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② 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企业服务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思维定势和误解,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仍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把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排除在外。依据检察职能,尽管在检察工作中很少涉及到民营经济的内容,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检察机关没有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其实,服务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是通过业务“聚焦式”服务,也可以是围绕业务“辐射式”的服务。因此,服务到位不到位,不在于业务的范围是否触及,而在于服务意识的存在与否。因此,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一、 一视同仁,三个同等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包括许多其他国家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和现状。但是,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解放思想,积极更新观念,重新审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更新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抛弃歧视或者不公正地对待民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将服务民营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二、交流与沟通,是服务的基础 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进一步确立服务的重点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服务民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把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用来指导如何开展为民营企业服务,但同时不能忽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较少,所以,应当在服务国有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用科学的发展观来对待民营企业。 三、严厉打击犯罪 强化法律监督 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方式。只是这种服务方式不被社会一般人所理解,因为它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的增长点,是一种环境的服务。随着法治经济的确立和法律的完善,民营企业越来越意识到打击犯罪与企业发展的裙带关系,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进行维权斗争。因而,顺应这种呼唤,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四、预防犯罪,排除隐患,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检察机关应当确立“打击未动,预防先行”工作思路,及时有效地消除企业隐患,为民营企业制度健全把脉,做到“人、章、物”的合理、合法。同时,检察机关不应干预民营企业内部的经营权,通过送法进企业来引导其朝合法、规范的方向发展。另外,检察机关应当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和堵塞漏洞,而且还应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若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办案的经验和优势,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帮助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等规章制度,堵塞民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切实为企业当好参谋。 五、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服务质量 队伍建设历来为党政机关所重视,因为再好的制度,需要人去实施和执行。所以,高检院提出“以人为本”的改革战略目标,努力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检察人员需要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努力学习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拓展视野,才能为民营企业服务到位,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才能为经济的发展推波助澜。
③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立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持严打态势不动摇,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加大对涉及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及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坚决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坚决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立足为企业维护合法的权益,加强诉讼监督不动摇,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审判等专项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 立足为企业营造正常有序的竞争氛围,强化预防工作不动摇,是检察机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妨害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和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要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要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发现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立足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执法行为不动摇,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表现。要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要客观评价,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讲究时机与方法,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 立足为企业发展壮大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访不动摇,是检察机关拓宽服务领域,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巡回接访和节假日接访等制度,注意倾听企业界的呼声,切实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办企业之所需,真诚呵护企业发展壮大。要专人负责办理企业界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控告申诉案件,以文明言语和善对待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 立足为服务企业发展夯实基础,加强自身建设不动摇,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根本要求。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为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的个人综合素质。要自觉接受人大、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护短、不包庇,从严查处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④ 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司马兆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当前,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将检察职能融入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实践当中去,在工作中延伸检察触角,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充分认清形势,客观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已从根本上确立,但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仍不宽松和健全,尤其是法治环境。如一些地区执法、司法机关的少数人员,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监督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意识不强,偷漏国家税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尽理想,盗窃、诈骗、侵占民营企业财产及向业主敲诈勒索、索贿,甚至侵害其人身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尚未完善,等等。 为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帮助、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如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邀请企业代表参与,聆听企业的心声。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或者在其他职能科室设立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窗口,强化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渠道。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 同时,探求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合点和突破点。司法实践表明,盗窃公司、企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围绕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力度,确保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严格履行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坚决、及时地依法打击涉及对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活动,如盗窃、侵占、诈骗等涉财型犯罪,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存空间;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与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将民营企业的司法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对民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作者系扬中市检察院检察长)
⑤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源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⑥ 银行和检察院哪个好
银行好,可以把握经济政策进行投资什么的。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 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就是所谓我们常指的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等等。
投资银行:简称投行,比如国际实力较大有:高盛集团 摩根斯坦利 摩根大通 法国兴业银行等等 。
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世界银行: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⑦ 检察院查询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带哪些资料
1、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2)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3)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2、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3、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你也可以事先打电话咨询一下当地检察机关的预防科(处),查询工作有专人的负责的,一定会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三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十条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但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期限的查询除外。
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第二十七条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滥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检查被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吗
呵呵 目前金来融机构协助查询源 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机关存款的范围: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除了上述的部门或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实施。
⑨ 监察机关可否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法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版、扣划,但法律另有权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