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類機構不可以申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
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專健,資信屬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 如何理解合格投資者,個人投資私募基金需具備的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③ 一般境外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是什麼意思
1.境內自然人開戶要求
自然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必須由本人前往開戶代辦點填寫《自然人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並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通常情況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居民身份證。在《自然人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中,應准確填寫個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聯系地址、職業、學位學歷、賬戶類別等內容,並簽名。如果委託代辦,還需填寫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並需代辦人簽名。
境內居民個人從事B股交易前,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先要開立B股資金賬戶,再開立B股賬戶。即境內居民個人憑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可投資B股的外匯資金轉入本人慾委託買賣B股的證券公司的B股保證金賬戶,然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賬憑證到該證券公司開立B股資金賬戶,最後憑B股資金賬戶開戶證明開立B股賬戶。
一般境外投資者欲進人中國證券市場進行B股交易,必須開立B股賬戶。
目前,可以買賣B股的投資者除了境內居民個人外,還包括外國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及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內上市外資股其他投資人。
境外從事B股交易的個人投資者申請開立B股賬戶時,必須填寫和提供其姓名、身份證或護照、國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和資料;境外從事B股交易的機構投資者必須填寫和提供其機構名稱、商業注冊登記證明(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境外法人董事會、董事或主要股東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等內容和資料。
境外投資者申請開立B股賬戶,必須通過具有B股代理開戶資格的境內外名冊登記代理機構,向結算公司辦理登記手續。投資者首先要填寫開戶登記表。名冊登記代理機構對投資者開戶登記表審核並蓋章後,將客戶填制的開戶登記表、有效證件和文件的復印件等送達結算公司,並由結算公司向投資者提供登記號,完成開戶手續。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名冊登記時,還須選擇一家結算會員為其辦理股票結算交收。與此同時,境外投資者須在選擇的證券公司處辦理開設外匯資金賬戶一一在上海為美元賬戶,在深圳為港幣賬戶。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戶要求
託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資者委託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批准託管人資格的批復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2).託管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預留印鑒卡(一式兩份):印鑒卡正面加蓋託管人專用章和證券賬戶業務負責人名章,反面加蓋託管人公章一枚;
(4).託管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5).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6).《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
(7).合格投資者的委託書原件及復印件;
(8).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9).國家外匯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10).合格投資者與境內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委託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境內證券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託管人再次受託為其他合格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只須提供以上(6)、(7)、(8)、(9)、(10)、(11)項材料,結算公司憑預留印鑒確認其受託辦理證券賬戶業務的資格。
④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資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資。央行發布《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年)》報告提出,打通個人跨境投資渠道,考慮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境外投資試點。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資本賬項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地區),讓當地投資者投資海外的機制。投資者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設立的基金,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這樣便於監管資金流向及規模。根據發行機構不同,QDII產品分為銀行系和基金系兩大類型,銀行系QDII較豐富,除了直接投資的准基金型產品外,還有結構型理財產品等。
不同於QDII中,個人投資者只能通過銀行和基金間接投資海外,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投資范圍和投資限額也將逐步放開,這樣將加快資本流動的速度,促使市場交易更加活躍。
(4)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試點擴展閱讀:
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金融凈資產不低於100萬人民幣的核定材料;簽署開戶申請書、境外投資資金合法性承諾函和投資風險自擔承諾函等材料通過銀行審核後,就可以開通境外直投專戶,含1個人民幣專戶和1個外匯專戶,用於辦理境外投資資金收付、結售匯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100萬人民幣的准入門檻是金融凈資產概念,也即投資人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資產與其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負債之間的差額,且投資人負有舉證義務。
⑤ 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 何時
人投資者投資境外抄市場渠道比較單一,形式上居民僅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方式間接投資於海外資本市場。
為進一步拓寬個人投資者對外投資渠道,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就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QDII2)進行研究和溝通,計劃盡快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但還沒有具體時間表。
⑥ 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算數嗎
不知道你說的是投資哪方面的,因此無法判斷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⑦ 求《關於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14】161號)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金融辦《關於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認定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審核通過的境內自然人或機構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聯席會議認定,在深圳市依法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並受託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要求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起,由合格境內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參與投資設立的並以外匯方式流出進行境外投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投資主體。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單位為市金融辦、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聯席會議負責推進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一)負責組織審定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二)負責境外投資主體的備案管理;
(三)聯席會議的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 試點工作按照「審慎、擇優」的原則,積極鼓勵引導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集聚發展,促進前海金融改革創新,努力將前海打造成全球資產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五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等組織形式。
第六條 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於2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額在二年內全部到位。
