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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4 16:47:57

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回付利息税前扣答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标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况且,投资公司收取的利息标准也不一定就比银行收取的利息标准高

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依照《中华人来民共和国企业所源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标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况且,投资公司收取的利息标准也不一定就比银行收取的利息标准高。

㈢ 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提到借款费用时我们想到的一般是利息。关于利息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㈣ 公司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某公司是内资生产型企业,2004年在建工程5000万,短期借款3000万;2005年在建工程10000万,短期借款9000万;在建工程一直未结转完工。其他资产负债类科目无较大变化,2005年盈利1000万。2005年企业当年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了期间费用。
在2006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对借款利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本化,理由是根据上述数据,企业一部分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在建工程,依据实际重于形式原则及2000年84号文34条,一部分利息应资本化。
企业的理由是企业的借款合同上都是经营性质的借款,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说借款是用于在建工程,而且税法也无相关规定。
请问针对这种情况,哪种立场比较妥帖,有何文件依据,多谢。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都没有明确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在建工程如何资本化的问题,在扣除办法中也仅是就未指明用途的借款利息按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分配进行资本化。企业应掌握确实用于流动资金的借款的证据,才可以费用化在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会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来判定是用于了在建工程,而不是用于了流动资金周转,从而进行资本化处理。

㈤ 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版融机构借款的权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㈥ 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向银行贷了一笔款,由此产生了一笔利息。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笔贷款利息的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由此可见,您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融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特殊规定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如下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文有如下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财会[2006]18号文规定,企业借款构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㈧ 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可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自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8)金融机构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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