示,真正做到真实透明,以供投资人进行甄选。
其二,杜绝资金池。资金池指预先把资金做一个归集,然后再去寻找投资或出借渠道。其风险在于,每一个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无法一一对应,很难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因此平台将面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最终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无力偿还借出人的资金。
根据经验,投资人可采用如下方式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资金池:一个成熟的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是比较分散的,如果在某个平台上发现某些ID经常出现,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则这个平台可能存在虚假借款的情况。
其三,小额分散。普惠金融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方式。与银行不同,坚持绝对的小额分散原则是P2P平台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从现状来看,P2P是传统金融系统的有益补充,传统金融机构已有系统对大额客户进行服务,而P2P行业可以更为灵活专注补充现有金融系统服务的不足。
其四,切莫追求高收益。在挑选安全优质的平台后,广大投资者还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投资者挑选P2P平台时要看其项目收益是不是在安全范围内,收益并非越高越好。利率越高,实际上风险就越大。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债权债务清晰,没有期限错配的产品进行投资。

❽ 为什么所有行业都朝着互联网金融奔,自融还是他融

我就对这个问题来简单说几句看法吧,首先当今天下,一个企业需要发展,他最需要内的是什么容。很多人肯定就在想是钱呀,那么问题就来了,什么样的人玩投资搞投资,对,没错只有手里有钱了才能玩投资,但是为什么那么多有钱的人为啥不自己开公司做老板,反而把钱拿去投资融资,没错他们缺少的不是钱,而是赚钱的方法。
合法融资在于一个风险控制,俗话说的好钱好赚,钱难借,特别在雪中送炭的时候,若不是有大智慧的人谁会给你融。造成的其实不是亏盈与否,而是机会都不给直接把你企业葬送在起点。生活嘛其实就是这样的,人生不可能一直是赢家。如果某平台与某项目公司狼狈为奸,私自通好,看个人关系,帮着融了,未来如果对于纯P2P网贷平台,这个时候项目出了问题跑路了。
健康的发展一个平台,是一个动态,如何在此行业长久混迹下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❾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规定是怎么样的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是非常火的投资项目,由于它本身具有网络的特性,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有一定的难度,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那么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风险呢?下面笔者就总结了几个,供大家参考。
一、过度创新风险
过度创新扭曲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据第三方统计机构调查显示,“首付贷”、“股票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能够为客户提供最高数十倍的资金杠杆,导致客户金融风险敞口急速膨胀,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现阶段,虽然监管部门通过出台监管条例围剿“加杠杆”行为,但该类行为仍然在迭代新的方式充斥着市场。
二、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普遍面临着资产质量偏差、优质抵押物缺失和客户财务状况不佳等客观问题,一旦出现以资金链断裂为代表的财务危机,债务人被动失信违约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以互联网金融子业态网络借贷为例,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月底,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达到三千多家,而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仅存两千多家,多数平台因信用风险暴露而停业或退出市场,网贷行业信用风险凸显。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在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最好选择像房易贷这样每笔债权都有实物作为抵押,并且上线银行存管的稳健理财产品。
三、投资者权益被侵害风险
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时代出现的问题往往都以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境地。
四、非法经营风险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创新之名突破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违法违规经营,实施金融诈骗,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前不少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项目自保自融,以高利为诱饵,作虚假宣传,不仅数额巨大,且影响面也很广。
五、信息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创新都需要技术作为支撑,但是在创新的同时又带来了很大的技术风险。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监测系统共发现互联网金融网站漏洞一千多个,受害用户近8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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