第七條 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該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的關聯實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兩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二)須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資產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管理人員。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該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的關聯實體除符合第七條(一)、(三)、(四)之外,應屬於下列兩類企業之一:
(一)境內金融企業(具備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二)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管理資金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九條 已獲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開展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一)控股投資者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發行基金並運行良好。
第十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從事以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投資於境外的投資主體。
(二)受託管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三)投資咨詢業務。
(四)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試點資格,應向市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試點申請報告。
(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相關資質材料、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簡歷等。
(三)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四)市金融辦按「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資主體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主體應經市金融辦備案成立。境外投資主體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型基金、專戶等形式。
市金融辦為境外投資主體備案不構成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境外投資主體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主體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境外投資主體的管理人應為經聯席會議認定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二)規模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形式。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者人數應該符合相關組織形式的有關規定,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認繳出資應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或等值外幣)。
第十四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向市金融辦備案境外投資主體,應遞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資主體備案報告。
(二)資金保管人的有關資料及與資金保管人簽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關資料及與行政管理人簽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四)市金融辦按「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投資主體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符合以下標准: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機構投資者;
(二)境內自然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境外投資主體。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資市場特性的基礎上參與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參與境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並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境外投資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客戶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並依法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指定專人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矛盾與糾紛,認真記錄有關情況,並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市金融辦報告。
第五章 資金保管
第十七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委託境內符合條件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資金保管人。一個境外投資主體可憑市金融辦的備案文件開立一個專用賬戶,專項保管境外投資資金。在任一時點,專用賬戶跨境凈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經市金融辦備案的境外投資主體規模。
第十八條 資金保管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為境外投資主體開設專用賬戶,安全保管境外投資主體銀行賬戶內資金。
(二)合格境內投資者以外匯形式劃入專用賬戶的,其所獲境外投資本金以及收益應原路劃回原外匯賬戶。
(三)辦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有關跨境收匯、付匯和結售匯業務;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管理協議的約定執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專用賬戶所涉資金匯出、匯入、結售匯和資金境內劃轉等有效憑證,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年。
(六)市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委託符合條件的行政管理人負責境外投資主體後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為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提供產品估值、會計記賬、投資監督、過戶代理等一系列專業的後台運營外包服務的國內獨立第三方機構。行政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專門從事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部門或團隊,並有足夠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專職人員。
(二)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依照境外投資主體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計算基金的資產凈值,並定期向投資者發布權益的資產凈值。
(二)維護境外投資主體的財務賬簿和記錄,並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資主體執行的交易記錄。
(三)維護與境外投資主體交易有關的、支持主體的資產凈值計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與權益的發行、轉移和贖回有關的登記及過戶代理服務並執行相關操作。
(五)依法監督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境外投資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協議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匯入違法、違規,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
(六)依照有關反洗錢政策和程序,核實投資者的身份。
第七章 試點運作
第二十一條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在市金融辦備案成立的境外投資主體規模範圍內,在資金保管人辦理資金匯出手續,並須遵循按需購匯、額度管理和風險提示原則。
第二十二條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運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投資於境外。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嚴格按照投資管理協議進行投資。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幣種計價並披露境外投資主體資產凈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和延續性。如出現改變,應同步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理由。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應披露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相關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相關實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管理規模、聯系人及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主要投資管理人員教育背景、從業經歷、取得的從業資格和專業職稱介紹等。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披露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關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託管資產規模、基金行政管理規模等。
