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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委外

發布時間:2021-02-10 23:46:03

❶ 委外處理是什麼意思

委外也就是銀行委外業務,它是指銀行理財資金委託外部投資基金公司資產管理計內劃、券商資產管理計容劃、信託計劃、保險計劃成為委外投資的四大形式。
委外的規模:目前,資金委外模式被銀行普遍接受,五大行、股份行(除平安)、大量城商行、農商行均涉及此類業務。其中,五大行在大券商的單筆業務規模通常在百億左右,股份行數十億,城商行數億。資金來源方面,理財、自營均有。
委外的形式:大行、股份行多通過信託計劃、基金通道的形式進行產品合作,約定(獨立帳戶)固定收益率,券商對收益率水平進行衡量來決定是否承接,當前主流收益率在4.5-5%。地方銀行的委外多以投顧的形式參與,交易發生在銀行自己的系統內,券商發出買賣指令指導銀行自己操作。總體上,委外的合作形式以一對一方式為主。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❷ 委外什麼意思

意思是:銀行委外業務,它是指銀行理財資金委託外部投資,基金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保險計劃成為委外投資的四大形式。

委外的形式:大行、股份行多通過信託計劃、基金通道的形式進行產品合作,約定(獨立帳戶)固定收益率,券商對收益率水平進行衡量來決定是否承接,當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地方銀行的委外多以投顧的形式參與,交易發生在銀行自己的系統內,券商發出買賣指令指導銀行自己操作。總體上,委外的合作形式以一對一方式為主。

(2)基金公司委外擴展閱讀

委外資金成立的基金隱患:

1、 戶數少、戶均大,可能帶來單日凈值巨幅波動。委外資金退出、市場波動會導致這類基金凈值變動很大。

2、 委外資金退出後,幾百萬、幾千萬的規模在運作上分散投資的難度很大,風險更集中。

3、 連續20日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200人,很有可能會被清盤。

委外業務:

委託人及管理人協商式的高度定製化的業務。所謂高度定製化,是指投資范圍及投資期限非常靈活,可以按照資金委託方的要求而定製。一般商業銀行自營類委託資金投資范圍主要以貨幣市場類及純債類資產為主,

理財類委託資金的投資范圍一般還會加上債券基金、國債期貨、利率互換等衍生品,部分針對高端客戶發行的銀行理財類委託資金的投資范圍還可以擴展至包含混合類基金、股指期貨、甚至個股類在內的權益資產。

❸ 銀行委外資金是怎樣管理的投向私募基金會帶來哪些影響

所謂委外,就是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把資金交給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來管理。近年來,委外業務增長很快,是多種競爭因素推動的結果。考慮到委外業務增長十分快,監管部門以及銀行內部對委外的管理制度要求也十分嚴格,特別是監管機構對杠桿的限制十分明確,所以委外投資目前的發展還比較平穩。推動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參與委外業務的第一個壓力,是資本充足率以及撥備等的監管合規壓力,銀行如果把這些資金放到表內來做,根據監管要求,是需要提取准備金,也需要消耗資本金的,如果轉移到表外,就可以迴避這些約束,也就是通常金融機構所說的商業模式的「輕型化」,從原來靠借錢給客戶賺錢,轉變為替客戶管錢來賺錢。委外業務發展的第二個壓力,是在流動性充足、但是可投資產品、可投資資產有限的約束下,銀行吸引的大量流動性需要尋找出路,這對銀行產生了另外的一個壓力,以前銀行通常最大的壓力是找資金來源,吸收存款,我90年代末期在銀行的基層銀行(中國銀行杭州分行)擔任過副行長,當時的口號是存款立行,現在則變成了資產導向,銀行關鍵是要找到好的資產,有了資產之後,再到市場上找資金就相對容易不少。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等的競爭,抬高了銀行的吸存成本,銀行需要找到能夠覆蓋這些高成本的資金來源的運用渠道,這樣就需要藉助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委外自然就成為一個重要的選擇。第四,是銀行自身也缺乏專業的資產管理團隊,特別是一些中小銀行,所以委外也成為借力外部金融機構的方式,此時銀行主要就是要對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設定門檻,進行評估,看看外部的這些資產管理機構是否有能力來提供這樣的合規資產。