第二十六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以下原則披露投資事項:
(一)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投資策略。
(二)如投資境外基金的,應披露境外投資主體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三)如參與融資融券、回購交易,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並應明確披露所用杠桿比率。
(四)應在募集說明書中對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下列風險進行披露:境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衍生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核算風險、稅務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以上風險的定義、特徵、可能發生的後果。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代理投票的方針、程序、文檔保管進行披露。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辦可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或向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詢等方式,了解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主體情況,並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試點企業組建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實現規范發展。
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金融辦應會同有關部門查實。情況屬實的,市金融辦應責令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辦應向社會公告,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資產保管相關的重大事項及違法違規事項,包括:
(一)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未在限定期內至資金保管人辦理專用賬戶開戶手續(限定期應以市金融辦的為准)。
(二)違反投資管理協議、合夥協議或保管協議中約定的投資條款。
(三)對外投資資金非正常退回到專用賬戶。
(四)違反試點的其他事項。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生上述事項時,資金保管人應在市金融辦給予回復後再行辦理資金匯劃業務。
第二十九條 資金保管人應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以及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報送境外投資主體專用賬戶資金匯出、匯入、和結售匯等情況。
第三十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每年結束後 20 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送上年度境外投資主體的資金變動、結售匯情況和境外投資情況報告。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事件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市金融辦書面報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夥協議等重要文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變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辦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深圳市范圍內適用,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市金融辦可根據本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實施進展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名詞解釋:
關聯實體: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存在下列任一關系的實體:
(一)在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內擁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且該實體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在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內的利益對該實體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
(三)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擁有其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且客戶能夠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在實體內的經濟利益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重要。
(四)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處於同一控制下的實體,且該實體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對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
⑧ 什麼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即QDII,是國內機構專門可以用於投資海外市場的機構。
⑨ 什麼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指符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回行辦法》規定,經過答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⑩ 自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出台QDII(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是什麼東東
QDII(國內機構投資者赴海外投資資格認定製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門最早提出,是在外匯管制下內地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權宜之計,以容許在資本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國內投資者往海外資本市場進行投資。
2006年4月27日下午,在北京西三環路航天橋側華融大廈9層的辦公室里,胡曉煉接受了《財經》雜志的專訪,談此番資本項目開放新政策出台的決策思路與來龍去脈。她的回答精準,且坦率。
「資本項目的開放應該是雙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
《財經》:此次資本項目開放的重大舉措,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進行的?在時機的選擇上,有沒有特定的考慮?
胡曉煉: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兩個重要目標,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確定了。此後,黨中央、國務院又多次作出了闡述:其一,是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要更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其二,是人民幣逐步實現可兌換。
人民銀行和外匯局這么多年來一直在朝這個方向走,只不過一次比一次更向前推進。很多人認為,此次政策的出台完全是因為當前巨額貿易順差、外匯儲備以及國際壓力,但我覺得應該從根本上來看。這是外匯體制改革的整個鏈條中的一環,目標早就定了。
在比較好的宏觀形勢下推出這些力度較大的政策,較為穩妥,風險較小。一般所謂的國際收支風險,是指形勢突發逆轉,外部資金大量流出,導致國際收支危機、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這種情形一般都發生在外匯流出和外匯儲備不足的情況下。當前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外匯儲備比較充裕,金融體制改革穩步推進。尤其是各方普遍關注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和進展,為這次改革提供了有利時機,我們推出改革更有把握。
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既定目標,但實現這一目標的節奏與速度,在哪些方面、在哪個階段實現可兌換,需要根據經濟整體環境的情況相機選擇。在目前的大環境下,我們的步子可以走得更快一些。
《財經》:放行QDII,距離資本項目開放的上一個重大舉措即放行QFII,過去了已經超過三年時間。如此審慎的原因是什麼?
胡曉煉:我們對資本項目的開放一直堅持穩妥可控的原則,遵循一定的順序去推進。比如,先長期資本後短期資本,先直接投資後間接投資,先資本流入後資本流出,等等。資本項目的開放應該是雙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國曾經長期外匯短缺,所以向來是先鼓勵流入,然後才是有序流出。先放開QFII有其必然性。現在中國已經告別了外匯短缺的時代,所以我們根據形勢發展變化,對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實行均衡管理。這次在有序引導流出方面的政策調整力度比較大,但不能說是一個根本性的轉折,這仍然是一個有序的、漸進的過程。
我們也注意到,很多媒體稱此次是「QDII開閘」,但央行「五號公告」里並沒有用「QDII」這個詞。其實叫什麼名稱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內容。「五號公告」涉及促進資本有序流出的部分是第四、第五和第六這三條。第四和第六條分別涉及銀行與保險公司,僅從投資方式上講,並不是全新的。
比如,銀行外匯理財產品早就有了,有資格開辦外匯理財業務的銀行可以集合外匯資金投資境外市場的固定收益產品。至於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於2004年就出台政策,允許其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投資於一定范圍內的金融工具。
《財經》:此次匯改,是不是「藏匯於民」政策導向的直接體現?對於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可以起什麼作用?
胡曉煉:其實,如果把剛出台的政策與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直接掛鉤的話,我覺得有一點短視。這次政策調整,並不是在某種壓力之下作出的權宜之計,而是基於有序推進外匯體制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可兌換的長遠考慮;它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也是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單純理解為為了減少外匯流入的壓力而分散外匯,「藏匯於民」,還不夠全面。當然,我們也希望鼓勵資金多渠道地投資,分散投資風險。如果能起到這個效果和作用,自然是很好的。
「我們考慮整體的額度掌握,是從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這個大概念出發的,不是單純與QFII一對一的對應和平衡」
《財經》:「五號公告」對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可用於投資的幣種,以及允許投資的品種規定各有不同。其中第四條,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第五條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第六條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這樣安排有什麼苦心在裡面?
胡曉煉:中國銀監會對銀行外匯理財投資產品有專門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銀行,早已經能夠推出代客境外理財投資於固定收益產品。「五號公告」的第四條,對商業銀行境外代客理財在投資品種范圍上與這一規定是對接的,只是在匯兌環節放開,允許人民幣購匯。
對保險公司來說,國內市場的投資選擇有限,收益率也不能滿足需要。他們希望資產投資多樣化,一方面可以防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收益率。2004年以後,保監會已經允許保險公司運用外匯(主要是境外上市融資部分)投資於一定范圍內的境外金融產品。這次新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在匯兌方面進一步地放開,使其可按資產規模的一定比例購匯在境外投資,規模比原來僅限於外匯資產的投資規模要大。
我們的想法是,第一步,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風險比較小的固定收益產品和貨幣市場工具。保險公司有進一步擴大投資范圍的要求,但這得一步一步走;如果這第一步走得好,那麼擴大投資產品和領域並不很遙遠。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比較關注,我們會與保監會密切配合與合作。畢竟,固定收益類和貨幣市場類產品可以保本,利息收入目前也不低;境外股市行情雖然近來比較好,但如果風險管理不善的話,投資風險可能會大。所以,要一步一步來。
《財經》:「五號公告」以及隨後在4月18日公布的《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都沒有對購匯額度作出規范性的表述。這正是當前金融市場最為關注的問題。
胡曉煉:允許購匯的規模到底有多大,這取決於多個因素。比如說,銀行代客外匯理財的專業能力、機構及個人對銀行理財產品感興趣的程度,等等。如果產品設計得當,客戶認可度較高,可能產品規模就會大一些。另外,銀行自身境外投資的水平和經驗也很關鍵。如果某些銀行缺少相應人才和經驗的話,可能自己也不會要求發行規模過大的產品。
《財經》:我們在采訪中發現,市場對購匯額度規模的猜測,基本上都以已經批準的QFII額度為依據,認為那應該就是上限。這種思路對不對?
胡曉煉:在額度規定上,外匯局會有一個年度總量。根據銀行的申請,同時考慮到各自的經營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各個機構的額度會有所不同。QFII僅僅是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並不是絕對性的因素。我們考慮整體的額度掌握,是從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這個大概念出發的,不是單純與QFII一對一的對應和平衡。國際收支平衡不可能是每個項目一一對應的平衡。
「證券機構則與銀行和保險都不太一樣,五號公告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後還要求用於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自有外匯。推出可能採取試點方式」
《財經》:這次「五號公告」出台的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允許境內居民每年兌換2萬美元。這些資金可不可以通過「五號公告」第五條的途徑,也就是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外匯集合理財,做境外的組合證券投資?
胡曉煉:境內居民想做境外投資,可以購買銀行的代客境外理財產品。「五號公告」第五條所指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作境外組合證券投資,在起步階段不是公募,而是定向募集。我們希望,通過一定時間的試點,可以從現在的定向募集轉為公募,盡快擴展證券機構和基金集合理財,給更多的機構和個人境外投資的機會。這需要各部門共同協調和努力。
《財經》:「五號公告」出台後,僅僅幾天就公布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現在很關心,規范保險公司和證券機構境外投資的相關規定,會不會以比較快的速度相繼公布?