從不同的投資渠道來比較的話,銀行理財資金一部分直接投資,但開始更多地委外,例如委託給券商、信託、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以及通常所說的私募基金等等,在這個過程中,銀行既可以採取參與決策的方式,此時外部機構基本就是一個通道,還有的就是主要交給外部機構管理,銀行不參與決策,這就是狹義意義上的委外了。目前委外的形式大多是這樣的模式:通過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私募基金、以及信託計劃等設計出特定的產品,約定(獨立賬戶)一個固定收益率,假設說4%,在不同的市場條件下,這個收益率還有波動,但是基本上是委外當時金融市場的平均回報水平在波動,一位投資者在一家銀行買了一隻預期年化收益率為3.9%的理財產品,銀行由於前面所說的種種原因,決定把這一理財資金的一部分委託給某基金公司或者證券公司來做,並付給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一定的管理費,如果能做到高於3.9%的收益,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這些委外記過還可以獲得收益分成,這樣只要風險控製得當,銀行的產品多樣化了,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獲得了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資金來源,投資者有了更多的選擇。

一、首先聊聊它的起源與概念
委外業務的起源是由於近些年來城商行和農商行的理財、自營資金規模加速增長,但由於這些銀行自身投資團隊成長無法匹配,委託投資就成了銀行一個重要的資產配置渠道。
而這種由銀行之外的人來代替其內部人員,將自營資金或理財產品所吸收的資金委託給公募基金、券商、信託和私募等公司投資的新模式,有個專業的名字叫「委外投資」,這部分資金叫「委外資金」。
二、銀行委外都有哪些形式?
目前,銀行委外的形式有:通過信託計劃、基金通道等多種形式進行產品合作,約定(獨立賬戶)固定收益率。當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例如和信託的合作方式,一種是銀信產品合作,銀行理財產品走信託通道進行投資;另一種是銀行的機構資金,包括銀行自己的資金,通過設立單一信託計劃,用於特定對象的貸款發放等。
券商的合作方式一般是大型券商與銀行廣泛合作,小型券商客戶以地方銀行為主。
公募基金的合作方式通常是提供多角度服務,比如根據銀行的需求,通過公募自身的方法在市場中尋找最合適的理財產品進行匹配。有時也會根據需要做有針對性的公募產品設計,不單單是簡單的通道業務。
私募的合作與公募類似,據參與過管理銀行委外資金的私募經理介紹,銀行在選擇資金接管方時,主要還是從公司的品牌、風控、投資團隊經驗、產品設計、投資策略、以外案例等方面,進行調查。
由於銀行本身的特性,它們屬於非常保守的投資人,一般來說,如果投資風險太大銀行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三、基本運作流程如何?

比如,你購買了某銀行預期年化收益率為4.5%的一款理財產品——天天增。
該銀行將這款理財產品銷售所得的所有資金(當然也包括你投入的資金)委託給了某家基金公司來做投資,並付給這家基金公司1%的管理費。
到約定期限後,這家基金做到了7%的年化收益,高出了銀行所約定的4.5%,於是銀行就會從收益中給基金一定比例的分成。
然後,再將你的資金+4.5%的年化收益還給你。
這樣一來,基金公司賺到了收益分成,銀行不佔用自身任何資源的情況下,也獲得了收益分成,同時也滿足了像你一樣的投資人的收益預期。可謂一舉三得。

四、給私募基金靠譜嗎?
私募基金也是委外投資的一個重要渠道,但是給私募基金靠譜嗎?
銀行的委外投資包括投資也很正常,就像個人的投資要多元化配置,既有風險低收益低的,也要有風險高收益高的,否則如何支撐較儲蓄利率高出不少的回報呢?
雖然給私募風險會高些,但國內不少私募基金專業性很強,綜合收益率不低,只要銀行能夠把握好風險控制,並不是件壞事。
相對而言,私募在投資領域的專業性,這類機構投資者能更合理地將資金配置在不同的行業中。銀行資金流向私募之後,也會有更多的資金流向工業製造業領域,來進行工業製造業的轉型升級,因此對扭轉我們經濟下行局面有積極的作用。

❹ 委外定製基金能不能買

並不建議散戶購買委外定製基金。
如有不懂之處,真誠歡迎追問;如果有幸幫助到你,請及時採納!謝謝啦!