胡曉煉:這個必然是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目前,保險機構購匯進行境外證券投資已開始啟動,人民銀行、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將對2004年出台的《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預計不會用很長的時間就能出台。
證券機構則與銀行和保險都不太一樣。「五號公告」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後還要求用於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自有外匯。這項業務的推出可能採取試點方式,不同於銀行和保險機構,只要符合第四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機構都可做。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改革正在深入進行之中,我們也給予了積極支持。我想,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推進和發展,這方面的步子也會邁得更大一些。
「防範風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怕感冒,天天捂著,一種是加強鍛煉。我傾向於後者,要主動地去應對和管理風險」
《財經》:從4月13日新政策公布到現在,已經有兩個星期。你覺得各方面的反應如何?很長時間以來對於QDII有擔心,認為對國內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利空」因素,所以很難推進。
胡曉煉:任何一項政策都不是孤立的。對於資本市場的可能影響,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我們對此做了充分的評估。這次政策公布後效果很好,與預計基本一致。市場能夠在中國外匯體制改革兩大目標的有序推進方面,正確地解讀新政策的含義。我覺得,市場的反應還是很理性的,認為這是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政策,長遠看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並沒有當做所謂的「利空」消息。
同時,這項政策出台以後,一直受到關注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問題,也獲得了進一步的解析。匯率不是單純的水平問題,而是機制問題,要更多地反映市場,也就是由供求關系來決定。剛剛出台的這些政策,對於理順外匯的基本供求關系非常重要。我們過去過分強調了引入資金,現在需要建立與經濟發展相稱的平衡觀念,滿足合理的多方面的外匯需求。此輪改革立足於調整外匯供求關系,是一個比較大的舉措,也是健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重要一步。
此次改革,也為國內金融機構推出更多金融產品提供更好服務創造了機會。中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過度依賴利差收益,在金融服務上相當薄弱。如果不給予他們更多創新的激勵,將來會難以面對來自國際的競爭。
另外,來自資本市場上的反應也是非常正面的。我們覺得,只有資金有進有出,有序合理流動,中國資本市場的開放才能夠更加主動。資本市場比較希望有更多的QFII進入中國,從而帶來更多的資金供給。但是,如果缺失有序的流出,從而變成單方面引入的話,則將對國際收支的平衡造成比較負面的影響。我覺得,資本市場也看到了這種有進有出的益處。
好多人都說,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其實只有更多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使金融機構積累更多管理風險的能力,才能夠有效地防範風險。防範風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怕感冒,天天捂著,一種是加強鍛煉。我傾向於後者,要主動地去應對和管理風險,而不是被動地防禦。如果市場機制能夠更多地發揮作用,將來政府宏觀調控就可能採用更完善的市場化手段,行政性的調控手段在當前的形勢下作用已經變得較為有限。而且,此次開放是穩健有序的,一步一步往前走的節奏並沒有改變。從投資的額度,機構投資的方式,到投資的范圍,都在可調控之中。
《財經》:資本項目的開放邁開這一步後,外匯風險會有所加大。央行和外匯局在幫助國內金融機構與企業適應新的風險環境上,會有什麼舉措?
胡曉煉:自去年7月匯改後,央行和外匯局在這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推出了遠期、掉期業務,希望銀行和企業更多利用金融工具來防範外匯風險。但我們也發現,企業在匯率風險方面的意識並不很強。迄今為止,企業還是比較適應於通過資金管理的方式,就是資產負債這種方式來管理匯率風險,而不是用金融產品交易的方式。
中國企業和銀行長期以來匯率風險的意識都不是很強,還認為為防範匯率風險所付出的成本是一種額外的負擔。現在隨著人民幣匯率靈活性的逐漸增大,必須要意識到這種風險,而且必須要意識到防範風險需付出一定的成本,從而增加未來收益的可預見性和可掌控性。
《財經》:進一步放開資本流出,會否使得境外風險傳導到境內的可能性加大?
胡曉煉:我覺得,有序開放的簡單含義,就是在風險可察覺、可衡量、可控制情況下的開放。從中國對外開放的進程看,人們最初會爭論很多風險問題,但是後來會發現,在改革進程中,隨著機制的完善,風險從總體上來說是減少而不是擴大。更何況,不開放並不是沒有風險,甚至可能風險會越積越大,越來越難處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一方面要繼續堅定不移地深化外匯體制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可兌換;同時還必須加強對資金流出入的監測和管理,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目前,外匯局已在進一步完善外債管理,並且初步建立了高頻債務監測系統,通過現代化科技手段改進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研究制定預防性的危機應對和調整措施。當然,風險的防範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外匯局是其中的一環,宏觀經濟的穩定、市場調控手段的健全、金融體系的健康等,更為重要。■