❺ 銀行的委外業務和表外業務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表外業務是抄指商業銀行從事的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的經營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表外業務是指那些雖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表內的資產業務或負債業務關系密切的業務。廣義的表外業務除包括上述狹義的表外業務外,還包括結算、代理、咨詢等業務。表外項目也被稱為「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項目,或者叫「或有資產和負債」。

委外業務,也稱為委託投資業務,指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外部機構管理人,由外部機構管理人按照約定的范圍進行主動管理的投資業務模式。委託方,即資金提供方,可以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企業類法人;管理人,即資金實際投資運作方,一般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及陽光私募,部分商業銀行現階段也充當委外投資管理人。委託人按照協議約定獲得投資管理的收益,管理人一般以「固定管理費率加超額業績分成」的方式收取管理費。目前,委外業務資金提供方主要是商業銀行的理財及自營資金。

由上可知,委外業務是表外業務的一種實際落地方式,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❻ 委外基金是什麼意思

就是接受委外業務的基金模式,開展委外業務就是其將自營資金或理財資金委託給基金、券商、信託和私募等公司投資的新模式;也有部分中小銀行的委外業務以投資顧問方式操作。

❼ 量化委外是什麼意思

量化委外是通過數量化方式委託投資業務。
量化投資是指通過數量化方式及計算機程序化發出買賣指令,以獲取穩定收益為目的的交易方式。在海外的發展已有30多年的歷史,其投資業績穩定,市場規模和份額不斷擴大、得到了越來越多投資者認可。
委外業務,也稱為委託投資業務,指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外部機構管理人,由外部機構管理人按照約定的范圍進行主動管理的投資業務模式。委託方,即資金提供方,可以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企業類法人;管理人,即資金實際投資運作方,一般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及陽光私募,部分商業銀行現階段也充當委外投資管理人。委託人按照協議約定獲得投資管理的收益,管理人一般以「固定管理費率加超額業績分成」的方式收取管理費。目前,委外業務資金提供方主要是商業銀行的理財及自營資金。
委外業務是委託人及管理人協商式的高度定製化的業務。所謂高度定製化,是指投資范圍及投資期限非常靈活,可以按照資金委託方的要求而定製。從投資范圍來看,由委託人確定,一般商業銀行自營類委託資金投資范圍主要以貨幣市場類及純債類資產為主,理財類委託資金的投資范圍一般還會加上債券基金、國債期貨、利率互換等衍生品,部分針對高端客戶發行的銀行理財類委託資金的投資范圍還可以擴展至包含混合類基金、股指期貨、甚至個股類在內的權益資產。

❽ 接受委外資金的基金,是個什麼鬼

委外業務的起源是由於近年來城商行和農商行的理財、自營資金規模加速增長,但由於自身投資團隊成長無法匹配,委託投資就成一道重要的資產配置渠道。去年「資產荒」的背景下,股份行甚至國有大行也加入了委外行列。
目前委外的形式大多是這樣的:通過信託計劃、基金通道的形式進行產品合作,約定(獨立賬戶)固定收益率。當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舉個例子,某投資者買了某銀行預期年化收益率為4.5%的理財產品,銀行由於投資團隊能力有限,將這一理財資金委託給某基金公司來做,並付給基金公司一定管理費。如果能做到高於4.5%比如5%的收益,基金公司還可以獲得收益分成。
對於接受委外資金成立的基金,有什麼隱患?
1、戶數少、戶均大,可能帶來單日凈值巨幅波動。委外資金退出、市場波動會導致這類基金凈值變動很大。
2、委外資金退出後,幾百萬、幾千萬的規模在運作上分散投資的難度很大,風險更集中。
3、連續20日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200人,很有可能會被清盤。
雖然清盤這一行為不會對基民帶來直接傷害,但是,你花了那麼多時間在這只基金上,錢沒賺多少,最後落得個清盤的結局,誰為你付出的時間成本埋單呢?
對於這些涉嫌接受委外資金的基金,建議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具體的投基建議就是:盡量不要申購這些基金。理由在於:

(一)假如那些基金中有委外資金,當委外資金撤出時,凈值計算是否會「有問題」?

(二)當委外資金撤出後,區區百萬元左右的規模,基金經理根本不屑管理;

(三)小微基金,很有可能會被清盤。

❾ 涉及委外是什麼意思

委外,就是委託外部其它公司進行代工。

❿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保險資金委外業務管理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4號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登記時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並以附件形式將法律意見書的指引提供。那麼律師作為私募基金備案中必不可少的參與者,提供法律意見是應當審查哪些內容呢?今天律海揚帆小編為大家總結。

1主體資質審查律師要審查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2經營范圍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3專業化經營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 22 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4股權結構審查律師應對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對行審查。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5實際控制人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6關聯性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7私募基金從業條件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8風控制度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9募集方式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10高管審查律師要審查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11違法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12涉訴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13申請備案資料審查律師應對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性進行審查。1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須注意的要點小貼士1 《法律意見書》類別 《法律意見書》書分《登記法律意見書》與《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兩類。2 《法律意見書》出具時間點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 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3 《補充法律意見書》的出具 《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4 《法律意見書》結論明晰 《法律意見書》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5 《法律意見書》生效要件 《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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